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孙杨兴奋剂案件给我们的启示与各方观点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次数:9927    复制链接   
分享到:

惊悉,国际国内广泛关注的孙杨兴奋剂案有了最新进展,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撤销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此前涉及孙杨禁赛8年的裁决。孙杨在此案中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其游泳生涯得以继续,作为国人、同胞,我们当然感到高兴,这是感性的反应。但作为律师、法律人,我们当然也需要理性看待这一事件。因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并不知晓案件的全部证据和事实情况,不便对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作出评价,但是,衷心希望通过这一事件能够促进相关的仲裁程序、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使得程序、规则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也希望这一事件能够促进各方重视规则,遵守规则,善用规则解决冲突和问题,捍卫仲裁和诉讼最基本的公正、客观与非歧视的价值观。

今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宣布,因孙杨未能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禁赛8年。此后,有许多普通民众和专家学者都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有支持孙杨的,也有质疑孙杨的。普通民众从非专业的角度表达自己的普世价值观点,无可厚非,但作为专家学者、专业人员,在发表对此事件的看法时,应保持客观、理性、专业、非武断且不片面的态度,如果仅凭通过媒体或其他途径获取的片面信息就当做全案事实来作出确定性的判断是不合适的,也不是专业的表现。

以下为持有不同观点的参考文章。


雪中送炭,中国权威法学专家断定孙杨能翻案:法庭对你母亲有偏见

新浪网 北京时间3月26日,在上诉时间仅剩下3天的情况下,中国泳坛第一巨星孙杨收到了一个相当不错的利好消息,日前在社交媒体上,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宋杰以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廖诗评副教授,都对孙杨事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且一致认为孙杨有翻盘获胜的可能性,这对于孙杨来说毫无疑问是一个重大喜讯。

两位教授指出,就孙杨事件而言,当时他们在2月28日第1次得知裁决消息的时候呢,其实和民间的看法是一样的,也都认为孙杨不太具备翻盘的可能性,然而在看过了3月4日国际体育仲裁CAS出具的78页详细报告之后,两个人却有了和之前不同的观点。他们都认为,在这次的案件当中,仲裁裁决对孙杨体现出来了很多不公平的地方,而这些偏见和不公完全体现在了报告里面,所以孙杨上诉成功的可能性是很高的。

教授们指出,其中有一个关键点,就是仲裁院不仅仅体现出来了对孙杨的偏见甚至直接针对孙杨的母亲,而这恰恰是有违了仲裁裁决审查的中立和客观的原则。比如在裁决书的第314段,有一句话是特别有争议的,仲裁官在谈到了孙杨母亲的时候,居然说他的母亲看上去完全扮演着一个对他儿子毫无用处的角色。这话在英文当中就带有了极为强烈的感情色彩,可以看得出来,仲裁庭成员情绪非常饱满,对孙杨和孙杨母亲充满了偏见,而这种偏见,已经明显的可以影响到了仲裁法官的中立和公正,使得他们无法平等的对待孙杨和WADA,直接影响了结果的客观性。

并且在这份仲裁报告当中,12次提及了孙杨母亲,提及孙杨母亲的次数一点儿不比孙杨少。这样的情况呢,在过去类似的案件当中也是不多见的。因为本质上孙杨母亲在案件当中实际上是作为一个证人的身份来存在的,而过去在CAS法庭当中如此大篇幅的提及一位证人,而且把证人和被告之间的关系直接点出来,点到两人之间的这种作用,这些都有违了CAS公平审判的原则。

因此两位教授一致认为,如果抓住这样的突破口,重点展开攻击的话,其实是有希望翻盘的,仲裁庭明显对孙杨存在着固有的偏见。如果抓住程序和裁决的不公,孙杨积极展开上诉的上诉的成功率,应该是非常之高的。网友们在看到这一则内容之后,都对此欢欣雀跃,毕竟这是中国的权威法律专家给出的观点,大家都希望孙杨能够抓住这样的机会,展开绝地反击,争取为自己赢回清白,这样的喜讯真的是太好了。


无视规则将会承担相应后果

检察日报 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庭(CAS)公布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孙杨和国际泳联案”的仲裁结果:孙杨被禁赛八年!虽然孙杨已经表示要上诉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但是其胜诉的希望相当渺茫。

本案仲裁的基本问题有二:其一是事实认定;其二是规则适用。前者主要是国际泳联委托的药检人员于2018年9月4日晚到孙杨住所提取其血尿样本的事实。由于孙杨认为药检人员的资格存在瑕疵,所以在提取血样之后拒绝提供尿样,并且未让药检人员带走血样。对于事实经过,孙杨及其律师提供了不少细节描述和证据,如尿检官的身份,尿检官有无违规照相,血样容器与外包装是如何分离的,孙杨有没有暴力抗检等。但是,这些细节事实的辩护意见并不能影响仲裁庭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即由于孙杨的不配合,药检人员未能完成这次药检取样。

事实认定之后,仲裁庭接下来的任务就是规则适用。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条第3款的规定,逃避样本采集,或在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拒绝样本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均属于兴奋剂违规。在本案中,适用这一规则的要点就在于孙杨不配合采样的理由是否属于“正当理由”。

对此,国际体育仲裁庭已经通过判例作出了相当明确的解释。例如,在2005年巴西游泳运动员阿泽维多案的裁定中,仲裁庭明确指出:“毫无疑问,我们认为,反兴奋剂检测和DC规则(国际泳联兴奋剂控制规则)的内在逻辑要求并期望,无论何时,不管运动员是否反对,只要身体、卫生和道德条件允许,均应提供样本。否则,运动员们将会系统性地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样品,使得检测无法进行。”根据这一判例,孙杨的理由显然不能构成拒绝提供样本的“正当理由”,因此其行为就构成了“兴奋剂违规”。

毋庸讳言,孙杨不配合药检取样的决定是错误的。其原因可能有二,第一是无知;第二是无视。

首先,孙杨可能并不完全知晓上述规则的内容以及违反该规则的后果。但是,作为一名职业运动员,而且是接受过数十次兴奋剂检测的著名运动员,他应该知晓有关的规则。在这个问题上,无知者不能无罪。其次,他可能未给予该规则足够的重视,没有严格遵守规则的行为习惯。这大概与我们的社会行为环境有关。在当下中国,确实有许多人不太重视规则,只要自认为有理,就可以不遵守规则。特别是一些有权有势、有钱有名的人,习惯于特权,面对规则时我行我素,即便是违规犯法,也能摆平息事。然而,在国际体育舞台上,规则是必须被尊重的,规则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大牌明星犯规,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由此可见,国人应该加强规则意识,养成遵守规则的行为习惯。

我在网上看到孙杨的律师在仲裁后发布的一份声明。该律师指责国际体育仲裁庭“偏听偏信,对规则和程序视而不见,对证据和事实置若罔闻,对谎言和假证悉数采信,基于谎言和偏见,作出了黑白颠倒的仲裁裁决”。该律师还指责某些国际体育组织“拥有强权,独断专横”,甚至带有“民族偏见、国家立场”。当事人的律师不赞同仲裁决定,这是很正常的,但使用如此偏激的语言,甚为不妥。

在国际体育舞台上,中国人确有被歧视被侮辱的历史。但是在过去三十多年,中国的经济实力大为增强,中国人的体育比赛成绩也有很大提升。根据本人有限的个人经验,许多国际体育组织都很看重中国,因为中国不仅有许多高水平的运动员,而且有数量众多的体育迷和规模巨大的体育市场。例如,国际足联的官员就希望中国足球队能够进入世界杯的决赛圈,因为那可以给国际足联带来巨额收入。我猜想,国际泳联也希望把孙杨留在国际赛场,因为那可以吸引亿万中国人观看其比赛。

总的来说,国际体育领域的仲裁、调查、裁决等机构还是比较公正的,至少在程序公正的意义上如此。这些机构一般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专家来自世界各国,当然,以欧美人居多。虽然这些专家往往有个人的价值观,而且有些人可能对中国人怀有偏见(如中国人不守规则,弄虚作假等),但是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还是很重视规则,很强调程序公正的。从感情上说,我也不愿意接受国际体育仲裁庭给孙杨的裁决,我也期待孙杨能在上诉中“翻案”,但是我必须对这个裁决作出理智的评判,因为这涉及体育运动的基本原则。

体育运动必须以科学合理明确有效的规则为基础,必须坚持“按规则做游戏”的行为准则。首先,从运动员的选拔到裁判员的选任,从比赛项目的安排到比赛场次的确定,从运动员的行为到裁判员的标准,这一切都离不开规则。其次,从田赛到径赛,从小球到大球,从射击到举重,从游泳到跳水,每一个比赛项目都有具体的规则体系。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规则都具有绝对的权威。无论是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规则。诚然,违反规则的行为在体育赛场上时有所见,但是这些行为也会依据有关的规则受到应有的惩罚。总之,在奥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中,我们随时随处都可以看到规则的作用。

其实,规则也是法治的基础,“按规则做游戏”也是法治的原则。人类社会犹如体育赛场,各行各业的社会生活犹如各种各样的体育比赛。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要想维持良好的运转,首先就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则体系,其次还要保证这些规则具有绝对的权威和效力。前者叫做“有法可依”;后者叫做“有法必依”。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政府官员,都必须严格地“按规则做游戏”,这就是法治的精神。

(作者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国际足联道德委员会委员)


法学专家:如何从反兴奋剂法治视角看待孙杨案?

