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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迁现场驾车撞人二审判决:维持定罪部分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8日    阅读次数:255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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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2年多时间,湖南衡阳男子周浩民在违法拆迁现场驾车撞人案有了终审判决。

1月27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周浩民的辩护律师魏汝久处获悉,近期,他们收到衡阳市中院下发的刑事判决书,经衡阳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周浩民上诉,维持湖南省祁东县法院对上诉人周浩民的定罪部分判决,撤销量刑部分判决;对上诉人周浩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男子违法拆迁现场救母驾车撞人获刑3年案二审:案发的持续性成为争议焦点》等报道显示,在没有公告、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没有获得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况下,2019年10月12日,湖南祁东人周浩民、周杰金兄弟与母亲龙冬秀阻止拆迁队员施工,周杰金先后两次报警,然而在现场多名警察的目击下,龙冬秀和周杰金仍然遭到对方殴打,情急之下,周浩民驾驶小汽车冲入现场撞伤2人。

事后,周家人通过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此次拆迁违法、强制腾地违法;龙冬秀被打断3根肋骨,拆迁者肖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祁东县法院则以周浩民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获刑3年,周浩民不服上诉。

2021年3月31日,上诉人周浩民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案在祁东县看守所二审开庭。

衡阳市中院在判决书中写道,经查,祁东县永昌街道是依法征收包括周浩民家数分自留地在内的村民土地,湖南润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周浩民及其母亲等人因对自家土地被征收补偿不满,擅自在被征收土地上搭建棚屋以阻碍施工,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时进行阻拦并引发冲突,周浩民在冲突中驾车故意朝人群撞击致多人受伤,其行为已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惩治;周浩民的母亲因在冲突中动手殴打施工方人员,遭还击倒地昏迷,周浩民因此驾车朝人群撞击致现场多名无辜人员受伤,显然是报复行凶而非正当防卫。故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衡阳市中院认为,鉴于相关执法部门存在执法不规范的行为,周浩民的母亲遭殴打致轻伤并当场昏迷,周浩民驾车撞击人群确系事出有因且只造成轻微伤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周浩民依法可予免于刑事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但量刑不当。经衡阳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维持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6刑初1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周浩民的定罪部分判决,撤销量刑部分判决;二、上诉人周浩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免于刑事处罚。

在二审宣判前的2021年9月18日,被关押近两年的周浩民取保回到家中。

“收到判决书,我有罪免予刑事处罚,两年白关了,我不服。”1月27日下午,周浩民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他将进行申诉。

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实习生 朱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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