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悬赏百万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是否违法?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次数:1007    复制链接   
分享到:

原题:企业悬赏百万征集公职人员犯罪线索,专家:非司法主体征线索未明令禁止,但不建议推广


1月30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近日,互联网上的“一元名誉官司”“100万悬赏公告”等帖子引发热议。我局已关注并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已开展核查。关于江苏某公司被投诉举报涉嫌专利侵权纠纷及产品质量问题等事宜,系两家企业市场竞争行为所致,目前正在依法依规审理调查。

据大皖新闻报道,“百万悬赏”公告由江苏一企业发布,悬赏内容中称向社会公开征集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工作人员在提任公职期间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线索,若线人提供的线索经该公司转交给权威部门查证属实,并导致这名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该公司将给予线人10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资助。江苏远通波纹管公司办公室主任唐女士向大皖新闻记者确认,该悬赏通告确实由该公司发布。对于通告中的指控内容是否属实,唐女士也表示公司对于所发公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企业“悬赏征集”的行为,有网友表示支持,认为该行为有利于民众行使监督权。但也有网友提出质疑:非司法主体在网络上公开征集他人“犯罪线索”,是否合法?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类行为?红星新闻邀请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登辉、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进行解读。
红星新闻:个人或企业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有哪些不同?
王登辉: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者,就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大体上可以分为官方和民间。
公安司法机关和部分行政机关公开征集某个人、某团伙、某类违法犯罪线索,例如征集某团伙涉嫌黑恶犯罪案件线索、征集涉黑涉恶在逃人员线索、征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线索、某市公安局关于有奖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集涉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线索等,通常是顺应社情民意、审时度势作出的重要举措,是必要的、正当的。
不过,目前缺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的依据,可能有一些低位阶的规范可以作为依据,如某省公安机关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某市(或县)关于某领域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这只是一种工作方法,有其必然性。
而自然人、企业公开征集其他自然人、企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线索,没有法律依据。
红星新闻:非执法司法主体在网络上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是否有可能涉及相关法律风险?
张柄尧:公权力属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力则属法无禁止皆可为。目前,我们国家并未禁止私人公开征集他人,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犯罪线索。因此,个人或企业公开征集他人犯罪线索,从行为本身而言并没有法律的障碍。
但法律并未明令禁止,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不存在法律风险。其中,最大的法律风险点在于,这种公开征集的方式,与按程序的检举控告存在区别。由于公开征集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实践中不排除有利害关系者闻风而动,故意提供虚假陈述,极易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等。
同时,公开征集本身即意味着征集者自身并不掌握相应的犯罪证据,涉嫌对他人进行“有罪推定”。即社会公众面对公开征集,潜意识当中即会认为,被征集对象已经存在问题。特别是这种私人征集行为,目前也缺乏相应的、有效的澄清机制。这导致那些可能无辜的被征集对象有冤无处申。
假如人人争相效仿,捕风捉影式公开征集行为泛滥,社会必将陷入人人自危的境地。鉴于此,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虽未对该行为明令禁止。但类似行为是否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公序良俗的规定等,则有待商榷。
赵良善:悬赏所涉内容若未经查实,发布者可能涉嫌违法。因本事件的悬赏公告涉及具体个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有关措辞,且在公共场所发布,会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可能会构成名誉侵权。同时,假如发布者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发布者可能涉嫌诽谤罪,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王登辉:非执法司法主体在网络上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有可能是一种网络暴力行为。法治社会提倡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2019年《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3年中央网信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此有所规制,但没有具体到此类情况。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解释;还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总体而言,这种方式不建议推广,因为它很容易被滥用。伤人一千,自损八百,甚至被反噬,引起相关的法律责任或意想不到的负面后果。
红星新闻:个人或企业维权,有哪些好的途径?
王登辉:建议先在合法范围内理性地寻求救济,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例如通过民事诉讼、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公证、申诉、协商谈判等解决纠纷。如果都行不通,不得不采用网上求助的方式时,也应当客观、全面、理性、准确、具体,尽量不要失真、不要夸张。
红星新闻记者 王语琤 实习生 黄琪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 能否获得工伤认定 下一篇:投保雇主责任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