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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9日    阅读次数:359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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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股东出资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提出上诉。上诉人何某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户籍地虽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但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武汉市新洲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认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钟某、被告何某均为武汉康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武汉康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东西湖区武汉大道31号,故该公司辖区的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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