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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到期兑付失败,应以票据追索权还是原债权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8日    阅读次数:157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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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天水某电器公司长期向被告四川某电器公司出售工业用线圈等电器产品,被告于2018年2月8日以票据金额5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向原告以背书转让的方式支付了货款5万元。同月12日,原告又以该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支付了所欠第三方公司的等额货款。由于该汇票到期后未获支付,第三方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河北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认为原告未履行该汇票对应的5万元货款给付义务,判决原告给付第三方公司货款5万元及利息。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向第三方公司付款5万元,履行了付款义务。后原告以该汇票到期后未获支付,法院认定原告对第三人的对应给付义务没有履行被判决承担违约责任,故本案被告对原告的对应货款给付义务亦未履行,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认为本案应当按照票据纠纷予以处理,被告以背书转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案涉货款,原告在票据系统签收承兑汇票后,被告就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货款支付义务。

裁判结果及理由

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后,原告又将此汇票向第三方公司以背书转让的方式支付了货款,但到期后汇票未获支付,第三方公司便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后经法院判决原告应向其支付货款及利息,现原告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因此,被告基于案涉买卖合同向原告的付款义务并未实际履行,被告的付款义务并未消灭。在此情况下,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并无不当,本案应以买卖纠纷进行审理,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未付货款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

法官寄语

商业承兑汇票的融资成本低,又不占用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所以商票的市场占有率会越来越高。但也正因为低门槛,一些企业便开具大量商业承兑汇票进行套现,到期兑付不了便成了“白条”。出现此类情况提起诉讼时要注意,当该承兑汇票是经过背书转让或给付票据的一方并非该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任一主体时,最后的持票人选择依据什么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尤为重要,在管辖、被告的确定、权益实现方面均存在重大区别,当事人应依法慎重考虑诉讼方向,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其合法权益。

文字供稿:张婉琴 |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原标题:《汇票到期兑付失败,应以票据追索权还是原债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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