昨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针对孙杨禁赛8年的仲裁裁决,让国人再次聚焦体育仲裁。鉴于我院亦从事体育仲裁和反兴奋剂治理研究(点击:中国体育仲裁制度亟待建立; 兴奋剂违规建议“入刑”),接到了包括媒体在内的大量咨询。为加深公众对体育仲裁和反兴奋剂法制的了解,推动中国体育仲裁发展,我院特组织本主题文章,供各界参考。

关于孙杨禁赛的裁决,网上不乏大量中立、客观的专业见解,但更多的是诉诸情感不公正和对抗的情绪。作为研究国际仲裁,并且与法大仲裁研究院团队翻译、整理过国际体育仲裁院500多份涉兴奋剂仲裁裁决的研究者,试图通过兴奋剂处罚制度和裁决先例研究的角度,还原仲裁庭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裁决。

1、孙杨有没有使用兴奋剂

答案是,不知道。更准确地说,永远没法知道,因为血样已经不在了。事实上,这个问题对于结果根本不重要。孙杨有没有使用兴奋剂,与他被禁赛没有任何关系。兴奋剂违规分为两种,一种是体内检出违禁物质的阳性检测违规,另一种是体内没有检出违禁物质的非阳性违规。孙杨上一次体内检出违禁物质曲美他嗪,属于阳性检测的兴奋剂违规。体内存在违禁物质,这个好理解。体内没有检出兴奋剂,为什么也要认定违规?原因很简单,因为反兴奋剂制度本身的弱点。

假设有人涉嫌酒驾,或者吸食毒品,警察可以强制呼吸检查、血检、搜查、限制人身自由,但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国际泳联不是警察,他们其中一个是在蒙特利尔注册的基金会法人,另一个是在洛桑注册的基金会法人。这两个机构在人身检查方面的权力,跟路人甲或者隔壁大妈,没有本质差异。他们想检查孙杨的血液,或者说侵入任何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和自由,只存在一种可能,那就是经过当事人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对不起,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运动员不配合,就无法检出违禁物质,洁净体育就是一句空话。如果运动员不想自己拿金牌,被说作弊,或者别人作弊,妨碍自己拿金牌,那就只能寄希望于所有人都配合兴奋剂检查。尽最大诚意配合兴奋剂检查,是运动员的义务。如果不配合检查,就不要一起游戏。否则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然后赛后被粉丝拉去狂欢,完美错过检查,那么谁来保证竞技结果的纯净呢?

所以,条例规定逃避检查、不申报行踪信息以及干扰破坏检查,都构成兴奋剂违规。这些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导致永远无法查清运动员体内是否存在违禁物质。检查程序违法,可以事后排除违法取得的证据,但是毁坏证据,就完全丧失查明真相的可能。你可能会说,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保护运动员的权利,但问题是保护哪个运动员的权利?被检运动员免受处罚,还是其他运动员接受有作弊嫌疑、真伪不明的竞赛结果?如果你无法决断,那仲裁庭会告诉你一个简单的法律原则:让最能有效避免风险的人承担责任。被检查的运动员就是这个最能避免风险的人。他负担最大的配合义务,可以让制度运行更有效。

2、检查官有没有违反程序

无论兴奋剂监察机构是否违反程序,实际上都不会影响处罚结果。程序违法,通常会导致三种后果。第一种,程序轻微违法的,不影响样本采集的效力。第二种,违反正当程序的,排除样本作为认定违规证据的资格。第三种,无授权或者超越职权,或者程序重大违法的,导致程序无效,运动员可以不配合检查。让建筑工人去当尿检官,让没带护士执业证的人当血检官,让三个检查官用一张授权书,而且授权书上还没写孙杨的名字,这事确实不体面,但仲裁庭要问的是,违反这些程序,会导致检查结果不可靠,还是会侵害运动员的正当程序权利?

仲裁庭会说,这些程序瑕疵根本不会影响结果。你看, 尿检官的作用是见证尿液是否从运动员身体直接进入容器,建筑工人当然能胜任。护士跨区域职业违反的管理性法律,但不影响专业操作的效果。三个检查官用一张授权书,是因为授权的是整体,而不是个人。没写孙杨的名字,是因为抽检之前,谁也不知道被检运动员是谁。所以,程序不影响结果。孙杨坚持说,检查官的资质会影响结果。仲裁庭或许会赞同这个观点,那么后果也只是排除血样作为认定阳性检测违规的依据,而不是授权运动员砸碎容器。

你可能会问,说好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呢?正当程序从未缺席,但它只排除程序结果,并没有给当事人抵抗程序的权利。正当程序给与当事人的是事后救济,而不是即时抵抗。运动员只在一种情况下可以拒绝配合,保护自己的隐私和人身权利,那就是程序明显不合法。但这里,孙杨也承认程序是成立的,而且在他职业生涯中所有IDTM的检查都是这个样子,没有任何理由怀疑无权、越权或者不合法行动。孙杨可以主张这种程序需要变革,但是变革的方式不是拒绝检查,而是寻求对检查机构的审查。

运动员自力救济是非常危险的举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先例告诉我们,全世界的运动员、教练员或者反兴奋剂工作人员,都普遍都缺乏足够的能力正确判断,特定情况是否属于无权或者重大违法。运动员单凭自己主观见解,就拒绝配合检查,会承担太多不必要的风险。兴奋剂检查制度并不鼓励运动员当场自力救济,而是引导运动员事后寻求救济。

前面这些都是我的演绎。事实是,检查官当晚的行为字面上完全符合《国际检查和调查标准》。该标准并未要求每位检查官都要出具授权文件或相应的资质文件。《血样采集指南》作此要求,但该文件仅是推荐性的参考,或者叫做“最佳实践”。《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并未将该文件列为有约束力的文件。违反该文件,并不构成对程序的偏离。

3、仲裁庭是不是针对孙杨

答案可能是没有。想要知道仲裁庭是否特别“关照”孙杨,最可靠的方法就是对比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孙杨之前还没有出现过,以程序违法为由,拒绝检查的先例。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检查程序瑕疵的容忍程度,非常之高。翻一翻裁决先例,你会发现兴奋剂检查程序常常出错,而且错的离谱。样本采集后被遗忘在运动员住所,然后又被检查官取回,作为认定违规证据。样本采集后经过较长时间才送达实验室,甚至违规将尿样在常温中放置长达两周,仍然作为定案依据。实验室未经合法登记注册,实验室缺乏特定检测的技术认证,或者未通过ISO认证,都不会自动导致检测结果无效。你可能觉得不可思议,但仲裁庭背后裁判的逻辑非常简单, 反兴奋剂机构程序不当,并不代表体内检出阳性物质的运动员就可以免责。

具体到本案,孙杨需要证明他有正当理由(compelling justification)拒绝配合检查。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正当理由的认定,同样非常严格。你来体会一下这个案件。运动员Azevedo与巴西兴奋剂检测实验室有过节,因为该实验室操作不合规范,先前可能已经错误认定她样本呈阳性。运动员在得知血样又要送交该实验室检查时,非常担心,要求更换实验室。检查机构拒绝了她的请求,而她拒绝提交血样。最后,仲裁庭认定该运动员拒绝检查,构成兴奋剂违规。运动员可以事后申请更换实验室,申请该实验室结论无效,但是不能拒绝提交样本。

该裁决同时也给出了“正当理由”的权威定义:只要运动员“在身体方面、卫生方面以及伦理道德方面”具备提交样本的可能性,就没有适用正当理由的空间。那什么叫做身体、卫生和伦理方面的可能性呢?这里有个例子。Jonathan Page在比赛中摔倒造成脑震荡,错过了赛后检查,构成不参加兴奋剂检查的正当理由。除此之外,无论是运动员听信教练意见,身体不适,甚至错误信赖主检官(!)的言辞,误以为不需要检查,都没有被认定为正当理由。仲裁庭对孙杨很严格,是因为他们对所有的兴奋剂案件都很严格。

从8年禁赛期来看,条例第10.3.1条规定,逃避检查或者篡改检查的行为,禁赛期4年。第10.7.1条规定,对第二次违规的运动员的禁赛期应在以下三者中选择最长,经换算,也就篡改检查普通禁赛期的两倍。仲裁庭并没有自由裁量空间。

4、孙杨应当如何救济

孙杨的途径救济很多,但成功的可能性都不会太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法律属性是合同,对,就是合同,所以它可能会违法。即便它是法律,也有可能违宪。即便它是公约,它也有可能违背国际强行法。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被诉多次,称其违反宪法权利、违反比例原则,被无数次修订。国际体育仲裁院从诞生之初就有运动员不断挑战它的独立、中立和公正性,挑战他是不是仲裁机构,对案件有没有管辖权,国际体育仲裁院也是不断经历裁决被撤销,逐步改革成为今天的样子。规则和制度不是不能挑战,但你得有合适的理由。在博斯曼向欧洲法院上诉之前,没有人知道,原来球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以自由选择球队。孙杨也可以挑战一下,反兴奋剂机构程序违法时,运动员拒绝配合检查的边界在哪里?在挑战规则之前,最好还是认真研究一下。

如果想要穷尽救济程序,孙杨可以学习速滑世界冠军德国人佩希施泰因。她被处罚之后,走过所有几乎可能的法律程序,差那么一点点就推翻了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具体操作如下: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做出后生效,但是实践中存在不成文的裁决复审程序(Revision)。如果有新证据或者涉及刑事犯罪,可以申请国际体育仲裁院复审,当然这是极少发生的。常见的作法是向瑞士联邦法院,申请撤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在申请撤销的同时,还可以申请暂停执行仲裁裁决,这样还能参加东京奥运会。瑞士联邦法院审查裁决,主要审查的是仲裁程序问题,但孙杨主张的是实体问题,即处罚是否成立。除非禁赛处罚违反公共秩序,否则胜算不大。如果瑞士联邦法院拒绝撤销裁决,孙杨还可以请求欧洲人权法院,审查瑞士法院拒绝撤销裁决的裁定。欧洲人权法院管辖的是缔约国保障人权行为,瑞士是缔约国就够了。孙杨是不是缔约国公民,在所不问。如果正义站在孙杨一边,这些救济途径应该足够了。如果救济未果,运动员还可以在本国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正如佩希施泰因在德国起诉国际冰联的案件,差一点点颠覆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的正当性。

(文/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秘书长薛童博士)


法学专家解读孙杨案:两次听证过程是国际反兴奋剂领域经典案例 

文 | 韩勇(《体育与科学》2020年第1期)

孙杨拒检案经过国际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两次听证,成为国际反兴奋剂领域的经典案例。本文回顾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在国际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两次听证中运动员、国际泳联、国际泳联听证专家组、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观点进行了梳理,并对其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

运动员必须明确了解自己是被谁检查的,参加样本收集活动的每位官员都应经过样本收集机构适当培训、任命和授权。反兴奋剂规则不仅仅规范运动员,也规范体育组织,对运动员的严格要求同样适用于体育组织。

兴奋剂处罚有类刑罚性,规则不够清晰导致争议的时候,应该仿照刑事处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立法不明导致解释不清的后果不应由运动员承担。虽然客观困难存在,但既然反对在体育中使用兴奋剂是奥林匹克大家庭的选择,那么体育组织就必须为此政策买单,外包兴奋剂检查并非最佳选择。

