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9月2日,第十五届刑辩十人论坛举行“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专题会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家表示,防范涉企冤错案件,要坚决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涉企冤错案件大多与此有关,一个案件本身是民事案件,由于公权力介入,导致企业被搞垮,企业家被追责”。这位专家直言,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与地方保护主义、利益驱动等密切相关。
“刑辩十人”论坛在2018年初由十名刑辩律师共同发起设立。该论坛设立的宗旨是:共同研讨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推进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倡导理性理智的刑辩文化,营造和谐共进的刑辩生态,为我国刑事辩护及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
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机制
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印发。《意见》中提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兰亭认为,《意见》强调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体现出对涉企冤错案件防范与纠正并重的原则精神。
记者注意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依法纠正一批涉企冤错案件。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案再审曾引发广泛关注。2018年5月,最高法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宣判,改判其无罪。
涉企冤错案件为何发生
前述最高法专家表示,应客观看待民营企业的不规范行为。他表示,民营企业相对国有企业经营形式更灵活,经营过程中不规范行为相对多一些。对这些行为,不一定要用刑事手段来处理。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律师介绍,早在1989年,公安部就曾发布《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此后,相关部门又多次出台类似规定。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律师指出,一些地方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物中存在不符合规定及超范围情况,甚至在一些案件中对企业进行“托管”。
“托管相当于对企业宣判经济死刑”,王兆峰指出,企业一旦被托管,纠错将变得非常困难。
就民营企业被“托管”的现象,在论坛结束后,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李建伟。李建伟表示,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办案机关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托管。
“这就是托管依据的由来”,李建伟发现,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企业被托管也引发一些争议。
2022年,三亚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文件决定,由当地国企三亚旅游文化投资集团对涉嫌单位犯罪的民企三亚海韵集团有限公司托管或监管。
李建伟认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既非公安机关,又不是检察院或法院,其主体身份存疑。此外,托管要遵循必要性、可行性的原则。
他表示,经营性资产一般以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形式存在,与违法犯罪活动无直接关联或关联较少;经营性资产能通过经营产生收益,中断经营会对持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司法实践中,涉企冤错案件纠错经常阻力重重。前述最高法专家曾参与过聂树斌案等冤错案再审改判。他透露,纠正冤错案过程中往往遇到办案机关的阻力。
许兰亭表示,刑事案件申诉难,核心问题是启动再审程序难,再审改判难。申诉一般从原审法院开始,原审法院往往缺乏纠错动力,“本身就是原审法院的判决,怎么可能自己推翻”。其次,申诉案件采用书面审查,难以发现原判案件的一些错误,包括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如何健全冤错案件常态化纠正机制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一位与会的公安部专家表示,防范涉企冤错案件,需建立健全规范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公安机关对企业刑事立案的行为。
该专家介绍,公安法制部门对涉企经济犯罪案件重点执法环节要统一审核,以防止冤错案发生。
对涉案企业财物查扣冻问题,他表示,近年来,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相关规定,下一步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制度,让每个执法行为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李建伟指出,对涉案企业经营性资产采取托管后,托管人在行使托管职权时要恪守不影响被托管企业经营底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侵权违法所导致的被托管单位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位与会的最高检专家指出,从源头防范涉企冤错案,要解决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法律监督问题。
对于在原审法院申诉难,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建议,应对涉企冤错案件异地审理或提级审理。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律师认为,应降低涉企冤错案申诉启动门槛。比如涉及目前还在经营的企业案件,比如把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混同的案件,应优先启动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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