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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违章和事故处理完后才能做机动车年检吗?高级法院这么判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8日    阅读次数:631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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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鲁行再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广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以再审申请人车辆存在违章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合法。

合法行政的要求之一即为“法律优先”,法律已经规定的不能违反。即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违法。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20号)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据此,只要申请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且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具备了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被申请人应针对上述条件依法作出审查处理,决定是否核发。在已有法律对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附加条件,要求再审申请人必须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作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违反了“法律优先”的原则,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精神,应当确认为违法。

对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其一,《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制定的,属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该规定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根据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二,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车辆驾驶人,而非机动车,其目的是惩戒和警示、避免违法驾驶行为的再次发生。车辆年检的对象是车辆本身,其目的是及时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减少因车辆本身的状况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两者对象不一致,违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接原则。一、二审法院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化,被申请人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应以再审申请人车辆违章处理完毕为前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付广贞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

二、确认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付广贞车辆存在违章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

三、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对付广贞提出的对其车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要点

合法行政的要求之一即为“法律优先”,法律已经规定的不能违反。即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违法。

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20号)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据此,只要申请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且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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