1.事件回顾

2018年9月4日,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nternational Doping Tests &Management,IDTM)的三名检查人员试图在奥运金牌得主、游泳运动员孙杨选定的“60分钟”时段内(晚上10点至11点),收集孙杨的血液和尿液。这是一次在浙江省孙杨住宅进行的赛外(out-of-competition,OOC)检查,由国际泳联(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FINA)主导,委托IDTM公司实施。

孙杨在规定时间内与家人赶到检查现场准备接受检查,根据孙杨方陈述,最开始没有任何怀疑,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陪护员(Chaperone;IDTM称Doping Control Assistant, DCA;国内媒体译为“尿检官”)用手机拍照、录视频,而且身着短袖、短裤和拖鞋,怀疑不是专业人士,便要求其出示证件。孙杨认为陪护员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不足以证明其得到合法授权,拒绝其参与具体的检查过程,因此无法进行尿液取样。孙杨表示,如果持有合格证书的检查官能到来,他愿意“等到早晨”,但检查官(Doping Control Officer, DCO)拒绝孙杨的提议,坚持要立即收集尿样。

当晚11∶35,孙杨接受了采血助理(Blood Collection Assistant, BCA;国内媒体译为“血检官”)抽血,血样被放在安全容器中。出于对检查人员行为和认证的担忧,孙杨给队医巴震打电话,巴震给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韩照岐打电话,孙杨母亲给中国游泳队领队程浩打电话,他们认为只有有资质的检查官才能对运动员进行检查。BCA和DCA没有向运动员提供IDTM的授权文件以证明他们每个人拥有适当权力参加样本收集工作。因此认为收集的血液样本无效,不应被带走,保安用锤子砸碎包裹血样的安全容器,收集的血样未能被带走送往相关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 ,WADA)认证实验室。血样仍然在孙杨队医手中。由于样本没有储存在避免被打开的安全容器中,而且超过了WADA《国际检查与调查标准》(The World Anti-Doping Cod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ISTI)附件K规定的强制时限,因此样本不太可能再被检测。巴医生手写了一份当晚发生情况的摘要。

这在兴奋剂检查中很罕见,对于当晚和次日凌晨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以及将会导致什么后果,FINA和运动员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释。

事后,IDTM向FINA报告无法收集所要求样本(血液和尿液)的情况。孙杨也对此作出解释。FINA对IDTM和孙杨提供的报告和解释进行了评估。FINA认为,运动员得到了适当的通知,检查官已经得到FINA和IDTM的所有适当和必要的授权,不需要再向运动员出示额外文件。孙杨在没有令人信服理由的情况下,在接到IDTM检查官正式通知后,未能或拒绝提供尿液样本,不允许收集的血样被带走进行分析,构成《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2014)》(FINA Doping Control Rules,FINA DC)2.3条款“拒绝或不服从”;销毁收集的血液样本,构成《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2.5条款“篡改或企图篡改”。DCO已明确告知运动员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及其各种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2018年11月19日,FINA兴奋剂仲裁庭(FINA Doping Panel)在瑞士洛桑举行了一场13个小时的听证会。由主席Robert Fox(斯洛伐克)、仲裁员Farid Ben Belkacem(阿尔及利亚)、David Lech(加拿大)组成听证专家组。孙杨方由Fabrice Robert-Tissot(瑞士)、Ian Meakin(英国)、刘驰(中国)等代理;FINA由Jean-Pierre Morand(瑞士)、Romain Venard(瑞士)代理。

2019年1月3日,FINA听证专家组做出裁决,认定兴奋剂检查官违反标准的行为总体上是“令人信服”的,孙杨的反应可能是合理的,足以证明其无罪,因此孙杨不存在违反《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2.3或2.5条款的行为。但裁决指出孙杨只是“险胜”(a close-run thing),在裁决中对孙杨做出了警告,认为运动员这“基本上是一场赌博,赌运动员对复杂形势的评估会占上风,这让兴奋剂专家组感到极端愚蠢(foolish in the extreme)”。

2019年1月,本应保密的孙杨案裁决被英国《泰晤士报》报道。

WADA就FINA听证专家组对孙杨拒检行为仅予以警告的裁决不满,根据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3.2.3条规定,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提起上诉,起诉孙杨及国际泳联。

孙杨要求CAS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光州游泳世锦赛期间,多名游泳选手表示,“不喜欢和‘兴奋剂骗子’在一个游泳池里比赛”“不要让那些在药检的时候砸碎血样的人来参加比赛”。澳大利亚选手霍顿拒绝登上领奖台与冠军孙杨同台领奖,FINA向澳大利亚游泳运动管理机构及霍顿发送警告信。英国运动员邓肯斯科特在颁奖仪式上拒绝与孙杨握手合影。光州游泳世锦赛期前,澳大利亚《星期日电讯报》公布了FINA裁决书文本。孙杨认为,一只黑手在操纵媒体、误导舆论、抹黑事实。

2019年11月15日,CAS在瑞士蒙特勒公开开庭审理WADA诉孙杨与FINA案。这是CAS继1999年爱尔兰游泳运动员Michelle Smith De Bruin兴奋剂听证之后的第二例公开听证。CAS仲裁小组由Franco Frattini担任组长,他是意大利前检察官、意大利前外交部长、欧盟委员会前副主席和意大利体育法院(Italian Court of Sport Justice)现任院长。WADA选任的仲裁员Romano F. Subiotto是英国大律师,是CAS公布裁决最多的仲裁员前20名;经FINA同意由孙杨选任的仲裁员是英国学者和辩护律师Philippe Sands教授。WADA的法律代表主要是美国著名体育律师Richard Young,他曾代表美国反兴奋剂机构(US Anti-Doping Agency,USADA)参加玛丽·琼斯(Marion Jones)和其他涉嫌海湾实验室THG丑闻兴奋剂的听证,以及环法自行车赛七冠王阿姆斯特朗的兴奋剂听证。他还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主起草人。

2.本案相关各方

孙杨案涉及了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体系的各方,因此有必要梳理各组织的性质和权限。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经过百余年发展形成了一个金字塔体系,金字塔顶端是国际奥委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下面是国际单项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s,IFs)和各个国家(地区)奥委会(National Olympics Committee,NOCs)。金字塔再向下是国家单项协会(National governing bodies,NGBs)、地区单项协会(Local governing bodies,LGBs)、俱乐部和个人等。除奥运大家庭外,其他组织也在全球反兴奋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政府体育管理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国家体育仲裁机构等。

IOC不是本案的当事一方,但反兴奋剂是IOC倡导的,最初是在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体系中开始的,目前也主要是在奥运金字塔结构中进行的。《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关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律文件,其第43条规定,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整个奥林匹克运动的强制性规定。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的战略是在零容忍政策的基础上保护干净的运动员,目的是确保只有干净的运动员参加比赛。目前的重点是通过侦查和威慑进行预防,并辅之以运动员和随行人员教育。每年在全世界反兴奋剂方面投入5亿美元。每届奥运会前,IOC会公布该届奥运会的反兴奋剂规则。

2.1 国际泳联

FINA是在世界范围内管理水上运动的国际单项联合会。它是根据瑞士民法典成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社团组织。FINA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全球水上运动发展,鼓励水上项目参与,制定必要的统一规则,举办或批准水上运动竞赛,提供公平和无兴奋剂的游泳运动。

FINA的组织体系由代表大会、技术代表大会、理事会、执委会、司法机构(兴奋剂仲裁庭、纪律仲裁庭、道德仲裁庭)、技术委员会等组成。代表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技术代表大会负责制定运动的技术规则。兴奋剂仲裁庭和其他司法机构,对水上运动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拥有管辖权。

FINA接纳管辖这些项目的国家和地区级体育协会作为会员。会员必须遵守FINA规则。《国际泳联章程》12.1条允许FINA对任何违反FINA规则的成员进行制裁,包括个人成员。这些制裁包括:警告; 罚款; 禁赛; d)撤回认可; d)取消比赛结果; d)退还奖金、奖章、奖品等。

FINA有一整套符合WADA规范的兴奋剂控制计划。根据《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规定,兴奋剂仲裁庭在确定违反了兴奋剂规则后,会进行上述处罚。

《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适用于FINA、FINA会员协会及其成员,以及由FINA会员协会组成的各大洲协会或区域组织,并对其具有约束力。这些规则还适用于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成员资格、认证和/或参加项目的条件,他们同意接受反兴奋剂规则的约束,并根据规则第8和13条规定,认可FINA和其会员协会对《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规定案件的裁决和上诉管辖权。中国游泳协会是FINA会员,孙杨是中国游泳协会管辖运动员,因此FINA有权对孙杨进行兴奋剂检查、听证和处罚,当事人对兴奋剂处罚不满,可上诉至CAS。

2.2 FINA兴奋剂仲裁庭

FINA兴奋剂仲裁庭由6名成员组成,成员任期4年,任何2名成员不得来自同一个国家。成员须公正、有能力;了解FINA规则,有一般体育运动,特别是水上运动经验;具有法律培训、经验和兴奋剂知识。兴奋剂仲裁庭成员由主席团在就任后的第一次会议上任命。根据主席的提议,主席团任命兴奋剂仲裁庭的一名成员担任负责人。必要时,兴奋剂仲裁庭应举行听证会,根据《FINA反兴奋剂管制规则》实施制裁。兴奋剂仲裁庭负责人从成员中指定1-3人组成听证专家组,对其审理的所有事项进行裁决。

2.3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

WADA于1999年在瑞士洛桑成立,总部位于加拿大蒙特利尔。WADA是一个国际性的独立机构,独立于IOC和国际单项联合会,由体育运动和世界各国政府共同组成和资助。其职责包括开展全球范围与体育领域反兴奋剂相关的科研、教育,提升反兴奋剂的专业能力等,致力于调查涉嫌通过使用违禁药物试图增加运动能力和成绩的行为,并负责制定、监督和实施《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其宗旨是领导全球范围内的积极力量,合作共创干净的体育世界,消除兴奋剂。“真实竞赛(play true)”是WADA 的核心价值观。

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7条规定,WADA拥有广泛的权限,包括制定政策、程序、监督实施、批准相关标准、认可或者指定实验室样本检查、开展和实施反兴奋剂教育、主动参与兴奋剂检查过程的管理,尤其是有权“对兴奋剂违规行为和其他可能导致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启动调查”。WADA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和国际单项联合会结束结果管理和处罚前不参与兴奋剂纪律处罚程序。WADA在进程完成后对制裁进行评估,如WADA认为过程或结果有任何问题,有权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3条向CAS上诉。上诉审查范围不受限制,包括与事件有关的所有问题,不限于原裁决的审查范围及相关事宜。CAS 不受被上诉调查结果的限制。

