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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浴同宿,男子被判强奸入狱,坚持上诉18年终获清白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4日    阅读次数:345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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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子曰:食色,性也。可能因为涉及男女之事,强奸类案件一直是很多人比较关注的话题,这符合人的本性。强奸属于八大恶性犯罪之一,因此其认定有很多标准和细节,但大部分非专业人士对这方面的认识并不准确。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可以称其为《浴室内的强奸案》,该案的诉讼持续了18年之久。今天就通过这个案例带大家认识下:强奸,究竟该如何认定。


【案例】2000年10月12日晚9时许,男子王某在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城一美容美发店理发后,经店老板同意,将店里的两位女服务员田某、郭某约出去吃饭。三人吃完饭后,王某告诉郭某,自己想和田某单独说会儿话,让郭某回去告诉老板,田某晚上就不回去了。(案例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郭某走后,王某和田某又去县城十字街吃了点小吃。然后,王某便将女方带到某商业浴池,买了一张单间票后两人共同洗浴。洗浴后,王某将女方带到了县城某宾馆一起住宿。


第二天早上,王某将女方送回美容美发店后离开。女方随即向老板哭诉在浴室被王某强奸,老板和女方赶往浴室取回了二人洗浴时用过的带有血迹的毛巾。当天下午,当王某再次来到该美容美发店时,女方打电话报案称被强奸,警方赶到将王某抓获,女方同时将毛巾作为证据交给了警方。

王某则坚称自己从未和女方发生过关系。

好了,现在假如你是警方,你会怎么断这个案子?摆在你面前的有4样证据:

1、女方田某的口供,声称自己被王某强行拖进浴室单间,之后强行与自己发生了关系。

2、带有血迹的毛巾,经鉴定,上面的血液是O型,和女方田某的血型一致。(受条件所限,未做DNA鉴定)。

3、浴室老板的口供,其称当时看到男子王某带女子进入浴室,女子不愿意洗单间,并说“我还没结婚啊”,但男子仍将女方拖进了单间浴室。

4、男方的口供,男方称自己根本没和女方发生过关系。

坦白讲,这个案子有一定的难度。

1、整个过程发生在浴室单间内,公共浴室经过频繁使用后,没有留下任何有价值的证据。

2、虽然毛巾上有女方的血迹,但是毛巾是第二天早上由美容美发店老板带着女方田某去提取的,直到提取的下午才交给警方。提取的过程不规范,谁能保证这个毛巾上的血迹不是二人取到毛巾后弄上去的?

3、毛巾上的血迹,只是血型和女方田某一致,血型一致的人很多,谁能保证这个血迹就是王某的?

4、女方从浴室出来后没有报警,反而和王某在宾馆住了一夜,第二天早上回到美容美发店后仍未报警,一直等到下午才报警。一般来说,强奸事件发生后,报警的及时性很重要。

因为以上这几点原因,这个案子经历了多次反复。

一、起诉阶段

王某被警方拘留后,当地检察院于2000年11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2月又被逮捕,到了2001年7月决定不起诉并释放,然后到了2004年6月,再次决定逮捕。

看明白了吧,就是否起诉的问题,当地检察院都很难决定,但历经近4年的多次反复,检方最终决定以强奸罪的名义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审理阶段

法院审理阶段更是经历多次反复,是我见过的过程最复杂的案件,官司打了18年,出了10份判决书、裁定书,河南、安徽两省高级法院先后审理,全国最高法院介入。

第1份:2004年8月,鄢陵县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认定王某强奸罪成立是有依据的。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能否定罪,首先看有没有发生过关系,如果发生过关系,再看发生关系是否违背了女方意愿,只要发生关系违背了女方意愿,即可认定为强奸罪成立。一般来说,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项:

