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劳动人事关系与纠纷怎么处理?工资支付、调整薪酬待遇、停产停工歇工、裁员自救、特殊工伤待遇等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4日    阅读次数:6724    复制链接   
分享到: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了大多数行业,无论是大企业大单位还是中小微企业单位,业务都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停工停产停学,员工工资奖金发放困难或扣减,休假、歇工或轮休,甚至缩产裁员以求自保,产生了大量的劳动关系问题和纠纷,怎么依照法律和相关政策来处理这些劳动人事关系和纠纷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大方面。 

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员工工资怎么支付才合法?

如果员工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该员工应当被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是疫情期间的特殊政策,是对这类员工的特殊保护。但是,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企业可以拒绝支付。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如果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了,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支付职工生活费。武汉市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员工补休,未休年假的员工可以先休年假,该种休假期间工资正常支付。 

受疫情影响下,企业为减负求生,能否调整降低员工薪酬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争取达成一致的工资待遇调整方案,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倡导“共克时艰,共渡难关”。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也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时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任务不饱满时,可以安排员工歇工或轮休吗?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根据企业岗位实际情况,与员工协商,通过轮岗轮休、歇工、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支出和运营成本,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还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时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受疫情影响,企业为减轻负担,如何进行裁员操作?

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等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经过调整薪酬待遇,轮岗轮休,歇工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措施后,仍然不能摆脱生产经营的严重困境,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实施裁员自救计划。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规定。但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不配合疫情防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不配合疫情防控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 

疫情期间,有哪些特殊的工伤待遇情况?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查看原文

作者 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转载注明。 



END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www.wodelvshi.top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最高法“双十一”前夕作出首例涉恢复电商平台链接行为保全裁定 下一篇:“武船重工”股权增资容易,股权回购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