WADA上诉胜诉率很高。CAS最近10年对外公开的仲裁案显示,66例WADA向CAS的上诉案,WADA胜率超过65%,如果算上CAS部分支持的案件,则胜率超过90%。

2.4 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

IDTM 是总部位于瑞典斯德哥尔摩的第三方检查机构,其官网称,致力于推进体育比赛的公正和公平。公司创立于1991年,最初主要为国际田联提供兴奋剂检查服务,目前为包括WADA、FINA在内的22个体育组织提供服务。IDTM可提供的服务包括赛外检查、赛内检查、用药豁免和结果管理。

2.5 国际体育仲裁院

在IOC主席萨马兰奇提议下,CAS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成立。最初CAS的财政、人事均受制于IOC,其中立性遭到质疑。1994年,CAS进行改革,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ICAS),CAS的运作从体育组织脱离出来,由ICAS负责。中国的薛捍勤大法官是现任ICAS成员。

CAS目前已经得到大部分国际单项联合会的认可,FINA和国际足联、国际田联一样,都在章程中要求会员承诺接受CAS管辖并服从CAS作出的终审裁决。CAS迄今已经裁决4000多起案件。

CAS分设普通仲裁庭(Ordinary Arbitration Division)和上诉仲裁庭(Appeals Arbitration Division),分别处理普通案件和因体育组织裁决引起的争端。孙杨案属于上诉仲裁。上诉仲裁原则上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小组。2016年CAS成立反兴奋剂庭(CAS Anti-Doping Division),希望取代国际单项联合会负责兴奋剂违规初审听证。

3.主要问题及分析

3.1CAS听证中双方的立论和思路

在CAS听证中,孙杨方的观点是:由于样本收集人员的文件不齐全,因此整个活动不足以称作一次检查,收集的血样也不是样本。孙杨方不是否认自己存在不配合行为,而是要从根本否认这是一次已经开启的检查活动。

WADA的观点是:该次检查过程中存在不合规之处,但检查本身已经构成一个合法的检查程序,只是存在一些瑕疵,因此孙杨的行为性质是暴力抗检。整个CAS听证过程,WADA的目标不是否认自己存在违规部分,而是试图把这些违规部分归入合法的检查过程当中。WADA律师一直通过提问孙杨方“是否已经自愿配合BCA抽血”,让仲裁员认可争议发生在检查程序内。

双方的理论和思路指向一个问题:在DCO授权完整但BCA和DCA授权和资质不完整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开始一个符合ISTI的检查程序?WADA在听证中,从采血指南没有约束力,孙杨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孙杨有兴奋剂检查检经验,信赖随行人员的结果由运动员承担等方面来论证孙杨构成违规。在听证中WADA律师一再强调虽然有瑕疵但是习惯一直如此无人抗议,如对IDTM公司客户关系和业务发展经理Neal Soderstrom的提问显示,IDTM从1995年开始为FINA进行样本收集;每年委托采集样本之前,FINA都会向IDTM提供授权文件,每次检查都会向运动员出示FINA发放的年度授权文件;2012-2018年间,IDTM为FINA进行兴奋剂检查时所采取的流程和提供的文件都是相同的,文件上不会写明运动员或者检查人员的名字;IDTM将文件提交给FINA,FINA并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IDTM更改通知程序;2018年IDTM为FINA采集过约3200个样本。

仲裁员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很可能会被过往的先例及兴奋剂检查的惯例所影响。如果没有先例,那么可能要考量过往这是不是检查中一个约定俗成的习惯,并且没有因此给反兴奋剂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这个答案如果是肯定的话,那么孙杨想在CAS全身而退,存在着较大难度。因此,孙杨方需要尽力跳出WADA画好的窠臼进行论证。

3.2通知程序的适当性

IDTM样本采集人员是否适当地通知了运动员是FINA兴奋剂仲裁庭听证和裁决时讨论的主要问题。IDTM检查人员是否得到授权并将其出示给运动员?IDTM检查人员通知运动员时,必须向运动员提供何种授权文件?孙杨是否得到适当的通知?在CAS听证中,WADA没有把己方重点放在这个问题上。

由于反兴奋剂工作的复杂性,WADA发布ISTI对各类兴奋剂检查机构、受委托的样本采集机构、运动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ISTI包含了运动员和反兴奋剂机构都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要求。通知程序是对运动员行使管辖权的核心问题,由此开始,运动员将要承担反兴奋剂规则规定的繁重义务和严厉处罚的可能性。这也是为什么ISTI规定一定要对运动员进行适当通知的原因。通知的目的就是让运动员信服,进行兴奋剂检查的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检查。运动员必须明确了解自己是被谁检查的,参加样本收集的每位官员都是经过样本收集机构适当培训、任命和授权的。在本案中,争议主要集中在样本收集人员是否得到授权和BCA是否适格。

3.2.1通知的相关规则

在对运动员的适当通知方面,ISTI中最相关的条款是关于有权检查机构、样本收集机构、DCO、DCA、BCA和样本收集人员的定义;第5.3.2条和5.3.3条“通知前的要求”;第5.4条“通知运动员的要求”和附件 H“收集人员样本的要求”。由于目前没有公开的ISTI中文版本,所以将与本案争议相关的条款翻译如下,以供参考。

有权检查机构: 授权进行特定样本收集的组织,无论是反兴奋剂组织(例如,IOC或其他大型赛事组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国际单项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 ,或根据反兴奋剂组织的授权和规则进行检测的另一组织(例如,国际单项联合会的成员国家单项协会)。

样本收集机构: 负责按照ISTI要求收集样本的机构,不论是有权检查机构本身,或另一个检查机构(例如第三方承包商) ,而有权检查机构已授权或分包该等责任(但有权检查机构须始终根据《反兴奋剂条例》负有最终责任,遵守ISTI有关收集样本的规定)。

样本收集人员:是一个集合名词,指样本收集机构授权在样本收集活动中履行或协助履行职责的合格官员的总称。

兴奋剂检查官(Doping Control Officer,DCO) : 经样本收集机构培训并授权履行ISTI中赋予 DCO 的检查和调查职责的官员。

采血官(Blood Collection Officer,BCO) : 有资格并经样本收集机构授权从运动员身上收集血液样本的官员。

陪护员: 经样本收集机构训练和授权执行下列一项或多项具体职责的官员(被样本收集机构选中)——通知被选定进行样本收集的运动员;陪同和观察运动员直至到达兴奋剂检查站;陪同和/或观察在兴奋剂检查站的运动员;如果训练使他/她有资格这样做,见证和核实样本的提供。

5.1 运动员通知的目的是确保被选中检查的运动员得到第5.4.1条所概述的样本收集的适当通知,运动员的权利得到维护,没有机会操纵所提供的样本,并且通知是有据可查的。

5.3.2 样本收集机构应任命和授权样本收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收集,这些人员应接受过指定相关职责的培训,与样本收集的结果没有利益冲突,并且不是未成年人。

5.3.3 样本收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收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一份检查机构的授权书,以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那里收集样本。DCO还应携带补充身份证明(例如样本收集机构的身份证明、驾驶执照、健康证、护照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应包括姓名、照片和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

5.4.1当初步接触时,样本收集机构、DCO或陪护员,应确保运动员和/或者第三方(如根据第5.3.8条要求)被告知: ……(b)样本收集工作由哪个机构负责;……

5.4.2 接触时,DCO/ 陪护员应: ……(b)使用第5.3.3条提到的文件向运动员表明自己的身份;……

7.4.6 在样本收集结束时,运动员和 DCO 应签署适当的文件,以表明他们的满意程度,即文件准确地反映了收集运动员样本的细节,包括运动员表达的任何问题。如果运动员系未成年人,运动员代表(如有)和运动员应签署文件。在运动员样本收集期间有正式作用的其他在场人员可作为过程见证人签署文件。

附件E ——采血

E.1收集运动员血液标本应确保: a)符合国际公认的医疗机构标准防护措施的相关原则,并由合格人员收集,以保证运动员和样本收集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影响;……

附件H——样本收集人员要求

H.2对样本收集人员的要求首先是发展样本收集人员的必要能力,最后是提供可识别的认证。

H.4要求资格和培训

H.4.1 样本收集机构应: a)确定DCO、陪护员和BCO职位所需的能力和资格要求; b)为所有样本收集人员制定职责说明,概述其各自的职责。最低要求:(i)采样人员不得为未成年人; (ii) BCO应当具备进行静脉采血所需的适当资格和实际技能。

H 4.4样本收集机构应保存所有样本收集人员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记录。

H.5要求认证、再认证和授权

H.5.1样本收集机构应建立一个认证和再认证样本收集人员的制度。

H.5.2样本收集机构应确保样本收集人员已完成培训课程,并熟悉ISTI(包括 H.4.3.4条适用的情况,从不同国籍运动员处采集样本),才能予以认证。

H. 5.4只有拥有样本收集机构认可的认证资格,样本收集人员才可获得样本收集机构授权代表样本收集机构进行样本收集活动。

3.2.2授权的合法性

3.2.2.1争议观点

运动员方认为,DCA及BCA没有向运动员出示IDTM出具的正式授权文件,因此,样本采集程序不是按照ISTI规定进行的;现场没有获得正式授权的DCA,因此无法收集尿样;DCA拍摄运动员照片及视频的行为十分不合适;由于BCA没有IDTM授权,也没有当地抽血资质(基于其出示的文件),因此已采集血样不可以被带走检测。孙杨不构成违规。检查官和IDTM明显地、不公平地背离了样本收集的严格程序性义务,行为不当,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对运动员造成了潜在的损害。

指控方则认为,运动员得到了适当的通知。向运动员出示的2018年FINA通用授权书就是样本采集人员需要向运动员出示的的全部证明文件。当DCA和BCA与经过适当认证和适当授权的IDTM DCO一起参加样本采集时,不需要向运动员出示任何额外的授权文件。原因如下:

一,引发争议的术语“样本收集人员”(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一词根据ISTI规定,是一个集合名词,指样本收集机构授权,在样本收集活动中履行或协助履行职责的合格官员总称。这个术语,涵盖了检查团队的所有成员。ISTI并不要求检查团队的每个成员都得到IDTM授权,只要样本收集人员作为一个整体拥有授权即可。FINA向IDTM提供的通用授权书(2018年度)是样本收集人员作为团队收集运动员样本的唯一授权书,作为正式文件,其中载有样本收集人员向运动员收集尿液和血液样本所需的所有授权。

