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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国外执行:夫妻欠债2.45亿移居海外,南京法院5份判决获英国法院承认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7日    阅读次数:881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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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矛盾与难点集中于两点:一是中国南京法院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袁某、高某夫妇以“定居塞浦路斯、获塞浦路斯护照、诉讼时未居住中国、未同意中国法院管辖”为由,主张中国法院无管辖权;二是南京法院采用的公告送达程序是否正当,该程序直接影响判决的合法性及英国法院对判决的承认与否,同时涉及跨境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核心审查标准适用问题。

二、基本案情

袁某、高某夫妇在经营汉某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多次向李某甲、陈某红借款,同时汉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某、李某乙、宝某合伙企业建立投资合作关系。后因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上述5名债权人先后向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要求袁某、高某夫妇及汉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款项,共计形成5起案件。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该5起纠纷。因袁某、高某夫妇下落不明,法院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相关司法文书,并以缺席审理的方式,在充分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作出5份生效民商事判决,判令各被告共同偿还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总计金额达2.45亿余元人民币。

判决生效后,5名债权人发现袁某、高某夫妇已移居英国,遂启动跨境追索程序,向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5份中国法院生效判决。面对追索,袁某、高某夫妇提出抗辩,否认中国法院的管辖权,试图逃避债务履行。

三、裁判结果

2026年2月11日,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作出裁决,一并承认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5份民商事生效判决。

该法院审查认为,根据英国普通法,外国法院判决可予执行的核心标准为“判决终局性、法院管辖权合法、判决金额固定明确”。本案中,各方对判决终局性及金额明确无争议,重点审查后认定:南京法院的公告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正当性;原告与被告在相关协议中约定由南京法院管辖,符合英国普通法中“诉讼提起前,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同意服从该法院管辖权”的要求;同时,结合袁某、高某夫妇的出入境记录、生活支出、商业活动等事实,认定二人与南京存在实际居住联系,满足“诉讼提起时被告身处该外国”的管辖权要求。最终裁决,该5份中国法院判决可在英格兰作为普通法上的判决债务,对袁某、高某夫妇予以强制执行。

四、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一)难点焦点解析

1.  管辖权争议的核心突破:本案最大难点在于跨境管辖权的认定,袁某、高某夫妇试图以“国籍变更、境外定居”为由规避中国法院管辖,本质是对管辖权认定标准的误解。根据中国法律及国际司法惯例,管辖权的认定不仅看当事人国籍、定居地,更看当事人与管辖法院所在地的实际联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约定。本案中,双方协议约定南京法院管辖,且二被告与南京存在紧密的居住、商业联系,这是中国法院取得管辖权的核心依据,也是英国法院认可该管辖权的关键。

2.  公告送达的程序正当性:涉外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时的公告送达是保障程序正义的重要方式,也是外国法院审查判决合法性的重点。本案中,南京法院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通过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公告,确保了送达程序的合法性,这一点得到英国法院的充分认可,也为判决跨境承认奠定了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并非“随意送达”,必须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果后适用,且公告内容需完整、明确,确保被告有合理的知晓机会。

3.  跨境判决承认的核心门槛:英国法院审查外国判决的核心标准的是“终局性、管辖权、金额明确”,本案恰好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且未存在违反英国公共政策、程序不公的情形,这是判决获得承认的核心原因。同时,该案也体现了中英两国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的互惠原则,即便两国未缔结专门的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条约,也可依据互惠原则和各自法律规定,实现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

(二)相关裁判规则

1.  中国法院管辖权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司法文书,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该判决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同时,即便当事人变更国籍、移居境外,若其与中国法院所在地存在实际联系,不影响中国法院管辖权的行使。

2.  英国法院承认外国判决规则:根据英国普通法,外国法院判决获得承认与执行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判决为终局性判决,即该判决已生效且无上诉空间;二是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具有英国法认可的管辖权,包括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被告与该外国存在实际联系等情形;三是判决金额固定、明确,无模糊不清的情形。此外,外国法院的审理程序需正当,不得存在剥夺当事人陈述、辩论权利的情形。

3.  跨境司法协助互惠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审查时,不以外国法院先行承认我国法院判决为必要条件,若根据外国法律,我国法院判决可获得该国承认和执行,且该国无拒绝承认我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即可认定存在互惠关系。本案中,英国法院承认中国法院判决,也为后续我国法院承认英国法院判决、深化中英跨境司法协助提供了实践支撑,与此前我国法院承认英国法院判决的案例形成呼应。

(三)问题延伸分析

1.  跨境逃债的法律规制:本案是典型的“欠债后移居海外”的跨境逃债情形,实践中,部分债务人试图通过变更国籍、转移资产、定居境外等方式逃避债务,但本案明确表明,此类行为无法规避生效判决的执行。只要判决具有合法性、终局性,债权人可通过向债务人所在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判决,实现跨境追索,这为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指引。同时,该案也警示债务人,跨境逃债并非“避风港”,各国司法机关在民商事领域的协作日益紧密,逃避债务将面临全球范围内的追索。

2.  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的提升:英国法院承认南京法院的5份判决,不仅是对中国法院审判程序公正性、裁判结果合法性的认可,更标志着中国司法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公信力持续提升。该案为后续我国法院判决在英国及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奠定了判例基础,有助于增强我国民商事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的可预期性,进一步健全我国公民、企业海外利益司法保护机制。

3.  涉外民商事诉讼的注意事项:对于债权人而言,在签订借款、投资等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优先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司法公信力强的法院,为后续可能的跨境追索提供便利;若发现债务人有移居境外、转移资产的迹象,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留存好相关证据,便于后续启动跨境执行程序。对于法院而言,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规范送达方式,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创造条件。

4.  中英跨境司法协助的发展空间:目前,中国与英国尚未缔结专门的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条约,本案是两国依据普通法和互惠原则开展司法协助的典型案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中英之间的民商事往来日益频繁,此类跨境判决承认与执行案件将逐渐增多。该案的顺利解决,为两国进一步完善跨境司法协助机制、简化判决承认与执行流程提供了实践参考,也为其他国家与我国开展跨境司法协助树立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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