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认缴资本制,股东是否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股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具有公示法律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便是受让方没有完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其股东资格也不受影响。
因此,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情况下,是可以转让股权的;受让方受让股权后,具有股东资格,但依法不能免除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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