二,根据ISTI 5.3.3条,样本收集人员(作为一个集体)应做到:(1)样本收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收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检查机构的授权书,以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那里收集样本,本案中DCO向运动员出示了FINA给IDTM的2018年通用授权书;(2)检查官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IDTM认证(检查官证或章)。DCO卡由 IDTM 发放,证明检查官已经受过IDTM培训并被授权代表IDTM 工作。它的有效期为一年,必须始终在执行任务时出示。FINA认为,这两个条件都已经满足。因为ISTI 5.3.3条明确要求DCO持有补充身份证明,如果要求检查团队的每个成员都持有个人授权书,第5.3.3条也会明确说明这一点。由于第5.3.3条没有明确说明这一点,而且“样本收集人员”是对整个检查团队的集体定义,因此,整个检查团队只需一份授权书就足够了。DCA 和 BCA不需要向运动员出示额外的IDTM正式授权文件。

三,每一个参与检查工作的DCA和BCA,他们必须签署一份 “保密声明”( Statement of Confidentiality,SoC),为IDTM 记录 DCA和BCA是由DCO适当任命和培训的。SoC 是IDTM内部文件,使签署者成为IDTM库中适当的成员,可成为潜在的IDTM 官员,可行使该年度检查任务,Soc有效期为一年,在检查活动中不需要向运动员展示。2018年9月4日,IDTM 拥有两名DCA 和 BCA 签署的SoC。

3.2.2.2争议分析

关于样本采集人员是否经过合法授权,DCO、DCA和BCA是否根据ISTI规定向运动员提供适当的IDTM文件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采集样本,确实出现了条款间的矛盾和操作上的瑕疵。

根据ISTI对术语的界定,“样本收集人员”的确是一个集体术语,但联系ISTI其他章节,FINA关于第5.3.3条“只要求一份授权文件”的说法可能不能成立。

一,ISTI的定义要求,组成样本收集人员的每一名官员事先应得到IDTM授权,被列入IDTM的人才库中。此外,每名官员都应得到IDTM的“任命和授权”(第5.3.2条) ,每名官员将得到 IDTM 的“可识别认证”(附件H.2)。ISTI附件 H.5要求样本收集机构必须向将来可能成为样本收集人员的每一位官员提供“可识别的认证”(identifiable accreditation),这种认证必须及时更新。这种“可识别的认证”可不是个人身份证明,ISTI所使用的“认证”一词是指样本收集机构产生的一份文件,该文件表明该官员(无论将履行何种职责)已经受到样本收集机构对其职责的适当培训。由DCA和BCA签署并保存在IDTM 总部档案中的SoC就符合此规定。

二,第5.3.3条第一句提及“样本收集人员应提供由样本采集机构提供的正式文件证明他们的权威性”(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shall have official documentation, provided by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evidencing their authority to collect a Sample from the Athlete, such as an authorization letter from the Testing Authority)。其中,“their”这个词是复数形式,改变了对样本收集人员的界定;官方“文件”用的是“documentation”也是复数形式,如果只需要一份文件就足以证明样本收集人员作为一个集体获得IDTM适当授权,则应使用“a document”单数形式来表述。

三,FINA绝对需要出具通用授权书以便将一段时间内的样本收集工作授权委托给IDTM,否则IDTM作为商业机构没有兴奋剂检查权。但这还不够。ISTI规范的是所有兴奋剂检查的情况。在需要将权力由有权检查机构(例如国际单项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转移至样本收集机构(如IDTM)的情况下,都会产生类似的授权书。但是当有权机构同时也是样本收集机构时,则不存在机构间的授权,不会有“来自有权机构的授权书”。如国际单项联合会自己对该项运动所属运动员进行检查,或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对该国运动员进行检查的情况。如果以FINA对第5.3.3条第3款所要求的“授权”的解释为准,则在检查任务中,如果有权检查机构也是样本收集机构,则根本不需要授权就可以进行兴奋剂检查了,那么运动员如何识别兴奋剂检查官?

四,第5.3.3条规定,“正式文件”应由样本收集机构提供。FINA的通用授权书来自FINA而不是IDTM,IDTM 提供的FINA授权书不是IDTM出具的,IDTM只是把它传递过去,以表明其得到授权。IDTM作为样本收集机构,负责任命和授权将成为样本收集人员的每一个官员,向运动员出示的官方文件应由IDTM提供。IDTM没有向DCA和BCA提供任何文件,所以他们也没有任何文件可以出示给运动员。

五,只要向运动员出示FINA给IDTM 的通用授权书即可满足ISTI5.4.1(b)条。而5.4.2(b)条要求样本收集人员每个人(DCO和/或DCA),使用“第5.3.3条所述文件”(documentation referred to in Article 5.3.3)表明自己的身份,documentation是一个复数,它不仅是FINA通用授权书,也不仅是5.3.3条第二句中提到的 DCO 补充身份证明。陪护员及所有其他参加检查的官员,必须出示样本收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以证明他们从运动员那里收集样本的权利。第5.3.3条第一句描述了样本收集机构提供的必要的“官方文件”,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那里收集样本;第二句描述了DCO必须携带的额外补充身份证明。“官方文件,证明其有权从运动员处收集样本”应包括: (1)FINA授予IDTM作为样本收集机构的证明;(2) IDTM授予每个官员权力,派遣他们去执行检查任务,收集运动员样本。

六,在分析ISTI要求时,需要区分适当的身份确认(该官员是谁)、适当的任命(该官员担任特定职务)和适当的授权 (允许该官员担任特定职务,包括接受适当的培训和具备适当的资格)。这些证据才能证明样本收集机构、检查官和将提供样本的运动员与正在进行的检查任务之间存在明确的联系。仅靠DCO口头向运动员说明“他们与我在一起,我将负责,一切都很好”是不够的。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FINA听证专家组认为,运动员没有得到DCO的适当通知。其他参加样本收集的人员未能符合ISTI中关于通知的规定。没有向运动员出示IDTM适当授权的正式文件来确定DCA和BCA的身份。由于缺乏适当的通知,因此IDTM 在2018年9月4日代表 FINA 进行的样本收集工作没有正式开始。提供尿液样本的要求没有得到妥善执行;最初收集(后来销毁)的血液没有经过适当授权,因此不适合作为“样本”。因此,IDTM 于2018年9月4日发起的样本收集活动是无效的,不构成兴奋剂违规。

3.2.3BCA的适格性

ISTI E.4规定,BCO应当具备进行静脉采血所需的适当资格和实际技能。WADA《血样收集指南》规定, 涉及血液的程序,如果当地的标准和要求超过以下所列的要求,则必须符合当地有关医疗机构预防措施的标准和监管要求。2018年9月4日BCA成功采集了孙杨的血样,BCA显然知道如何采血,而且完成得很好,但问题的关键在于:(1)BCA是否具有在当地合法抽血的资质;(2)BCA是否向孙杨出示有效力的资质证明;(3)BCA是否得到IDTM认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采血助理涉嫌携带证书不合格和异地执业。首先,BCA只提供了2009年浙江省颁发的《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证》,没有携带《护士执业证》。《护士执业证》是护士上岗证,《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证》则是护士的职称证书。《护士条例》第7条规定,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2条规定,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BCA也许拥有合法的资质并拥有《护士执业证》,但是她没有根据ISTI要求,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她拥有从运动员处采血的资质。血样采集人员没有合法资质并且没有向运动员出示其资质,是取消血样采集任务的合理依据。血液由未经授权或未获合法资质的BCA、BCO采集,不属于“样本”,不能用作反兴奋剂检测目的,只是从运动员身上获得生物材料。其次,BCA的注册执业地为上海,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在浙江进行抽血。《护士条例》第28条规定,不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另外,FINA听证专家组对BCA这一概念提出了疑问,因为ISTI没有在任何地方对BCA进行规定,只有BCO的规定。BCA显然是IDTM的独家概念。为什么会同时出现BCO和BCA两个概念?IDTM承认在任务中,BCO同时也是DCO时,IDTM会给BCO/DCO出具官方文件证明其从运动员处采血的权力。这种官方文件与DCO取得的官方文件类似。BCA既然与一般的BCO承担同样的角色和责任,只负责抽血,只不过名字不一样,为什么当晚BCA没有IDTM给BCO的授权文件?清晰定义这一现象,并严格遵守ISTI中的术语,会有效避免这些疑惑。

在听证中运动员方证人被问及,如果中国反兴奋剂这些派出的护士在采血时不出示执业证书也是违法吗?这个问题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是这样解决的。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第34条授权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实施兴奋剂检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第30条规定,反兴奋剂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对检查工作人员实施招募、培训、资质认证、派遣、监督、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血检官应具备国家认可的采血资质。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在审查血检官国家认可的采血资质后,向血检官发放检查官证,反兴奋剂中心每年对检查官实施资格认证。因此,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血检官会在检查时出示他们的兴奋剂检查官证件和授权书,这种做法得到了运动员的认可,这也是孙杨在听证中提及的。至于中国血检官甚至是队医异地行医如何得到《护士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豁免,则需要另行论证。

3.3指南的非强制性

WADA《血样收集指南》2.3条规定,符合资格的DCO可执行指派给BCO的职责。要求:具有相关公共当局认可的血液采集资格,并具有样本采集经验;得到授权收集机构批准进行血液收集。

WADA认为,《血样收集指南》并不是强制性的或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WADA将反兴奋剂法规体系分为三类:(1)《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作为全球反兴奋剂政策的协调文件,具有“宪法”意义;(2)随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禁用物质和方法清单》 ,以及各种强制性国际标准,包括《签署国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国际标准》《实验室国际标准》《治疗用药豁免标准》《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标准》《国际检查与调查标准》等;(3)WADA制定的示范规则(rules)、指南(guidelines)和协议(protocols),为签署国提供反兴奋剂计划若干方面的建议做法。

WADA负责标准与协调的副主任 Stewart Kemp证词称,如WADA网站上明确标注的那样,指南就反兴奋剂项目几个方面向签署国提供了建议做法,这些指南不是强制性的,不具法律约束力,但是为反兴奋剂机构程序的实施提供技术指导,确定什么是普遍认可的良好做法和遵从WADA程序的检查。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反兴奋剂规则要求高于IDTM,但IDTM不需要遵守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规则。

WADA关于指南的非强制性并非一个强有力的论点。首先,即使指南不是强制性的,但指南规定,虽然样本收集过程可能与所提供的建议可以略有不同,但强制性ISTI规定适用于保持样本的完整性,并确保运动员和样本收集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影响。强制性的ISTI中也就通知程序和授权进行了规定,并且FINA听证专家组裁决指出IDTM在遵循这些规定方面存在问题。其次,运动员在样本收集方面的重要保障就是WADA的指南,这些指南也是WADA认可的正确做法,但WADA却指出这些指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运动员权利如何保障?运动员被严格要求遵守反兴奋剂规则,但兴奋剂程序只是宽泛地适用于检查人员,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3.4程序的偏离与对全局影响

对孙杨的指控认为,通知程序即使有缺陷,也是轻微的,检查人员偏离指南的行为(在检查过程中拍照,以及检查文件的问题)在性质上都是微不足道的,不会影响收集的血样的完整性,也不应该使整个检查任务失效,也并不能证明孙杨的行为是正确的。程序的偏离不影响全局吗?

