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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可以变更增加吗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3日    阅读次数:564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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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系黟县渔亭镇居民。2009年,仅2岁的吴某父母离异,其跟随父亲生活,母亲每月支付生活费150元。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涨,2017年吴某通过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双方协议由其母亲每月支付400元。2021年,已就读初中的吴某认为现在生活和学习开销大,母亲每月支付400元已然不够,要求将每月支付数额提高至800元,故再次向法院起诉。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其母亲自2021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吴某生活费500元,其教育费、医疗费等凭有效票据由其母亲承担50%。

法官释法

抚养、赡养纠纷是常见婚姻家庭纠纷类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变更抚养费、赡养费数额的案件数量也有相应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原告吴某主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实际生活水平,要求增加抚养费,法官在经过庭审和调查后,结合吴某生活、上学实际费用支出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平,支持了其部分诉讼请求。但同时也根据庭审情况,认定吴某抚养事由并未发生很大变化,也未有证据证明吴某实际需要大量增加、被告经济收入明显提高,因此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变更抚养费为每月500元。该判决结果既能够达到原被告双方原有预期,同时也符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更加避免母女矛盾激化,较好维系了亲情关系,又不影响义务人离异、再婚后家庭生活,避免滋生新的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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