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车不买了,购车订金是否应当返还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7日    阅读次数:2228    复制链接   
分享到: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消费者们遇到“定金”与“订金”时,常常傻傻分不清。近年来,经过各方法律媒体的普法,很多人了解到原来“订金可退,定金难返”。但是你知道吗?有的情况下即使合同中约定的是“订金”,也不能返还!下面跟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王鑫法官审理的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探究竟吧。

案情回顾

买方王某在卖方乐享公司订购了一辆进口跑车,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车辆价格为400万元,合同还对车辆型号、付款方式、交车时间、合同解除的情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王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人民币20万元作为购车订金,双方约定余款在提车前一次性付清。车辆到店后,乐享公司向王某发出《付款及提车通知书》、《催款通知书》,王某签收后均未予回应。乐享公司又向王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王某签收后仍未回应。王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乐享公司退还订金20万元。

乐享公司辩称,由于王某的违约,已导致公司可得利益损失、融资成本损失约80万元,故公司不应当退还订金。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订购的车辆到货后,乐享公司通知买方王某确认车辆并办理付款、提车手续以及发出催款通知,均为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乐享公司是否应当返还王某交付的20万元购车订金。

法院认为,王某与乐享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两次签收通知后均未回复,实际是未按约定支付购车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王某主张,双方合同中约定的20万元购车订金,因交易未完成,卖方应全额退还。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应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人民币20万元作为购车订金”,但合同中又明确约定“如买方在支付订金后单方面解除合同,则买方同意卖方有权没收订金不予退还”。王某在收到乐享公司催款通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七日期限作出回应,更未付清购车余款。乐享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买方之日起合同解除,买方已交付的车款(含订金)作为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回。”因此,虽然双方约定了买方交付的20万元系订金,但双方又自愿约定了买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该订金转化为违约金,卖方有权不予退还订金。该合同条款实则是对违约金的一种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槐荫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定金”与“订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但相应的法律后果却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是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其履行规则法律有明确规定: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时,其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如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而“订金”并非法律概念,其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违约,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主张返还订金不代表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即使合同中写明的是“订金”,也不能主张返还:一是双方自愿在合同中约定订金不可退;二是明确约定订金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转化为违约金;三是在合同中将“订金”明确表述为“定金”性质,包括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内容等,即双方的真实意思是约定“定金”,仅是书写上写成了“订金”。因此,并非只要是“订金”就都可退,只要是“定金”就都不可退。审判实践中,要结合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挂靠”社保虚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下一篇:不满16周岁骑行共享电动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保险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