整个兴奋剂规则体系是建立在“严格责任”基础上的,在许多情况下,都并不要求证明一个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真实性,就像在本案中,规则规定,并不需要问孙杨拒检的动机。严格责任应用于兴奋剂案,有一个在USA Shooting & Quigley v Union International de Tir案中确立的原则,经常被引用。CAS仲裁小组在此案裁决中指出:“由于反兴奋剂斗争的艰巨,因此可能需要严格责任,规则制定者和规则实施者必须先从严格要求自己开始。可能影响专业运动员职业生涯的规则必须是可预见的,这些规则必须来自获得适当授权的机构,它们必须以遵守宪法为前提。它们不应该是在过程中不断模糊增长的产物。运动员和官员们不应该面对只能根据少数内部人士多年来的实际做法来理解的、错综复杂相互排斥,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规则。” CAS 仲裁小组称这些合法性或确定性原则类似于《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是体育善治的先决条件。Quigley案中体育组织被认为违反了这两项原则,反兴奋剂违规处罚被撤销。在过去25年中,这些原则一次又一次地在无数CAS案件裁决中被引用,对运动员的严格要求同样适用于体育组织。

WADA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在检查和调查等事项上适用的ISTI多达几百页,不是一张纸,而是一本书。这份极其厚重复杂的文件存在价值不仅仅是规范参与体育的运动员,也要对体育组织在反兴奋剂中的巨大权力进行规范。如同孙杨所述,“从我成为游泳运动员的20年以来,我一直靠刻苦训练去赢得荣誉,我接受了上百次兴奋剂检查,每一次都严格遵守规定,积极配合。我相信每一名运动员都有权要求兴奋剂检查人员和反兴奋剂组织遵守反兴奋剂规则”。

2019年11月23日,FINA法律委员会主席Darren Kane在澳大利亚《悉尼先驱报》(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发表专栏文章。认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ISTI“必须得到公平、冷静和普遍的执行……这是游泳运动应得的,这是所有运动员应得的” ,从而维护运动员权利。作为FINA的法律委员会主席,虽然他声明观点仅代表个人,但这种发声也是极不寻常的。

这种关于公平的论点可能是孙杨案件中最强有力的抗辩。2019年11月,在世界体育反兴奋剂会议上,除了通过2021年新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外,还通过了《运动员反兴奋剂权利法案》(Athletes’ Anti-Doping Rights Act)和《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运动员反兴奋剂权利法案》11.0条规定,“在样本收集过程中,运动员有权查看兴奋剂检查官的身份,有权要求提供更多关于样本收集过程的信息, 被告知进行样本收集所依据的机构的权利……”这两个新规则的出台,显然意味着运动员群体对反兴奋剂过程中自身权利保护的强烈要求,WADA也注意到这种变化并顺势加强了对运动员权利保护。

在巨大的压力或诱惑下,运动员兴奋剂作弊屡禁不止,和反兴奋剂机构上演着你追我赶的猫鼠游戏。检查和检测总是在背后追赶着作弊者。随着兴奋剂使用技术不断提高,在赛前停止用药,赛内检查出违禁率很低。因此,赛外检查能够让运动员没有时间把一些药物代谢到检出限以下,对控制兴奋剂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体育形象是必不可少的。但《反兴奋剂条例》允许反兴奋剂机构突然对运动员实施不事先通知的赛外检查,要求运动员申报行踪并且与之保持一致,使用行踪申报制度监督运动员,这些规则一定程度影响着运动员的隐私,妨碍他们的活动自由。反兴奋剂机构需要在保护运动员个体权利与维护体育形象和良好秩序间取得平衡。而利益平衡的最佳方式,就是制定公平合理的反兴奋剂规则,然后各方严格按照规则执行。

CAS仲裁员Philippe Sands在听证中一再追问孙杨方:IDTM和FINA按照同样的授权已经采集了大量的样本,如果承认IDTM的授权无效,你认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言下之意,IDTM做过64000次同样的检查,如果CAS裁决孙杨案通知程序不合法,那么先前其他由IDTM所进行的检查,运动员是否可以以程序瑕疵为由挑战阳性结果?以至于如同开闸洪水一样无法控制?孙杨方认为,孙杨这一个案样本采集中发生的问题是独一无二的,这些问题给了他充分的理由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权利。

Philippe Sands这种忧虑不无道理。但从运动员权利保护方面出发,如果IDTM的通知程序是不适当的,在执行了若干年后才被运动员挑战,那作为维护体育中公正公平的CAS为何要让个体运动员为体育组织的过错买单?反兴奋剂程序上的瑕疵如何完善是反兴奋剂机构的责任,为何要由运动员来给出解决困境的办法?

在CAS这样的一个民间仲裁中,仲裁员是否有必要考虑案件的影响力,以及对后续反兴奋剂工作的影响?显然兴奋剂仲裁不是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可能要考虑到案例对整个反兴奋剂工作的示范作为。如果CAS过于强调此案判决对反兴奋剂制度的影响,而不是运动员的权利,那么WADA是否也需要接受这样的追问:在兴奋剂检查官员的资格认证、培训等方面到底存在多少缺陷,有多少运动员的样本被不合规地处理?到底有多少运动员被长期禁赛,正是基于这样取得的样本?

3.5规则不清晰的解释

在孙杨案中,关于什么是合法授权,各方各执一词,引发了滔滔不绝的论证和辩论。反兴奋剂规则不清晰时,应按照“严格责任”做有利于体育组织的解释,还是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做有利于运动员的解释?

兴奋剂处罚非常严格,甚至是“准刑事性”的。首先,兴奋剂处罚涉及运动员的重要利益。兴奋剂处罚的停赛、罚款和向全世界公布该运动员的“欺骗”行为,涉及了运动员在工作、声誉和财产方面的重要利益。运动员轻则被短期剥夺从业权,重则终身禁赛。对于国家级和国际级运动员来说,他们从事的是像律师、会计师一样的职业,被判不能参加体育竞赛,相当于被剥夺了工作权利。其次,兴奋剂处罚包括道德谴责。体育中的纪律处罚严重性有所不同,抢跑被罚下也是处罚,但远不如兴奋剂处罚严重。运动员被控兴奋剂违规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运动员的声誉会受到影响,被处罚的运动员将长时间被排除在该运动之外,甚至被认为“有罪”的污点在禁赛结束后仍然长期存在。运动员有兴奋剂违规污点,退役后转任教练员很可能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怀疑和拒绝。最后,兴奋剂处罚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一旦确认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对有关运动员进行处罚是不可避免的结果,不需要考虑其是否有过失,严格责任的实施是反兴奋剂现实的无奈选择,但对于运动员来说十分严酷,应有必要的措施来平衡严格责任对运动员的苛刻。在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中,严格责任原则更侧重于效率,而反兴奋剂需要更完善的制度来保证公平,维护运动员权利。

一般而言,处罚越严格,就应该给运动员越多的保障。兴奋剂处罚既然是“准刑事性”的,那么兴奋剂处罚在规则不够清晰导致争议的时候,应该仿照刑事处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即因为立法不明导致解释不清的后果不应由被告承担。“当模棱两可的措辞或者模糊的语句就其含义留下了一种合理的怀疑,而解释的原理又无法解决时,怀疑之益应当给予公民” 。

反兴奋剂的立法者由于没有使用能够让人理解清晰的表述,遇到疑难案件时就不能将规范适用不利的后果分担给规则的接收人,即运动员。因为规则的制定者拥有立法的巨大权力,同时也负有责任,让反兴奋剂规则制定者对规则存疑负责,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因为根据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既然立法权归属于体育组织,规则存疑的责任自然应由立法者来承担。在规则含糊的情况下,规则制定者因未能满足这一要求而存在失职,当然应就此承担责任。

3.6令人信服的理由

WADA认为,孙杨拒检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compelling justification),孙杨的担心没有说服力,因为他是在取样后才提出来的。从逻辑上讲,如果检查人员的行为如此明显的错误,他们很可能从整个过程开始就表现出来了,为什么孙杨对兴奋剂检查的担心只是在样本被检查后才显露出来?而这个过程总共持续了4个多小时?

