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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效益损失39.3万元,按照修复方案要求补植复种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6日    阅读次数:254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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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仰某梅兄妹三人携带火种、纸钱至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山上上坟烧纸。仰某梅引火时不慎点燃周围落叶、灌木,三人扑灭了明火,但未继续观察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即离去。后暗火复燃导致大面积山林被烧,过火林地面积2.4693公顷,烧死树木1138株,过火杂竹林面积1.4公顷,受灾树木材积23.78立方米。火烧迹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属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经林业部门出具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认定失火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效益期间损失为39.3万元,主要包括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环境、森林防护、保护野生动物功能价值等;修复方案为栽植黑松1500株和朴树500株,营造混交林方式,验收时苗木保存率应达到90%以上,修复所需替代费用为39.3万元。案发后,仰某梅于当日主动投案,三人共计交纳43万元作为生态环境效益损失赔偿金,并表示超出损失部分作为补植修复保证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仰某梅提起公诉,同时对仰某梅等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仰某梅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已构成失火罪,但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动交纳生态环境效益损失费用,愿意通过补植等方式修复受损环境,依法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仰某梅等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使用明火祭拜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其疏忽大意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应当对所造成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及修复责任。遂判处仰某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仰某梅等三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效益损失39.3万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按照修复方案要求补植复种;如逾期未履行,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9.3万元(已交纳的保证金予以抵扣)。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森林火灾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极大,不仅在短时间内破坏大面积森林,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还导致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审理,除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外,核心是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林业部门出具的专业意见,制定详细修复方案作为判决附件,明确被告在原地补植复绿的栽植品种、规格、数量、时间、养护期限和要求等,采取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措施,确保了森林修复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被告在本案中自愿交纳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和补植修复保证金,人民法院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并确定在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将保证金用于支付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及时修复。本案巡回审判由上百家媒体报道,并经全国消防系统微信公众平台转载,通过“线上直播+线下补植”方式,引导公众形成生态祭祀、安全用火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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