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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起诉涉嫌侮辱罪诽谤罪213人,何种情形由自诉转公诉?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3日    阅读次数:207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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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2月21日介绍,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犯罪嫌疑人168人,共起诉涉嫌侮辱罪、诽谤罪被告人213人。

当天,最高检首次发布以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其中,检例第137号为郎某、何某诽谤案,即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自诉转公诉案。

网络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如何认定?什么样的网络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处理?自诉转公诉程序如何转换?

在2月2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文本、最高检第一检察厅相关负责人逐一给出了解答。

■ 案情

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两人被判缓刑

2020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东门快递驿站内,郎某偷拍被害人谷某取快递时的视频,与何某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发布到网络上。该视频和微信聊天记录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同年8月7日,谷某就郎某、何某涉嫌诽谤向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报案。8月13日,余杭分局作出对郎某、何某行政拘留9日的决定。10月26日,谷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根据法院通知补充提交了相关材料。

同年8月至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次、话题讨论5.8万人次。该事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12月14日,法院立案受理并对郎某、何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因相关事件及视频在网络上进一步传播、蔓延,案件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机关将此案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

2021年4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二被告人再次表示认罪认罚。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 危害

刑法规定意义上的“小案”,对当事人是“天大的事”

“网络的发展带来了便利,但网络空间也是乱象丛生。而且,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相较传统的犯罪手段,对被害人的权益危害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苗生明说,比如“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被诽谤对象跟被告人根本不认识,都是陌生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受到这样的侵害”。

“如果人人自危,安全感就降低了。”苗生明指出,所以,需要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加强对这一类犯罪的打击。

最高检发布的本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主要选编了精神性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案例。苗生明指出,在刑法规定意义上讲,这些案件基本都是较轻罪行的案件。

“这些案件虽然看似’小案’,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情’。”苗生明说,无论是谁摊上这类的麻烦,对其身心、工作、生活都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如检例第137号被害人谷某因遭受诽谤,使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遭遇“社会性死亡”;检例第138号被害人因为自己的裸体视频、图片在网络上被散布,备受舆论压力服毒自杀;检例第139号被害人的私密生活被当作商品在网上肆意贩卖;检例第140号被害人因信息被泄露频遭滋扰。

■ 焦点

1.网络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如何认定?

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文本指出,网络涉及面广、浏览量大,一旦扩散,往往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与传统的发生在熟人之间、社区传播形式的诽谤案件不同,通过网络诽谤他人,诽谤信息经由网络广泛传播,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权,如果破坏了公序良俗和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具体来说,可以根据犯罪方式、对象、内容、主观目的、传播范围和造成后果等,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予以评价。

2.何种网络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处理?

网络诽谤传播广、危害大、影响难消除,被害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维权难,通过自诉很难实现权利救济,更无法通过自诉有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文本明确:如果网络诽谤犯罪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处理。

苗生明表示,网络诽谤犯罪被害人维权成本高,通过自诉救济面临“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的现实困境,最高检正联合最高法、公安部研究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进一步明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自诉与公诉的程序衔接等问题,以更好地指导办理诽谤犯罪案件。

3.自诉转公诉程序如何转换?

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文本明确,被害人已提起自诉的网络诽谤犯罪案件,因同时侵害公共利益需要适用公诉程序办理的,应当依法处理好程序转换。

对自诉人已经提起自诉的网络诽谤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的,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对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检察机关可以征求自诉人意见,由其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对自诉人的自诉案件受理以后,公安机关又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征求自诉人意见,由其撤回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自诉案件的审理,以公诉案件审理。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介绍,检例第137号郎某、何某网络诽谤案对自诉转公诉的诉讼程序衔接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去年11月,网名为“飞哥在东莞”的吴某在网络上发布“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等图片信息,而实际上是被害人与自己外公的合影,这种无底线的造谣,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在办理时就参考了郎某、何某网络诽谤案。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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