WADA引用了CAS 的一个先例Laura Dutra de Abreu Mancini de Azevedo v FINA案。在该案中,一名游泳运动员拒绝接受检查,CAS建议对“令人信服的理由”应作限制性解释:“毫无疑问,我们认为兴奋剂检查和兴奋剂控制规则的逻辑要求并期望,只要身体、卫生和道德方面允许,即使运动员反对,也应该提供样本。如果不这样做,运动员将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样本,使检查无法进行。”

CAS建立了一个标准,关于“令人信服的理由”的适用检验标准在性质上是客观的,不是基于运动员的行为是否出于善意,而是基于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使他们不进行检查。这是一个很难达到的标准,除非出现真正的运动员别无选择的情况,否则运动员的首要责任是遵守兴奋剂检查。该辩护很难成功,少数成功的先例是United States Anti-Doping Agency v Jonathan Page案中,自行车选手错过了赛后检查,当时运动员在比赛中摔倒造成脑震荡,兴奋剂检查人员也没有通知运动员他的名字在赛后检查名单上,这些情况使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听证专家组做出有利于运动员的裁决。

CAS先例建立的关于“令人信服的理由”标准确实是对孙杨不利的因素。因为近年来,CAS裁决越来越多地显示出有遵循先例(Principle of stare decision)的传统,从2003年开始至今的裁决,几乎每个案件的裁决都参考了一个或若干个CAS先例。如2000-2010年CAS发布的田径项目兴奋剂裁决中,23份裁决有17份援引了先例,而且援引先例的裁决没有出现明显与先例相背离的情况。CAS仲裁依赖先例的指引,可以维持行业秩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先例主要在仲裁庭进行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时发挥指引作用,在法律适用的条文性依据不足时作用显著。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小组中是否有部分或全部成员来自判例法国家,并不影响是否做出援引先例的选择,许多大陆法系背景的仲裁庭也频繁援引先例,所以孙杨案中来自大陆法系国家意大利的首席仲裁员并不会成为援引先例的障碍。

在本案中,运动员方就此的可行抗辩就是认为争议存在着身体、卫生或道德不允许的情况,构成“令人信服的理由”。没有授权文件的DCA和BCA,穿短裤拖鞋并私拍照片的DCA,没有出具《护士执业证》的BCA,可能让孙杨和随行人员对兴奋剂检查卫生和道德方面的安全产生了怀疑。如姜熙在公众号“体育法苑”发文《一个孙杨案的思考视角:运动员生物信息数据保护》所称,国际体育组织在运动员数据保护方面做得并非无懈可击,俄罗斯黑客曾经攻击WADA数据库,并且取得和公布了大量的运动员医疗豁免的档案。而在本案中,本应保密的FINA兴奋剂仲裁庭裁决书被全文泄露给媒体,FINA也没有有效的后续补救措施。运动员在反兴奋剂检查中提交的血样和尿样都包含着个人基因信息这样重要的隐私信息,如果误入别有用心者手中,可能会给运动员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

3.7孙杨的“无动机”

WADA在CAS听证时指出,孙杨经历了多次检查。为什么众多其他运动员都能顺利检查,唯有孙杨对这次检查反应特别强烈?WADA强调,IDTM作为检查机构使用同样的文件进行了多达19000次兴奋剂检查,没有出现孙杨案类似的情况。WADA的证人、IDTM市场开发经理Neal Soderstrom 在CAS听证中指出,IDTM自1999年开始接受FINA委托实施赛外兴奋剂检查,一直使用同样的文件,FINA未对其检查文件提出异议。除了孙杨提出质疑外,没有其他运动员就检查文件提出过质疑。2012-2018年,孙杨经历了180次兴奋剂检查,其中117次是赛外检查,赛外检查有60次是由IDTM 的代表进行的。孙杨在同样的程序下进行了许多此类检查,除了在2017年的一次检查中,孙杨与一名检查官就其身份认证问题产生了分歧,其他59次都平安无事。为什么本次孙杨的反应方式与众不同?虽然WADA认为这是一起篡改案件,但孙杨这一程序违规行为的动机是否因为他现在有东西要隐瞒,而他的样本可能会揭露这一事实?

无论是WADA上述追问,还是国外媒体及运动员对孙杨砸血样行为的强烈反应,都隐含着“孙杨做贼心虚,试图通过不接受检查掩盖自己使用兴奋剂事实”的推断。这种推论完全是可以驳斥的。因为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4条规定,“注册检查库中的运动员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三次出现《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所定义的错过检查和/ 或行踪信息填报失败”,构成“违反行踪信息管理”。那么除非孙杨在此前12个月内已经有2次错过检查,否则如果孙杨真的做贼心虚不敢接受检查,按照他作为一个国际级运动员对反兴奋剂规则的了解,完全可能通过不出现在检查官面前来逃脱处罚。即使他不出现,也只会构成一次错过检查,不至于被处罚,除非他在12个月内已经有2次错过检查。那么孙杨在2018年9月4日之前的12个月内是否存在2次错过检查呢?由于运动员12个月内错过检查3次才构成兴奋剂违禁,一次错过检查不构成违禁,所以错过检查信息并不公开,但WADA显然是掌握的。如果孙杨存在此前12个月有2次错过检查,那么这是指控孙杨的有力证据,WADA的指控肯定不会漏掉如此有力的证据。WADA对此完全没有提及,可以推出孙杨不存在这种情况。据了解,孙杨也确实不存在此前12个月2次错过检查的情况。因此事发当晚,如果孙杨意欲逃避检查,完全具有“不出现”操作的可能性,因为他毕竟没有被检查官堵在屋里无处躲避。他只要不出现,就可以平安化解被检测出违禁物质的风险,为何偏偏要送上门来被检查,再砸安全容器呢?孙杨在接到检查要求后,主动赶回家,说明他没有躲避检查的故意。其后他接受了抽血,也说明他原本是打算配合检查的,所以孙杨没有逃避检查的动机。孙杨的确是因为对DCA和BCA的资质产生了怀疑,才会拒绝检查。

但是,孙杨“没有逃避检查的动机”能否使其脱罪呢?可能并没有那么简单。由于反兴奋剂工作的复杂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1.1条规定,“确保没有禁用物质进入自己体内,是每个运动员的个人责任。运动员应对从其体内采集的样本中发现的任何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承担责任。因此,依照条款2.1,没有必要为证实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而阐明运动员的企图、过错、疏忽或故意使用”。根据本条款,确定兴奋剂违规行为并不考虑运动员的过错问题。本规则参考了CAS 诸多判决中的“严格责任”原则。运动员的过错应根据第10 条在决定违反反兴奋剂规则后果时予以考虑。这一原则得到CAS 的一贯支持。这就意味着,讨论运动员是否违规时,并不考虑他的动机,如条款2.3 释义中所阐述的,如果运动员被确认通过蓄意躲避兴奋剂检查人员来逃避通知或检查,此行为即构成兴奋剂违规中的“逃避样本采集”;“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违规,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由于运动员的过失而造成的;而“逃避”或“拒绝”样本采集,则认定运动员是故意的。如果运动员确实没有故意,则在量刑时,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10.3.1条规定予以减轻,违反条款2.3 或2.5 的行为,禁赛期为四年。如果未完成样本采集,而运动员能够证实该兴奋剂违规行为不是故意(如条款10.2.3 的规定)实施的,那么禁赛期为两年。

正因为反兴奋剂规则的严格,所以孙杨在事发当晚的行为被FINA听证专家组称为是“极端愚蠢的”,因为他未来的运动生涯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对于孙杨来说,哪怕只因禁赛无法参加东京奥运会,都是极大的损失。

既然判断兴奋剂违禁不问动机,那么论证孙杨没有动机是否全无价值?当然是有价值的。这种价值不仅仅是在舆论上重塑孙杨的形象,证明他不是“兴奋剂骗子”,而且在听证中,仲裁员需要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能够说服仲裁员孙杨并无逃避检查的故意,不但在量刑中有价值,甚至会影响到定罪。例如在佟文案中,虽然佟文最终以程序权利胜诉,但其实此案阳性物质为克伦特罗,律师提供的证据链,如奥恰洛夫案的先例、运动员测谎、中国瘦肉精污染情况等,使仲裁小组倾向于认可佟文的阳性结果是误服被污染的肉类导致的,但是仲裁小组无法认定确系污染肉制品所致,在仲裁员心理天平倾向于佟文的情况下,最终佟文以程序瑕疵成功免于处罚。因此,对孙杨“无动机”的推论是有价值的。

但是,不得不说,在“无动机”的前提下,孙杨当时的做法绝非理智选择。虽然运动员和他的随行人员都认为,当晚检查结束时,“他们相信(也许是天真地相信),他们在关于谁是正确的辩论中取得了成功,他们认为最终说服了 DCO 和 IDTM 让步,接受了运动员的立场”。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问题复杂而有争议的时候,把整个运动生涯押在自己能够判断正确上是一场巨大而愚蠢的赌博”。从保护运动员的角度出发,孙杨及其团队万一对现场事件的判断出现了误判,赌上的就是孙杨28岁以后的职业生涯。目前的国际反兴奋剂体系中,运动员个人在强大的体育组织面前是弱小的,尤其是严格责任的实行,运动员对抗规则可能要付出禁赛的代价。既然没有掩盖兴奋剂使用的必要,那么孙杨对现场的判断很可能是情绪化的,尤其是后来得到了随行团队的支持。一个久经沙场百年不遇的天才游泳运动员在这样一次赛外检测中押上自己的运动生涯,这种风险不值得的。

至于WADA律师一直在CAS听证中询问孙杨,之前的药检是否全部材料齐全,“我们的疑问是,IDTM对你药检了60次,但你唯一一次有疑问的就是这一次采集,其他任何一次好像都没有类似的问题,是这样的吗?”“在你的记忆当中,其他59次IDTM的药检中,他们是否向你出示过不同的证件?”这个问题运动员可以从下列方面驳斥:一,药检程序需要严格按照ISTI规则,由有权检查机构、兴奋剂取样机构和检查官履行,这是以上各方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应承担的责任;二,运动员之前没有做出类似本次的举动,并不表示IDTM之前的做法是正确的。运动员对反兴奋剂程序的认识是不断加深的,运动员已经在第59次检查,即2017年检查时对同样的问题提出了抗议,说明了运动员对此问题的忧虑是由来已久的。此前的检查也没有发生过DCA拍照的情况,这也可能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3.8孙杨的前科问题

WADA认为,孙杨不应该依赖他的随行人员和队医,他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国际运动员,知道篡改样本的后果。孙样辩称自己没有意识到取回样本的后果。WADA认为,很难相信一位经验丰富的国际选手能够合理地持有这种观点,因为他在多个场合接受过反兴奋剂教育,并因违反反兴奋剂规定而接受过纪律处罚,不可能不知道他的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孙杨还指出,他向随行人员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并且按照他们的建议行事。根据反兴奋剂的严格责任原则,即使运动员真诚地依赖于熟悉他们的队医的专业知识,决策的后果还是要由运动员来负责。此外,WADA指出,孙杨误服曲美他嗪被禁赛3个月就是队医巴震的不良建议和不作为导致的。

