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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逃债:借款人“净身出户”无力还款,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4日    阅读次数:181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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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千辛万苦打赢官司后,却在执行阶段发现债务人已“身无分文”。经调查得知债务人早在诉讼前就与妻子登记离婚,通过离婚协议将大额售房款赠与前妻,债权人能否撤销该赠与行为?


借钱不还


昔日发小对簿公堂


张某与关某是发小,两人感情一直不错。2019年4月,关某想要投资一个新项目,询问张某手上有无闲钱可以出借,并承诺等自己赚了钱,一定会好好答谢张某。张某觉得两人是相识多年的好友,关某平日不仅收入颇丰,而且名下还有一套江杨北路的房屋,于是就答应了关某的请求,向其出借31万元。借款时,为了让张某安心,关某还向张某书写了一张31万元的借条,承诺会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还款。


但万万没想到的是,到了2020年5月份,关某不仅没有还款的迹象,而且还开始有意地躲着张某。正巧张某的儿子当时准备结婚急需用钱,而关某又不接电话不回微信,张某无奈提起诉讼。


2020年6月17日,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关某到庭应诉并承认了借钱的事实,但因为投资项目失败导致其目前处于失业状态,且妻子曹某还和自己离婚了,所以其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张某认为关某名下还有一套房屋可以用来偿债,但没想到关某却称江杨北路房屋已经在离婚时出售掉了,因为小孩要跟着曹某生活,所以售房款全部都给了曹某。张某当时觉得关某完全是在找借口赖账,所以也没有太在意。


2020年7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打赢官司


家境优渥的朋友却已“身无分文”


案件生效后,关某既没有按时还款,也没有联系张某给个交待,故张某一气之下选择向法院申请执行。本以为拿着生效的判决书,就能够要回这笔钱。但没想到执行法官却告知他,关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某听到后百思不得其解,因为在他的印象中,关某一直家境优渥,在上海属于有房一族,平日里好友聚会的时候,关某也一直出手阔绰,怎么到了执行阶段,就没有钱可以还他了呢。随后执行法官向张某出示了调取的材料,之前登记在关某及曹某名下的江杨北路房屋,确实在张某打官司之前就已经发生了产权人变更。后来张某通过多方调查在2020年9月24日得知真相,江杨北路房屋原先登记在关某和曹某名下,其中关某占70%份额,曹某占30%份额,但早在他起诉前,关某就与曹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两人离婚后火速出售了江杨北路的房屋,售房款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全部由曹某收取,于是这才出现了执行阶段关某“身无分文”的一幕。鉴于关某名下没有财产,法院于2020年11月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柳暗花明


债权人一纸诉状提起撤销权之诉”


得知关某早已将财产转移,张某既气愤又委屈,一边觉得自己识人不清,一边又认为多年好友闹到如此地步已经非常难堪,即使现在拿到了生效判决书,却依然要不回钱。回忆整个过程,张某认为关某还不上钱的原因在于其将财产恶意转给前妻。于是在2021年4月22日,张某再次将关某起诉到了法院,并将关某的前妻曹某列为了第三人。张某认为,关某欠钱不还在前,协议离婚赠与房款在后,明显是夫妻两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故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某赠与曹某31万元的行为,并要求曹某向关某返还31万元。


被告关某抗辩认为,并不存在恶意逃债的行为,与妻子离婚是因为两人感情已完全破裂。曹某是基于离婚协议而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是赠与;另外曹某也付出了相应的对价,具体包含对小孩的抚养、对家庭的付出。房屋出售后,关某还曾在2020年4月4日向张某归还过部分款项,当时关某曾明确表示该款系售房款。关某认为,张某最迟已在2020年4月4日知晓撤销事由,张某现在起诉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限。


第三人曹某则表示,张某与关某的债权与其无关,其和关某离婚完全是因为关某出轨导致两人已无法共同生活,并非是所谓的恶意转移财产。至于售房款,合同上虽然约定了300多万元,但扣除房贷和各类手续费后,其到手的金额实际只有114万元,根据离婚协议,小孩由曹某一人抚养,抚养费由其自理,对于一个要在上海独自抚养小孩的单亲妈妈来说,114万元的金额并不多,故其收取114万房款是合理的。


赠与房款的行为是否应该撤销,法院最终这样判决


一、张某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主张撤销权?

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关某主张张某于2020年4月4日就知道撤销事由,故其在超出一年后再起诉,已过除斥期间,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关某曾于2020年6月17日庭审中陈述江杨北路房屋已出售,售房款均给付前妻;张某曾于2020年9月24日调查得知江杨北路房屋的出售以及产权变更情况。无论是2020年6月17日还是2020年9月24日,均离张某起诉不足一年;且关某并无证据证明张某在2020年4月4日即已知晓江杨北路房屋的售房款分配情况。故本院认定张某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二、关某赠与前妻曹某售房款的行为是否应当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首先,张某与关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前述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得到法院生效判决书的确认。其次,关某欠付张某债务在前,出售江杨北路房屋在后,但关某并未先将所得房款用于清偿对张某的债务,而是在离婚协议中自愿将其应得的售房款赠与曹某,该行为显然损害了债权人张某的利益;再次,曹某自述其获得的江杨北路房屋售房款为114万元,但就其所占的30%产权份额本不能获得如此高额的款项,正是因为关某的赠与行为致使其无力清偿欠付张某的债务,且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也未查到关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关某赠与曹某大额售房款的行为致使其自身责任财产减少,损害了张某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故对于张某以关某所负债务31万元为限要求撤销其向曹某赠与房款的行为,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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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行使范围以及管辖法院?



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以债务人为被告,以相对人(受益人)为第三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不能仅以诉讼中抗辩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限。撤销权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债权人需要去债务人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的行使受到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即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除斥期间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以及延长事由,即只要在1年或5年内不行使权利的,无论出现何种情况,撤销权都将消灭。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存在特定的财产处分行为,造成了自身责任财产的减损,可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具体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3、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相对人(受益人)因被撤销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债务人。另外,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


结语


债权人撤销权,能够保护债权人免受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带来的权益侵害。但需注意,撤销权不能溯及既往,故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前,债权人应该谨慎审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还款能力。债权人出借资金后,若知晓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及时止损,切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知晓撤销事由后应尽快向法院起诉,维权自身权益。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文 | 民事审判庭 陆逸、张耀湘【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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