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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完整拍摄淫秽视频被剪成多个文件,如何计算淫秽视频文件数量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1日    阅读次数:4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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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被告人将每部约10分钟的淫秽视频剪辑成上、下两集,单集售价66元、上下集成套售价100元,内容具有连贯性,究竟应按成套视频计算个数,还是按剪辑后的单个视频文件分别计算。该问题直接影响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及量刑档次。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25日,彭某瑜在合肥市蜀山区租住处,通过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视频聊天进行淫秽表演并收费,还拍摄、制作淫秽表演视频出售,累计违法所得2.2万余元。公安机关查扣电脑主机、手机等,从电脑中提取153个视频文件,其中121个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手机中提取到出售淫秽视频、进行淫秽表演的记录。彭某瑜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彭某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二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彭某瑜上诉后二审自愿撤回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武汉千思刑事律师解读

本案难点在于淫秽视频具有可剪辑性,完整拍摄后剪成多个文件时,数量是按原始拍摄作品还是按剪辑后文件计算。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法释〔2004〕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应定罪处罚;第二条规定,数量或数额达到该标准五倍以上即一百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达到二十五倍以上即五百个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裁判规则是,完整拍摄后剪辑成若干文件,若剪辑后的单个文件满足视频构成要素,具有淫秽性,能带给观看者诲淫性刺激,且可单独对外销售获利,应认定为独立淫秽视频文件并据此计算数量。彭某瑜特意剪成上下集,单集可售且具有独立淫秽性,故121个均应计数,达到一百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但未达五百个以上特别严重。辩护人可重点审查淫秽物品认定程序、文件是否重复、剪辑片段是否完整独立、是否具有独立可售性和淫秽性,主张按原始完整拍摄文件计算或剔除不独立片段;同时结合违法所得、认罪悔罪、退缴违法所得等争取从轻。问题延伸在于,此类案件不能简单按文件个数机械计数,也不能仅因内容连贯就当然按成套计算,应围绕单个文件是否独立满足淫秽视频要素并可单独获利展开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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