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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应该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1日    阅读次数:171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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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即财产损害以实际发生为准,损害多少赔偿多少,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人民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采取“不支持为原则、支持为例外”的司法原则,只有在少数特殊情形下,才考虑予以适当赔偿。

【基本案情】2022年1月11日13时许,被告张某驾驶贵HYM×××号丰田轿车沿新州镇往重安镇方向行驶,由于被告张某超速行驶,其驾驶的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原告王某的贵H5K×××号宝马3系轿车(2020年9月8日购买)发生碰撞,造成贵H5K×××号宝马3系轿车严重受损、贵HYM×××号丰田轿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贵H5K×××号轿车被送往宝马4S店维修,2022年1月30日维修完毕,共花费172000元。贵H5K×××号轿车的施救费及维修费均已由被告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为证实贵H5K×××号轿车的贬值数额,原告王某自行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中心对该车进行了评估,经该中心评估,贵H5K×××号轿车因本次事故受损的贬值损失为90000元,支付鉴定费568元。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90000元和鉴定费 568 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即财产损害以实际发生为准,损害多少赔偿多少,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车辆贬值损失只有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才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贬值损失,故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赔偿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只有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才考虑予以适当赔偿。本案中,王某的贵H5K×××号轿车已购置1年零4个多月,该车经宝马4S店维修后,已更换受损的零部件。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存在着溢价,而且该车经维修后使用性能与新车无异,故对王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因鉴定贬值损失而产生的评估费,应由王某自行承担。

【案例解读】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坏的机动车经维修完毕后,其在二手车市场上的交易价格通常要比未遭受事故损坏的同类车辆要低,这种价格差额就被称之为车辆贬值损失。车辆属于消耗品,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行驶里程的增长,车辆在“二手市场”必然会日益贬值。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有待提高,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目前我国的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如果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可能会导致案件出现实体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因此,对于车辆贬值损失,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支持为原则、支持为例外”的司法原则,必须慎重对待、严格把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原标题:《【以案释法】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应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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