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需要怎样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呢?我们先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摘要
赖某于2020年4月份入职A公司煤矿东井处从事运输队电瓶车司机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 A公司有为其发放入井证,日常工作由A公司员工柯某进行安排和管理,A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赖某发放工资。A公司有为赖某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手续,缴费起止时间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2021年3月9日,赖某以其去年10月29日在煤矿东井处上班受伤未能得到工伤赔偿为由向漳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漳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赖某与A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经裁决:赖某与A公司自2020年4月起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向漳平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判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被告赖某2020年4月份入职原告A公司从事运输队电瓶车岗位工作,双方符合用工主体资格。原告A公司有为其发放入井证,日常工作由原告A公司进行安排管理,原告A公司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赖某支付工资。被告赖某在原告A公司处工作期间,原告A公司有为其办理工商保险缴费手续,且被告赖某工作内容系原告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被告赖某与原告A公司之间自用工之日即2020年4月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确认被告赖某与原告A公司自2020年4月份起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力量常常对比悬殊,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公民法治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即使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仍存在大量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时事实劳动关系经常因劳动者举证不能或不懂得举证而不能认定,以至于该得到的补偿或赔偿却得不到。因此,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劳动者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约定应有的权利。
Q
为什么要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A
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只有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双方发生人身或财产纠纷时才能适用劳动法相关规范来处理,进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反之,若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则劳动者很多权利将得不到保障。
Q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还能被认定吗?具备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A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Q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哪些凭证?
A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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