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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0日    阅读次数:229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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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送礼、积分换购、积分兑换”已是商家拉拢、维持消费群体的常规手段,消费者也可通过兑换积分换购一些生活所需品,本是一桩两全其美的好事,可有一些商家动起了歪脑筋,竟用“到期积分火速换购”的噱头开发新用户,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简介

市民A先生收到了这样一条短信:“[过期提醒]余额变动提示:尊敬的尾号2120,你累计7580分于6月7日失效,请立即点cnDzXed换取商品,谨防失效,拒T。”点击链接后,手机页面随即跳转至一网络购物商城,且该商城并非A先生认为的通讯服务提供商的官方网站。这引起了A先生的警觉,经网络查询得知,该网络购物商城经营主体为上海某公司,短信中的7580分积分也仅仅是诱导A先生点击链接进入商城的诱饵。

在未经自己授权的前提下,竟能收到这样一条来自陌生商家的短信,A先生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受到了侵害,于是向12315举报。

经查实,该公司通过短信营销推广服务,向不特定消费者发送商业短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法律分析

本案中,涉事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消费者发送商业短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一、企业是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已经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消费者的九项权利之一,企业必须与时俱进,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依法诚信经营,企业也可以考虑从完善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性制度着手,提升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二、消费者要时刻保持警惕之心,不要海投简历、不要随便扫描未知的二维码、不要随意点击不明链接等,只有消费者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从源头上控制个人信息权不被侵害。如果消费者发现个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保存好证据,并及时通过12315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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