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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车辆甩出乘客后又将其撞死,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7日    阅读次数:1193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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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乘客被车辆甩出后又遭本车撞击,不幸死亡。事故车辆同时投保了乘客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死者家属要求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而保险公司坚持按乘员险标准予以赔偿,数额相差甚远,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如何认定,请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8日,阮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某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阮某车上乘员杜某被甩出车外后又被所乘车辆撞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阮某与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他人员无责任。阮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乘客险4万元、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杜某亲属主张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瞬间杜某系车上人员范围,应按车上人员险承担,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受害人是否从“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判断受害人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应以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本案中,杜某某被甩出车外后又被所乘车辆撞击,位置发生了从车上到车外的变化,其死亡也发生在车外,此时其已非本车人员,其身份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条件下已发生了转变,即事故发生时其身份由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转变为被保险车辆外的“第三者”,且其受伤也是由于阮某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存在过错行为造成的。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郯城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杜某某亲属各项损失523157.56元。宣判后,该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乘车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首先要看事故发生瞬间的空间位置,即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上还是被保险车辆之外,在被保险车辆之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被保险车辆之外即为“第三者”。同时“车上人员”向“第三者”的转化还需满足在车外的人员必须受到被保险车辆本身的伤害,即其遭受的损害同被保险车辆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因被甩出车外而伤亡的,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如果因甩出车外后又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则应认定为“第三者”。如果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已经下车,后因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也应当认定为“第三者”。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车上人员的过错导致,保险人主张其不属于“第三者”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0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03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案例 | 王义祥 薛敏

编辑 | 刘宗红

原标题:《【法官说法】车辆甩出乘客后又将其撞死,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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