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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了8元钱,盗窃罪变抢劫罪,判了10年,冤不冤?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2日    阅读次数:354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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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深人静,大门虚掩,他偷偷溜进民宅,翻到了8元现金和几张外币,得手后竟碰上回家的房主,情急中他拿出菜刀威胁……

近日,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抢劫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20年9月14日晚,受疫情影响,半年没有经济来源的刘某前往住在掇刀某小区的朋友家中寻求帮助,经过4楼时,刘某发现有住户的大门虚掩,便进入室内进行盗窃,分别在卧室书桌上和床头柜抽屉里盗取7个一元面值的硬币、一张一元面值的纸币以及三四张外币。此时,房主正好回家,情急之下刘某从厨房拿出菜刀威胁房主,并与房主进行打斗,随后,房主将其手中的菜刀夺去并将大门反锁后报警,刘某遂跳窗逃走。2020年12月1日,刘某被警方抓获。

掇刀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进行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1日,掇刀区检察院以刘某涉嫌抢劫罪向掇刀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由此可见,只要构成入户抢劫,无论抢夺财物价值大小,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一念之间,就可能带来意料不到的后果,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否则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同时,提醒市民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关紧门窗或增设防盗网,不让盗贼有机可乘。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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