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遭遇交通事故后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导致妊娠风险上升,最后选择终止妊娠。那么,案件中交通事故并未直接导致受害人流产,受害者是否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终止妊娠的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6日,李某驾驶张某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车上人员施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施某某先被送往繁昌区人民医院诊治,后又被送至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治疗。诊疗过程中,施某某进行了多部位CT检查,诊断为多处受伤,并进行了面部皮肤裂伤缝合手术。出院一周后,施某某前往南京某医院进行药物流产,该医院门诊病历显示原告妊娠风险等级为黄色。法院查明,2022年6月29日原告施某某在南京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了B超检查,检查显示早孕,胚胎存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施某某流产虽非案涉事故直接导致,但是案涉事故导致其面部等部位受伤,从而进行了CT检查、吃药、打点滴等必要治疗,该类治疗使得施某某妊娠风险上升为黄色(一般风险)。由此可以看出,终止妊娠并非是施某某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案涉事故所致,故对于施某某终止妊娠的相关费用应予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如上所述,案涉事故与施某某终止妊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施某某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根据社会常识和公序良俗,一个有着重大人身属性和人格意义的胎儿永久灭失流产,对于任何一个女性来说,都会造成巨大精神痛苦,故法院对于施某某诉请的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进行金钱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交通事故未直接导致受害人胎儿流产,但是受害人选择流产的,是否应赔偿终止妊娠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重点是审查终止妊娠与该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医生明确告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检查和治疗,使得受害人妊娠风险上升或者建议其终止妊娠,则可以认定交通事故与终止妊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终止妊娠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至于具体金额则需要综合考量侵权人过错程度、对受害人的造成精神损害大小、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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