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
1. 被告人于某青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驾车,出现头脑发昏、反应迟钝等症状,其主观上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2. 吸食依托咪酯后驾车连续冲撞多车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还是交通肇事罪;3. 依托咪酯作为新近列管的麻精药品,吸食后驾车肇事的行为定性及量刑考量难点。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青,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无业,系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的吸毒人员。其曾于2017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5月6日被裁定假释,2020年4月15日假释考验期满。
2024年6月26日上午至27日下午,于某青多次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累计达二十余支。6月27日18时许,于某青在再次吸食该电子烟后,已出现头脑发昏、反应迟钝等明显影响正常驾驶的症状,却仍驾驶汽车从江苏省盐城市某商场地下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某路段时,于某青驾车逆向行驶,先撞击路东护栏,随即与蔡某军驾驶的汽车相撞;之后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车道,撞倒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的智某宏;继续行驶中,又追尾张某安驾驶的汽车,且未停车,撞击杨某停在路东的汽车后仍向南行驶,直至撞到谢某红驾驶的汽车才停下,造成多辆机动车受损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于某青被人搀扶下车,当时其身体发抖、神志不清、走路不稳。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青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于某青的血液、尿液、头发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其车上被扣押的烟弹中也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青吸食麻精药品后,明知自身驾驶能力严重受损,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连续冲撞多车,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于某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对相关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青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四、武汉千思刑事律师解读
(一)难点焦点解析
本案的核心难点的是吸食依托咪酯后驾车肇事的行为定性,关键在于两点:一是主观故意的认定,二是罪名的区分。首先,主观故意方面,于某青系吸毒人员,应当知晓吸食麻精药品会影响驾驶能力,其在多次吸食后已出现头脑发昏、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仍执意驾车,且在首次撞击护栏、与他人车辆相撞后,未采取任何停车措施,继续连续冲撞,明显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而非过失,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要求。其次,依托咪酯作为新近列管的麻精药品,其吸食后驾车的行为,易与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混淆,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行为方式及危害后果综合判断,这也是本案的另一大难点。
(二)相关裁判规则
1. 吸食麻精药品后驾驶机动车,明知自身驾驶能力受损,仍上路行驶,放任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甚至实施连续冲撞等行为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于某青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等危险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符合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 累犯的认定与量刑规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于某青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累犯,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3. 坦白、赔偿谅解的量刑考量:犯罪分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本案中法院结合该两项情节,对於某青从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问题延伸分析
1. 依托咪酯的法律定性:依托咪酯是新近被列管的麻精药品,具有兴奋、致幻作用,吸食后会出现感知错位、注意力无法集中、幻听幻视等症状,对驾驶能力产生严重影响,属于法律禁止非法吸食的物品,“上头电子烟”本质上是含有麻精药品的毒品,并非普通烟草制品。
2. 吸食麻精药品后驾车的社会危害性:吸食麻精药品后,驾驶人的判断能力、反应速度、操作能力会显著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且往往会因意识模糊、行为失控,造成连续肇事、多车受损等严重后果,严重危害道路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醉酒驾驶、毒驾(传统毒品)。
3. 证据认定要点:本案中,通过血液、尿液、头发检测确认于某青吸食依托咪酯,结合其肇事时的状态、事故现场勘查、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实践中,毛发检测可作为认定多次吸食麻精药品的重要证据,因其代谢残留时间长,能反映较长时间段内的吸食情况。
(四)与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1. 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一是主观心态不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或过失,行为人不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仅放任危险状态存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行为人放任甚至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本案于某青连续冲撞不停车,主观恶性更大。二是行为危险性不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是法定的四种情形(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危险性相对可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需与放火、决水等危险方法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本案连续冲撞行为的危险性远超普通危险驾驶行为。三是量刑不同,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更重。
2. 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一是主观心态不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本案于某青明知自身驾驶能力受损,仍驾车连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系故意犯罪。二是犯罪构成不同,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需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三是行为方式不同,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而本案于某青是主动放任危险行为的持续,其行为具有更强的破坏性和危险性。
(五)防范措施
1. 个人层面:认清“上头电子烟”的本质,明确依托咪酯等麻精药品属于毒品范畴,坚决杜绝吸食任何含麻精药品的物品;驾驶人应树立“毒驾零容忍”的理念,知晓吸食麻精药品后驾车不仅违法,更会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自觉远离毒驾。
2. 社会层面:加强对麻精药品及“上头电子烟”的宣传教育,通过社区宣传、媒体播报等方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危害,引导公众认清其危害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子烟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含麻精药品电子烟的行为,从源头遏制此类违法犯罪。
3. 监管层面: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巡查力度,重点排查毒驾、酒驾等违法行为,对吸食麻精药品后驾车的,依法严厉查处;完善麻精药品的管控体系,加强对依托咪酯等新型麻精药品的监管,严防其流入非法渠道。
4. 法律层面:加大对吸食麻精药品后驾车肇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格适用法律,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新型麻精药品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