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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贷款债务,另一方要不要偿还?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9日    阅读次数:272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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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贷款要不要还?

“我只是知道这件事,是他借的钱,他的房子贷的款,为什么我要还钱?”面对银行的起诉,邓女士表示不解。那么,配偶的贷款,到底要不要还呢?本期法官说法,李丽莉法官为您答疑解惑。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被告王某在某银行填写《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申请贷款品种为房抵贷-消费,贷款52万元。被告王某、邓某(王某妻子)在该申请表(共同)申请人及配偶签字处签字确认。

同日,被告王某、邓某向该银行出具《同意房产抵押承诺书》,载明本人同意以自己合法所有的下列房产为借款人王某向贵行借款所产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房抵贷-消费(购车)。被告王某在抵押人处签字确认,被告邓某在共有权人处签字确认。

2016年1月,该银行(贷款人)与被告王某(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2万元,借款用途为房抵贷-消费,借款期限为120个月,自2016年1月8日至2026年1月7日止,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每一个月为一个周期,等额本息还款。

随后,该银行与被告王某为案涉抵押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该银行取得了他项权利证书。

一周后,该银行向被告王某发放贷款52万元,借款凭证载明借款用途为购买汽车自用。但被告王某未能按约定还款期限偿还贷款,截至2022年4月末,被告王某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20余万元、逾期利息9千余元、罚息900余元、复利200余元未偿还。

该银行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官经审理查明:

王某与邓某系夫妻关系,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同意房产抵押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王某发放了贷款52万元,被告王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王某只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王某在办理案涉贷款时与被告邓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邓某在《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中的(共同)申请人及配偶签字处签字确认以及签署了《同意房产抵押承诺书》,表明被告邓某知晓被告王某的案涉贷款,并且被告王某的案涉贷款系用于消费,所以被告王某的该项债务属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被告王某、邓某应共同偿还。

法官说法

关于配偶的贷款要不要还即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该笔贷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其他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在评判借款人配偶是否因夫妻共同债务而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时,首先需核实借款人配偶在贷款时是否在银行处签署了同意共同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如签署了相关文件,则实践中该借款人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可能性很大,如未签署相关文件,则需根据贷款实际的使用情况以及银行的举证情况,综合判断贷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邓女士在《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中的(共同)申请人及配偶签字处签字确认以及签署了《同意房产抵押承诺书》,同时该笔贷款用于借款用途为房抵贷-消费,因此属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原标题:《【法官说法】配偶的贷款要不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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