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都知道,如果欠债的人低价出售房产,恶意逃债,债主是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那么,明知自己欠钱未还,还主动放弃继承母亲房产,债主能请求法院撤销欠债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吗?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2015年10月,张某和妻子向徐某借款10万元,后因无力偿还,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夫妻应共同偿还这笔借款及相应利息。
案件生效后,徐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张某夫妻名下没有财产,案件只能终结执行。
2018年初,张某母亲老宅拆迁,调换成两套安置房。2018年8月,张某与其三个姐妹共同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都自愿放弃继承那两套拆迁安置房,房产由四人的兄弟张某甲继承。
2023年7月,徐某知道张某放弃继承权的事情后,认为张某还欠着自己的钱不还,却主动放弃继承母亲房产,就是为了逃债,于是将张某和张某甲兄弟二人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张某的放弃继承行为。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3年2月,张某、张某甲在村民委员会签订《双方协议》,约定母亲的两间平屋归张某甲所有,母亲以后的赡养亦由张某甲承担。签订协议后不久,两间平屋就倒塌了,后由张某甲出资重新翻建,母亲户口也登记在张某甲名下,生养死葬义务实际由张某甲承担。如今,两套拆迁安置房均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都登记在张某甲名下。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通过撤销债务人主动减少责任财产的不当行为,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既有财产的减损,并不包括其可获益财产的减少。本案中,张某放弃继承母亲的房产,是一种拒绝获取利益的行为,但他的责任财产没有因为放弃继承而发生变化。因此,张某放弃继承、不增加自己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徐某主张要求撤销张某放弃继承行为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作出后,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律设置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但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亦存在边界。
本案中,徐某与张某间的债务虽经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但该债务并不属于法律限制放弃继承的情形。徐某在诉讼中也明确表示,其与张某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时,并不知晓张某还有足以清偿债务的遗产可以继承,更不知道会发生拆迁补偿的情况,即徐某并未将张某可能继承的遗产作为张某的责任财产。故张某放弃继承的行为只是使自己的财产未增加,而并未减损其现实财产。因此,徐某起诉要求撤销张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未得到法院支持。
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可通过合法行使撤销权来保障自身权益,而债务人也应当诚信履行债务,如果企图规避法律、恶意逃避责任,终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来源:浙江法治报 作者: 记者 马丽红 通讯员 桂婷婷 编辑:黄意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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