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在面条、饺子皮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硼砂的被告人吕某花、彭某东作出有罪判决,并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及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吕某花、彭某东(二人系夫妻关系)在鄂城区长港镇滨港大道经营一家店铺,主要销售鲜面条、饺子皮等面制品。为使产品色泽更好、保鲜期延长以获取更大利润,吕某花多次通过淘宝平台购买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硼砂,并将其掺入制作的面条、饺子皮中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7.92万元。
同年11月19日,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铺内当场查获尚未使用的硼砂80克以及待售的水饺皮、细面条、宽面条。经专业机构检测,查获的硼砂及上述面制品中均检出硼酸成分(硼砂在食品中水解产生硼酸)。其中硼砂中硼酸含量高达4260mg/kg,水饺皮、细面条、宽面条中硼酸含量分别为75.5mg/kg、185mg/kg、116mg/kg。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万余元。
法院判决
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花、彭某东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刑事部分:判处被告人吕某花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二被告人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十五万八千四百元(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按销售金额的二倍计算),并在鄂州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危险、警示社会。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硼砂具有显著毒性。国家法律法规早已明令禁止将硼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不容侵犯。吕某花、彭某东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追求不正当利益,置消费者健康于不顾,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实刑、高额罚金,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请求(惩罚性赔偿、公开道歉),体现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处罚到人”的原则,彰显了司法机关运用刑事和民事双重手段保护公共利益的决心。
食品经营者务必警醒!必须时刻牢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守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任何为牟取非法利益而牺牲公众健康的行为,终将“害人害己”,付出沉重代价。违法成本高昂,切莫心存侥幸!
“一日三餐,四季烟火”,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辨别能力,警惕外观异常(如色泽过亮、过分筋道、久放不坏)的食品。一旦发现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请立即拨打12315热线或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携手共筑“舌尖上的安全”防线!
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