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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送货单、收货单等,货款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4日    阅读次数:654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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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化名)与被告乙(化名)有长期合作关系。2020年至2021年5月,甲持续向乙出售扎粉,乙在部分出库单上签字且向甲支付货款近5万元。但双方对金额存在异议且未进行最终结算,故甲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向乙出售罗城扎粉,乙有依法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结合本案甲提交的对账单以及出库单,2021年2月双方进行对账,乙尚欠甲货款48879元。在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乙持续在甲处购买扎粉,并在总计金额为29120元的出库单上签了名。虽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但甲以送货单、对账单、出库单等证据证明乙的身份及其债务数额的,本院予以认可。故本院判决乙需向甲支付剩余货款2845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法官提醒:

在货物、服务等各类交易活动中,一般情况下要签订书面合同,对商品数量、价格、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以免发生纠纷。

原标题:《【以案释法】未签订合同,仅凭借出库单,是否能主张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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