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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起诉“娘家”索土地补偿费 离乡不离土获分配资格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5日    阅读次数:240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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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8长江日报 湖北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本报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徐丹丹 李瑜)出嫁之女就丧失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上周,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审结3起出嫁女起诉娘家索讨土地补偿费的案件。最终,3名出嫁女皆因离乡不离土而获胜诉。

    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某村民小组占某,20085月与陕西省延安市某镇农民李某登记结婚,户口一直未迁出。但占某婚后与丈夫一起在外打工,离开了某村民小组所在地,并在外租房居住生活。

    2011年,武汉天河机场二通道征用了某村民小组部分土地,并给予了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某村民小组收到土地征收补偿费后,通过村民小组会议,确定了分配方案:按当年征地时小组的人口数进行分配,平均每个村民应分得土地补偿费人民币5万余元,但出嫁之女不在分配之列。

    方案公布后,占某认为,自己虽然已经出嫁,但其户口一直未迁移,应该仍是村民,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村民小组称,占某是出嫁女,早已脱离了村民小组所在地生产、生活,不能享受组里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去年12月,占某将村民小组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土地补偿费分配,户籍是需考虑的一个主要因素,但还应当综合考虑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占某虽取得该村民小组户籍,且结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但其婚后一直在外打工,脱离了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已丧失其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驳回占某诉讼请求。

    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占某系某村民小组农民,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婚后虽一直与其丈夫在外打工,但其户籍至今未从某村民小组迁出,也未取得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故其并未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因此,最终判决某村民小组按人口份额分配给占某5万余元。

    同样来自黄陂的张某等另两位出嫁女,因与占某同样的原因被村组剥夺了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两人也分别起诉各自村组,二审法院判其胜诉。

    法官点评>>>

    本案中,三个出嫁女因出生而原始取得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出嫁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原村,因外出打工,也未在嫁入地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取得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外出打工后,在打工地并未纳入社会保障范畴,未取得替代性的生活保障,土地仍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由此,该三个出嫁女并未丧失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的资格。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要注重对农民的权益保护,尤其不能忽略对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类人群易起

    土地补偿费纠纷

    目前,我市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伴随而来的土地补偿费纠纷也不时显现。记者昨日就此采访江岸区相关法律部门负责人。

    据介绍,土地补偿费分配资格的取得,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经济关系;二是户籍。

    实际工作中,四类人群最易发生土地补偿费纠纷。

    一是出嫁女。很多出嫁女,人虽出嫁离开村里,但户口并未迁出。对这类人群,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仍然保留其劳动经济关系,因其户口未迁,不能取得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但现实中,很多村组,对户口迁出和未迁出的出嫁女,实行一刀切,全部取消她们的土地补偿费分配资格,因而产生纠纷。

    二是离婚妇女。外地嫁入本村的妇女,后又离婚,如果仍在本村居住生活,或者外出打工,按照相关法规,应该依然保留她在本村的劳动经济关系,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资格。

    三是大学生。考上大学的村民,其户口虽然暂时随迁至学校,但他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仍应保留,因而依法享受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即便是其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如果其户口没有随迁至工作地而是迁回原籍,他的身份应该如同外出打工村民,依然享有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权。

    四是空挂户。所谓空挂户,是指那些原本不是本村村民,后通过投亲靠友等形式将户籍转入本村,又不在本村居住、生产生活的人。这类人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劳动经济关系,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尽管其户籍挂在本村,但依然不能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记者李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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