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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挂靠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事实的,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次数:155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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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9日,林朋公司(乙方,承包人)与新联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室外景观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新联公司将某大厦室外景观改造工程发包给林朋公司施工,林朋公司派驻专职的现场项目经理季某某。合同尾部发包人和承包人由新联公司、林朋公司各自盖章确认,季某某以林朋公司委托代表人身份在承包人处签字。嗣后,林朋公司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联公司支付工程款,新联公司反诉要求林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林朋公司称其不清楚合同签订的具体过程,季某某确系案涉工程项目经理,工程亦由季某某实际施工。林朋公司没有为季某某缴纳养老保险,但双方之间签订了《承包合同》,该合同没有约定挂靠费,但约定了手续费。

新联公司称其公司找季某某洽谈的合同,后季某某以林朋公司名义与其签订了案涉合同,订约时其清楚林朋公司与季某某之间系挂靠关系。

季某某到庭陈述称,在洽谈合同时其本人及林朋公司均知晓双方为挂靠关系;《室外景观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其与林朋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

法院认为,林朋公司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判断林朋公司、新联公司是否为适格原告或反诉原告,应结合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及涉案当事人的陈述综合判断。

从本案事实来看,《室外景观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所载乙方或承包人虽为林朋公司,但季某某本人与新联公司进行洽谈后又借用林朋公司名义与新联公司签订案涉施工合同,对于上述事实新联公司事先明知,可以认定季某某与新联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案涉工程的相关权利义务应由作为挂靠人的季某某直接向作为发包人的新联公司享有和履行。也即,被挂靠人林朋公司无权向新联公司主张权利,应由季某某行使相关权利。同理,新联公司如认为季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侵害其权益的,也应向季某某主张。因此,驳回林朋公司的本诉和新联公司的反诉。

典型意义

实践中,各类挂靠或借用资质施工行为层出不穷,挂靠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隐藏挂靠行为,这便导致挂靠施工的实际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挂靠行为的认定往往也面临诸多困难,实践中对于挂靠情形的诉讼主体的确定争议不断。

如挂靠人就工程款提起诉讼的,借用资质的挂靠人对发包人和被挂靠人提起共同诉讼或者单独对发包人提起诉讼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应区分发包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挂靠人借用资质。

如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人借用资质承接工程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事实上围绕订立、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形成一系列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基于这些法律关系产生债法上的请求权。

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支付工程款。也即,挂靠人为权利主体,被挂靠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 崇川法院  建房庭 邓述勇

原标题:《发包人与挂靠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事实的,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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