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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为赠与还能够行使任意撤销权吗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1日    阅读次数:232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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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该条的规定,任意撤销权人的权利人为赠与人本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并非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之所以将任意解除权的权利人限定为赠与人本人,也是为了使得赠与合同的履行与否交由本人决定,让赠与更加符合赠与人的意愿。因为赠与合同极有可能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如赋予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将难以得到遵行。例如,在孙某诉李某山、陈阿婆、孙某红赠与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死者生前多次表示将拆迁安置房赠与受赠人,应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履行赠与合同,虽然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但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死者的继承人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受赠人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当然,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如果受赠人存在本条规定的情形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通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方式就行救济。【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 第1208页】

裁判要旨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

案例索引

《王某等与贾某赠与合同纠纷案》【(2021)京02民终13287号】

争议焦点

法定继承人能否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为赠与行使任意撤销权?

裁判意见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主要争议焦点为贾某是否对冯某、王某与冯某1之间的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

具体到本案而言,2016年12月4日,冯某、王某与冯某1签订的《房产赠与声明》,后经生效判决确认该《房产赠与声明》有效,但该《房产赠与声明》所涉北京市西城区×××1004号房屋未过户至冯某1名下。2018年6月9日冯某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其母贾某、其妻王某、其女冯某1。现冯某1、王某上诉主张按照《房产赠与声明》将北京市西城区×××1004号房屋过户至冯某1名下,对此贾某辩称该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要求撤销赠与。本院认为,贾某作为冯某的法定继承人,在《房产赠与声明》所涉北京市西城区×××1004号房屋未过户至冯某1名下,即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声明》并拒绝将该房屋过户至冯某1名下。冯某1上诉主张在其结婚时冯某、王某已向其交付房产证并由其在该房屋实际居住多年,故赠与财产已完成转移。虽冯某1就其该项主张提交了相应证据,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权属变更以登记为准。因此,在交付房屋后、权利登记变更之前,仍属于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故本院对冯某1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此外,冯某1、王某上诉主张冯某1要对冯某、王某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故《房产赠与声明》具备道德义务性质,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虽属于道德要求,但现无证据证明本案中的《房产赠与声明》与冯某、王某及冯某1之间履行扶养义务存在实质关联,故本院对其二人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冯某1、王某要求将北京市西城区×××1004号房屋过户至冯某1名下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 :法门囚徒(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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