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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产品”销售者侵犯专利权能否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1日    阅读次数:211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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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2日张某某取得“便携电动授粉器”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12月18日其与生某某德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授权书约定:张某某许可生某某德公司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和销售涉案许可证产品,该公司有权向侵犯专利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等。

2019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涉案“便携电动授粉器”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20年3月24日生某某德公司前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宝鸡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店铺公证购买了未标注有生产厂家、厂址、质量合格证的“电动猕猴桃授粉器”一套,并取得出具的小票一张和名片两张。生某某德公司认为,宝鸡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的“电动猕猴桃授粉机”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侵害了公司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宝鸡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生某某德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便携授粉器”产品行为;并赔偿生某某德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宝鸡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称其销售的“电动猕猴桃授粉机”来源合法,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提供了加盖有供货商公司印章的“供货证明”复印件进行佐证。

本案焦点

宝鸡某科技公司所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其是否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责任?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宝鸡某科技有限公司所销售“电动猕猴桃授粉器”外形与生某某德公司请求保护“便携电动授粉器”外观设计专利并无实质性差别。另外,宝鸡某科技有限公司所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要证据“供货证明”并无原件,且证明所盖印章与其自述的供货商并不相符。

最终法院判决宝鸡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生某某德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创新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驱动作用。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专利产品进行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而专利往往涉及专业技术,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知识性要求,一般中小经营者往往不具有此类专业技能,无法察觉到经营活动中潜在的侵权风险。实践中,有的中小经营者在遭到专利权人提起诉讼后,会感到不可理解,甚至认为是“祸从天降”。

正如法律谚语所述“善良的信赖不应当被过度辜负”。对于诚实信用地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中小经营者,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自然不会允许“祸从天降”的发生。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对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尽到了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注意义务的“诚实善良经营者”,提供了“合法来源抗辩”这一救济渠道。该制度是指:对于尽到了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和专业领域知识相符的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义务的产品销售者,在提供合理证据能够证明其货物来源合法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对专利权人承担经济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该项抗辩制度,是诚实信用地从事市场经营行为的中小经营者保护自己免于承担明显超过其专业知识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的法律责任的重要手段,凸显了知识产权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利益平衡作用。是否能成功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从而免去经济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法律所要保护的“诚实善良经营者”身份。根据案件证据材料显示,宝鸡某科技公司所提供的“供货证明”系与原件无从核对的复印件,不符合民事证据的一般形式要求,并且其所载内容与其陈述内容自相矛盾,缺乏证明力,其“合法来源抗辩”主张从证据角度而言,就难以获得支持。而且,其对外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无”产品的事实,显然违背了一般诚实信用和合理审慎经营者的注意义务,从行为上否定了其“诚实善良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因此,宝鸡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自然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法 官 提 醒

通过上述案例需要提醒广大中小经营者的是,对于包括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在内的日常经营风险的防范,应当从对于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开始,建立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如进货单据、付款记录、销售清单等重要交易记录,避免在发生纠纷之后陷入“有理说不清”的悔恨之中。最重要的是,经营者应当始终坚持诚信经营、规范营商,切勿为了贪图蝇头小利,采购销售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劣质产品、仿冒产品、“三无产品”,否则可能在未来因此而承担数十倍,乃至上百倍的不利法律后果。

来源:西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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