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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董事长被杀害,或高利贷引发夺命血案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6日    阅读次数:437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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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田国宝5月23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博泰集团办公区有两人被人持刀捅伤,两名伤者被120送往江西省人民医院,其中章某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东正在医院抢救(无生命危险),犯罪嫌疑人褚某强案发后在博泰集团一楼办公室自杀身亡。

章某明为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博泰公司”)董事长章新明,褚某强为褚小强,在南昌华夏艺术谷油画村艺术有限公司、江西瑞嘉置业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担任股东,目前这些公司均处于吊销状态。

经济观察网了解到,章新明与褚小强事件起因一笔2013年发生的1.2亿元高利贷,这笔高利贷分4次出借,其间几经纠纷,最终酿成惨剧。

借债

南昌中院一份判决书显示。2013年3月12日,褚小强作为借款人与博泰公司作为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博泰公司向褚小强提供借款500万元,月息3%,期限为一年,双方约定按月支付利息。这一利率折合成年息达到36%。

2013年4月2日,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博泰公司向褚小强提供1500万元借款,月息2%,期限为一年,按月支付利息,折合年化利率24%。

2013年5月6日,博泰公司再次向褚小强提供借款20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息22%,借款期间为一年,仍约定为按月支付利息。

2013年5月20日,博泰公司第四次向褚小强出借8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年息22%,按月支付利息。

4笔借款合计金额1.2亿元。一份网传褚小强公开信中称,2013年,褚小强为收购南昌德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德川公司)60%的股权,向博泰集团董事长章新明借款1.2亿元。德川公司为这一次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

借款发生后,2013年5月8日-2013年10月30日,褚小强先后6次向博泰集团偿还共计392万元。南昌中院判决书显示,褚小强分别于2013年12月23日、2014年10月22日将将周赣湘和魏云辉的1650万元、3000万元债权转让给博泰公司,用来冲抵债务。至此,褚小强累计偿还博泰公司5042万元。

2016年3月8日,褚小强向博泰公司出具了一份《借款确认函》:“褚小强与原告在2013年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1.2亿元,原告如约支付了借款,截至2016年3月7日,褚小强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2亿元及相应利息。”

在褚小强与博泰公司债务存续期间,2015年7月,第三方江西供峰营销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向博泰公司提供1.2亿元借款;2016年7月到期后,又将这笔委托贷款展期至2017年6月。德川公司为这次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也就是说,三方形成了以债务链条关系,即褚小强欠博泰公司1.2亿元,博泰公司欠供峰公司1.2亿元。

纠纷

2017年10月,供峰公司以博泰公司怠于偿还债务,将褚小强和熊云林(原褚小强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褚小强代位清偿1.2亿元债务。供峰公司是否有资格向褚小强、熊云林主张代位清偿债务,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确认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彼时,该案一审判决,褚小强和熊云琳向供峰公司代为偿还1.2亿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书显示,彼时,博泰公司欠供峰公司1.2亿元本金及10.86万元利息;褚小强欠博泰公司本息合计1.84亿元。一审后,褚小强提起上诉。2018年5月, 南昌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

二审时,褚小强提供了两组新证据,第一组证据关键是德川公司授权褚小强与博泰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保证合同》,其中提到把德川公司85%的股权过户给博泰公司指定的罗勇名下,85%股权主要指德川公司名下位于中山路爱建商场一层1612平方米房产中85%的份额。

德川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工商注册资料显示,罗勇原为该公司持股85%的股东,2014年6月9日,罗勇的股权转让给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第二组证据是博泰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褚小强发送的《催款函》、《借款利息表》,并说明,截至2015年12月31日,褚小强已偿还博泰公司5024万元,1亿元借款已经偿还5024万元,还欠5528.82万元;2000万元借款利息还欠2769.8万元,此后不再计息。

庭审记录显示,供峰公司、德川公司均认为,第一组证据《保证合同》中,褚小强无权处置德川公司的股权,即将德川公司85%股权转让给博泰公司指定的罗勇名下;第二组证据并不能证明到目前欠款数额。

博泰公司认为,第一组证据《保证合同》无法核实公章真实性,第二组证据认可,但并不代表博泰公司放弃2015年12月31日后的利息。

法院认为,第一组证据《合同保证》真实性确认,但双方是否按该合同履行,褚小强并未举证证明,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第二组证据真实性认可,但由于2016年3月8日,褚小强曾书面对1.2亿元本金进行认可,也不能达到举证目的。

所以,南昌中院驳回了褚小强的上诉,维持原判。按照二审判决结果,褚小强及熊云琳需要代位清偿给供峰公司1.2亿元及相应利息。

关键点

根据褚小强的公开信,其和章新明的矛盾纠纷主要为债务认定、担保范围、偿还金额等一系列问题展开。

第一,褚小强方面称当时德川公司以85%的股权进行担保,并确定对应的是爱建商场一层1612平方米的85%份额。

褚小强在公开信中称,借款发生时,德川公司的证照、印签、财务资料及名下商场相关资料交由章新明保管。章新明伪造了一份2013年5月18日德川公司与博泰公司《保证合同》,将德川公司另一名股东姚福清15%的股权也纳入担保范围,这15%股份对应了爱建商场地下一层所有房屋。

而且,据褚小强公开信透露,此后,博泰公司将德川公司85%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且把德川公司名下爱建商场地上和地下房屋进行了处置。但是,在法庭中,法院认为褚小强并没有进行举证证明,因而这些信息是否属实,并没有得到权威机构的判定。

第二, 褚小强在已经偿还5024万元借款情况下,又和博泰公司签订了1.2亿元债务的书面确认函件,同样令人疑惑。

另外,褚小强在公开信中称,除了已经确认偿还的5024万元,还有一笔魏云辉偿还的1200万元借款“被他(章新明)强行拦截了,事前事后他未向我说明或出具任何文字依据,在2018法院庭审时他给予否认收到这1200万元,法院也就不认定。这1200万元就这样不知去向、不翼而飞了。 ”

褚小强向博泰公司借款主要是为了收购德川公司85%股权,但是最后,在德川公司名下的主要资产即爱建商场房产被处置、公司股权被转让给第三方、已经偿还5024万元的情况下,欠博泰公司的债务从1.2亿元增加到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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