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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是否能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3日    阅读次数:239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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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化名)申请执行李四(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被执行人李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并对其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申请人张三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李四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人的申请是否有法律依据?

焦点问题

执行程序中能否以王某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王某配偶为被执行人。

法官释法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的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因此,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 ┃ 扎鲁特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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