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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规范量刑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次数:535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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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38号)就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有利于量刑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更好地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

刑事诉讼实践中,有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片面重视有罪或罪重的证据收集,忽视忽略无罪、最轻的证据收集和提交,违背了刑事诉讼“无罪推定”的基本要求。本意见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对取证提出了明确要求。

2、判处管制、缓刑需要调查评估意见

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希望法院最终能给自己判处管制或缓刑,以尽可能减少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法院经常无法评估如此管制或缓刑判决对社会的风险大小。现在,本意见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判处管制、缓刑时参考。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收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评估的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依法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提交委托机关。对于没有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没有收到调查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如果被告人或辩护人认为可以判处管制、缓刑的,也可以主动建议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3、就禁止令和从业禁止提出意见

辩护人应积极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积极沟通,就禁止令和从业禁止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争取对被告人最少的限制措施。意见规定,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是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充分考虑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从事特定的职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

4、辩护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辩护人可以通过阅卷、会见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后,结合案件的相关情节,征求被告人关于量刑的意见,并与办案的检察官和法官积极沟通,提出合法适当的量刑意见及理由。

5、被告人认罪、认罚与否的程序差别

在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在确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进行,不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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