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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劳动关系解除条款”效力如何?法官:解除协议有效力,权利放弃不保护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5日    阅读次数:326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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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柴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期满后,柴某在某公司继续工作,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柴某与部分同事应某公司的要求将自有车辆用于办理公司日常事务。柴某提供凭据后,某公司对柴某垫付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油费等进行报销。

2021年12月31日,柴某与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其中约定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前向柴某支付离职的经济补偿金为28800元,并一致确认该补偿金包括双方因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的全部补偿等费用。2022年1月10日,某公司又向柴某出具账单一份,载明:住房公积金补贴2160元20号付、2021年11月份工资7200元20号付、补偿金28800元15号付、车辆补助50000元20号付。

某公司按时向柴某支付了上述28800元、7200元、2160元,但未支付车辆补助50000元。2022年初,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9200元、年休假工资以及车辆补助费50000元。劳动仲裁委审理后对柴某的全部请求均不予支持。柴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柴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以及某公司出具的账单,系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对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进行处分,进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一揽子处理劳动争议的有效协议,双方应按该协议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论某公司应否向柴某支付双倍工资或年休假工资,在柴某与某公司签订一揽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以及柴某接受某公司账单后,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已按账单处理完毕。柴某已丧失单独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和年休假工资的权利。某公司未支付的车辆补助款50000元,应依约定继续向柴某支付。柴某收到某公司支付的各款项后,其基于解除劳动关系所应享受的权利已实现。故,法院判决支持柴某主张的车辆补助款,对其他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某公司应及时与柴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柴某有权主张双倍工资。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安排柴某休年假,柴某有权向某公司主张年休假工资。但是,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权利处分后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柴某和某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已通过签订合同、书写账单的方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处分。柴某放弃主张双倍工资和年休假工资。某公司同意支付补偿费以及放弃审核报销凭据直接同意给付整额的车辆补贴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有效协议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已放弃的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江苏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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