证明发生过关系的:司法鉴定,重点对相关生物遗留信息、指纹等进行DNA鉴定。

证明发生关系是强迫的:撕裂的衣服,打斗的痕迹,身体上的伤痕、抓痕等,以及是否有大声呼叫被他人听到。

本案中最重要的证据是浴室老板的口供,其看到了男方拉着女方去单间浴室,但女方反抗表示不想去,最后男子仍拉着女方进去了。这个过程可以视为强迫了。

从这个角度来说,判王某强奸罪成立有一定的依据。

第2份:2004年10月,许昌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王某不服,提出申诉。

第3份:2005年5月,许昌市中院驳回其申诉。王某不服,第一次向河南省高院申诉。

第4份:2007年3月,河南省高院做出裁决,要求许昌中院再审。

第5份:2007年10月,许昌中院再审,维持原判。王某不服,第二次向河南省高院申诉。

第6份:2008年6月,河南省高院再次裁决,要求许昌中院再审。

第7份:2008年11月,许昌中院再审,维持原判。王某不服,第三次向河南省高院申诉。

第8份:2009年5月,河南省高院裁决,驳回其申诉。王某不服,向全国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第9份:2017年11月,全国最高法院做出裁决,指令安徽省高院异地再审。

异地再审很重要,有时候上级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地多次审理未查明真相的情况下,就会指令异地再审,以便排除干扰因素。

2018年5月份,安徽省高院审理了这幢发生于河南的案件。对于涉案证据,安徽省高院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是物证的取得不规范。本案中,唯一的证据浴池毛巾不是由办案人员直接从案发现场提取,而是由被害人田某和美容美发店老板在案发第二天上午自行前往案发现场提取,提取后没有立即移交给办案人员,而是在下午报案后才将商业浴池毛巾被移交给办案人员,不能排除该物证检材存在被作假或污染的可能。

二是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的证明力不强。经鉴定浴池毛巾上的人血血型与被害人田某的血型均为O型。由于商业浴池系公共场所,在没有通过DNA鉴定方式将毛巾被上血迹与被害人田某相应检材作同一认定的情况下,不能仅因两者血型相同就得出毛巾被上血迹系被害人田某所留的唯一结论,更不能证明系王某强奸行为所致。

三是浴室老板的证言虽可证明王某与被害人田某一道去浴室洗澡时,田某曾表达对男女洗单间不情愿的意思,但不能证明王某有使用暴力手段强制田某进单间浴室的行为。

综上,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有机联系且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王某实施强奸行为这一唯一结论。

最终安徽省高院作出判决:王某无罪。

三、关于强奸罪很重要的两个误区。

1、女方说是被强迫的,就一定是被强迫的么。你说你是被强迫的,那当时你有没有大声呼叫,有没有试图挣脱?如果对方没有对你的生命构成威胁,而你在有条件呼救的情况下,没有大声呼救,有条件逃脱的情况下,也没有试图挣脱,只是口头上说拒绝,这样的话法院很难采纳女方的口供。

曾经有这么一个案例,一天中午,男方约女方到自己家里,发生关系后女方称被强奸了,但最后法院调查发现,当天中午邻居们家中都有人,但无邻居听到女方的呼救,表示女方根本没呼救,再结合女方当时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即她随时可以逃脱,但其并未逃脱,于是最终法院判男方无罪。

2、男方说我没使用暴力,就一定不是强迫的么?很多人对强奸的理解流于字面意思,认为只有使用了暴力的才是强奸,但实则不然,强奸有暴力形式的和非暴力形式的,暴力形式的特征很明显,这里就不提了,重点说说非暴力形式的。

最典型的是趁女方醉酒昏迷,不少男人认为女方醉酒了,她当时没反抗,我也没使用暴力,所以一定不是强奸,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女方醉酒时,她失去了性自主保护能力,即她没办法表达同意,也没办法表达不同意。这时候你和女方发生关系,当然没得到她的同意,如果事发后女方报警,只要有证据证明她当时喝醉了,男方一定会构成强奸罪。

所以,没使用暴力,一样可以构成强奸。

四、关于本案最大的一个亮点。

平心而论,本案中王某有诸多疑点:在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强拉着女方去洗单间,然后又带着女方去酒店开房,这样的情况下,其供述从未和女方发生过关系,可信度不高。但法律是讲证据的,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不能十分确定的证明一个人有罪,那他就是无罪的。

如果曾经有过强奸这回事,对王某来说,他是幸运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有罪;对田某来说,她很不幸,因为未能及时报警掌握最重要的证据,不能让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

如果不曾有过强奸这回事,对王某来说,其能坚持申诉18年,十分可贵。这也提醒我们,坚持真理,追求真相。

不论怎么样,从2000年到2018年,18年来,得益于王某的持续上诉,也得益于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落实,避免了一起冤假错案,值得肯定。

来源 晏公子Pro   法治新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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