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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能否向雇主及其他违法分包人追偿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31日    阅读次数:298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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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或单位施工,提供劳务者在劳务作业中受伤的,违法分包人应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法分包人对提供劳务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对雇主及其他违法分包人追偿?追偿比例如何确定呢?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一探究竟吧。

案情简介

2017年,某兴公司承包济南市某项目第八标段工程项目,杜某梁承包了上述工程的部分工程项目后,将其中的木工施工转包给曹某,曹某又将工程再转包给韩某福。韩某福雇佣张某等人施工,期间张某拆卸模板时受伤。受伤后,张某为要求甲劳务公司、杜某梁、韩某福、某兴公司、曹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受韩某福雇佣,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韩某福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杜某梁、曹某、韩某福作为自然人,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某兴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分包单位,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杜某梁,杜某梁将其中的木工施工工程转包给同样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曹某,曹某将工程转包给同样无施工资质的韩某福,故某兴公司、杜某梁、 曹某应当对张某的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韩某福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合计202343.63元,某兴公司、杜某梁、曹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张某于2020年10月26日入某医院住院,进行颅骨修补术。2021年1月21日,张某为要求某兴公司、杜某梁、曹某、韩某福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22263.25元,再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韩某福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合计22263.25元,某兴公司、杜某梁、曹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10月9日,某兴公司向法院交纳款项213887元。2021年5月20日,某兴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款23042.25元。现某兴公司为向韩某福、曹某、杜某梁追偿上述款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某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对韩某福、曹某、杜某梁的追偿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兴公司对韩某福、曹某、杜某梁的追偿比例的确定。第一,某兴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杜某梁,自身具有选任过失。基于某兴公司的选任过失,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韩某福、曹某、杜某梁的追偿权应为部分追偿权。某兴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全额追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第二,韩某福作为雇主,是张某的直接支配人,对其具有控制权,且张某所产生的收益直接归于韩某福。故张某受伤,韩某福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兴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对雇员张某不直接支配,其过错在于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的选任过失。同样,杜某梁、曹某也具有选任过失。但是,韩某福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义务,分包人某兴公司、杜某梁、曹某每人承担的义务应轻于韩某福,结合双方的过错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由雇主韩某福承担50%的责任,某兴公司、杜某梁、曹某承担50%的责任为宜。第三,某兴公司、杜某梁、曹某均具有选任过失,但某兴公司作为第一手违法分包的主体,主观过错更明显。综合考虑三方在工程分包中的角色、关系及主观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某兴公司、杜某梁、曹某分别承担30%、10%、10%的赔偿责任。综上,某兴公司先行履行赔偿义务后,韩某福、曹某、杜某梁均应按相应比例向某兴公司支付代偿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违法分包人因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承包人需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因此可向雇主或任一违法分包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但在雇主及违法分包人内部仍需进行责任比例的划分。雇主是受害人的直接支配人,对其具有控制权,且受害人产生的收益直接归于雇主,故雇主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违法分包人对受害人不直接支配,其过错在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的选任过失,其赔偿义务应轻于雇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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