的确,如WADA所言,孙杨拒检的结果,无论是否是在随行人员建议下进行的,无论其队医是否专业,其后果都要由孙杨承担,这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指控方和媒体多次提到了孙杨的前科。兴奋剂违禁前科对孙杨此案会有什么影响?所谓孙杨的前科,是孙杨于2014年5月的全国游泳冠军赛时接受赛内检查,A瓶尿样含有违禁物质曲美他嗪。曲美他嗪是一种刺激剂,2014年1月被列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禁用清单》,属于赛内禁用的特定物质。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听证委员会组成听证专家组,对此案进行了听证。孙杨提供了误服曲美他嗪的证据。孙杨心肌炎后存在心肌缺血的情况。其后孙杨遵医嘱一直使用处方药物“万爽力”(盐酸曲美他嗪)改善症状。盐酸曲美他嗪适应症为心绞痛发作的预防性治疗,眩晕和耳鸣的辅助性对症治疗,一直为运动员可以使用的药物。该物质于2014年1月1日起才被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纳入禁用药物清单,成为“赛内禁用物质”。而孙杨及其队医对此变化没有关注,孙杨仍然继续服用该药,导致兴奋剂阳性结果。医疗记录和专家证言等证明了孙杨使用该药物为治疗目的。听证专家组认为,孙杨对“万爽力”含有违禁成分不知情,属于误服,这种误服符合WADA减免处罚的标准。孙杨对阳性的发生有过失,但无重大过错、无重大过失。孙杨的过失在于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参加国际大赛的运动员,他对曲美他嗪进入禁药名单未能及时了解,导致误服。如果此药物列入兴奋剂清单,但运动员必须使用,运动员可以申请用药豁免。其后,孙杨被中国游泳协会禁赛3个月,他在全国游泳冠军赛上的1500米自由泳冠军被取消。这一处理结果当时WADA并未提出异议。

虽然孙杨2014年违禁是误服,但这一次违禁还是可能对本次拒检的处罚造成影响。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10.3.1条规定,违反条款2.3 或2.5 的行为,禁赛期为四年。如果未完成样本收集,而运动员能够证实该兴奋剂违规行为不是故意(如条款10.2.3 的规定)实施的,那么禁赛期为两年。WADA认为,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10.7.1条规定,“对第二次违规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其禁赛期应在以下三者中选择最长:(a)六个月;(b)第一次违规实施的禁赛期的一半,而不考虑根据条款10.6 对该禁赛期进行的任何缩减;(c)如果是第二次违规,则将该行为视为第一次发生,予以两倍的禁赛期,而不考虑条款10.6规定的任何缩减”。10.7.3 条规定,“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已经证实其无过错或无疏忽的兴奋剂违规行为不得作为违规行为计入本条款规定的多次违规”。

孙杨的误服,当时被认定为“无重大过错、无重大过失”,而并非“无过错或无疏忽”。因为10.4 条释义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无过错或无疏忽不适用:……(b)运动员的私人医生或体能教练在未告知运动员的情况下给运动员施用禁用物质(运动员要对他们自己选择的医疗人员负责,并有义务告知医疗人员自己不得使用任何禁用物质)。所以孙杨第一次误服累计为兴奋剂违禁,导致本次拒检涉嫌第二次兴奋剂违禁。因此WADA才提出,由于孙杨之前2014年有一次兴奋剂违禁,按照10.7.1条规定应对孙杨禁赛2-8年。

3.9商业公司外包兴奋剂检查

运动员方提出的IDTM程序瑕疵真的无法避免还是因为商业利益没有做到?如果IDTM的检查人员向孙杨出具了FINA向IDTM的授权,以及IDTM授权每个检查人员的证明,那么本案的争议可能就不会发生了。但是,与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为每一个检查官制证不同,IDTM只为DCO制证,而不为DCA或BCA签发授权文件。在CAS听证的交叉质证环节,孙杨的律师问WADA以及IDTM,这次派出的人员是不是都有合法的证件?回答是,由于IDTM还在运动员所在的国家聘请外包人员,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员都持有IDTM资质,而不管他们是不是有相关的资质,这都是在IDTM合法授权范围内的,除了DCO外,像BCO和DCA,也都没有义务向孙杨去出示他们的授权文件。过去这19000多次检查的过程当中都没有人对IDTM的检查要求提出任何的质疑。

离开对规则本身的解读,从操作实际上看,为DCA或BCA签发授权文件很难做到吗?可能的确会比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给每个检查官制证要困难。但是,授权文件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的,如同FINA听证专家组所述,可以是下列各项的某种组合(或全部):带有照片和官员详细资料的徽章或卡片;印有样本收集机构名称和徽标及官员详细资料的特定授权表打印件;网站上官员的数字身份证、照片和授权;包括检查官团队执行任务详细资料的数字链接。既然为DCA或BCA签发授权文件并不难做到,IDTM为何没有做到?FINA将赛外检查的工作外包给了IDTM,IDTM不是非营利机构,而是公司。作为公司首先要考虑到盈利和成本,在无人质疑的情况下,尽量减少成本自然是最佳选择。IDTM的官网介绍,其全球网络在100多个国家由500名医生、护士及/或抽血员组成,可确保检查能以最快捷及最经济的方式(fast and in the most economical way)进行。网站不止一处提到了检查的“经济性”。出于成本的考虑,IDTM一般在某个国家聘用兼职检查官,借以减少长期雇佣费用和差旅费。在我国兼职猫网站上有2017年招聘运动员检查专员(DCO)的信息,报酬为300元/小时,工作内容是“经过国际相关运动协会授权,抽取运动员血液及尿液送检”。同时,基于成本的考虑,IDTM将选择和培训DCA的任务交给了DCO,如在FINA裁决中描述,DCO告诉运动员,“她指定了DCA,并且训练了DCA执行这次检查任务所负责的具体任务(仅仅是见证排尿和收集尿液)……DCA签署了一份SoC,确认他的培训并确保保密;DCA明显与DCO一起执行任务,而DCO是IDTM的合法代表”。孙杨事件发生后,IDTM检查中国运动员,就只让DCO一个人执行任务了——这种变化,是否表明IDTM意识到,将选择和培训DCA、选择BCA的任务委托给DCO,存在着风险?

出于现实的考虑,由DCO招募、挑选、培训和授权DCA和BCA当然也是可行的。如果IDTM信赖DCO ,就应该授权DCO,让他们按照ISTI的规定在履行检查任务之前培训DCA和BCA。如果DCA经过妥善培训,就不会出现私自拍摄运动员照片的不专业行为。既然DCO在选择和培训DCA和BCA时代表样本收集机构行事,是样本收集管理机构的代理人,那么DCO应该可以向DCA和BCA个人提供样本收集机构授权文件,作为DCA和BCA经过培训和参加样本收集工作的证据。如果IDTM不信任DCO,就应该自己培训和授权DCA和BCA。但无论如何,DCA和BCA应被培训和授权,并且授权文件必须出示给被要求提供样本的运动员。

另外,孙杨在CAS听证中指出,“那天晚上我只看到了FINA授权IDTM的信件,但是我的英文并没有好到可以阅读所有东西,我没有在那个信件中看到我自己的名字”。FINA授权IDTM的通用授权书中肯定不会有运动员的名字,WADA副主任Stuart Kemp指出,“FINA向IDTM发放委托采集样本的授权书时,不需要写清楚参与检测的运动员以及检测团队每位成员的名字。因为这比较困难,例如赛后药检,你只能等到比赛结束后才会知道哪位运动员获得第一名,需要接受药检”。但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赛内检测有固定的检查站和专门着装的兴奋剂检查官,其权威性一目了然,与赛外检查的情况大不相同。赛内检测不提供有运动员姓名的授权书有情可原,但是对于母语非英语的运动员,出具连运动员名字都没有的英语授权书,让运动员如何确认对方确实有权对自己进行检查?长期以来,由于运动员对兴奋剂检查权威的天然尊敬,以及惧怕拒检的处罚结果,IDTM的检查程序无人质疑,或者有人质疑,有关机构不置可否。比如孙杨在2017年的一次IDTM检查中就在兴奋剂检查表上投诉检查人员没有得到适当的认证和授权。当时他投诉的问题和本次争议的问题基本一致。根据近期对中国一些运动员单位访谈得知,对IDTM检查官资质提出质疑的运动员不止孙杨一人,也有其他运动员认为只出具国际体育组织对IDTM的授权书和检查官个人身份证明不足以证明检查官经过合法授权,准备拒检,只是这些运动员、教练员咨询所属的中国项目协会时,协会官员基于目前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严酷形势及反兴奋剂规则的严格规定,力劝运动员不要拒检。FINA和WADA指出,“运动员最明智的做法是在任何情况下均先遵从检查官的指令提供样本,然后再提出抗议,运动员有疑虑时也不要去冒着违规的风险拒检”。WADA认为, 孙杨当时的反应是不合理和不必要的。他可以简单而正式地在兴奋剂检查表格上表达对他所看到的违规行为的不满,并利用这一正式抗议对兴奋剂样本的证据可采性提出质疑。事实上,一些运动员确实已经将自己的意见标注在兴奋剂检查单上,孙杨之前就这样做过,然而这种抗议并没有什么用处,孙杨在CAS听证称,这个主检官2017年在没有证件的情况下参与了他的检测,所以他在之后投诉了她,但是之后孙杨没有收到任何关于他投诉这个事件的反馈。FINA的裁决也证实了这一点。这说明,如果不是孙杨这样见多识广、个性较强的运动员通过“砸血样”和公开听证的方式将对IDTM检查程序的质疑带到公众面前,IDTM还将会继续采用现有的方式采集样本。IDTM需要在全球100多个国家执行检查任务,各个国家情况千差万别,有的国家可能注册护士奇缺,也可能是出于对效率和经济的考虑才做出目前的规定。客观现实虽然如此,但既然反对在体育中使用兴奋剂是奥林匹克大家庭的选择,那么体育组织就必须为这个政策买单,即使这是目前国际体育领域最昂贵的政策之一。

2018年,在IOC的推动下,国际检查机构(International Testing Agency,ITA)成立,ITA是一个独立的瑞士非营利组织, 成立的初衷是用更独立、透明、专业的方式进行兴奋剂检查。启动资金来自IOC,后续资金则依靠于收取委托检查费用,ITA不仅负责奥运会的反兴奋剂项目,一些国际单项联合会,如国际举联等国际单项联合会也委托ITA进行检查。出于成本的考虑,ITA的检查官也需要在被检查国家选择,但它会选择与该国反兴奋剂机构合作的模式,来保证检查官的质量。虽然IDTM官网上FINA还是IDTM的客户,但据了解FINA已委托ITA进行兴奋剂检查。ITA的成立是否意味着国际体育组织已经意识到,让IDTM这种商业公司外包兴奋剂检查的做法,并非反兴奋剂的最佳选择?将关系到运动员荣辱与运动生涯命运的兴奋剂检查,交给营利性的商业公司,能否取信于运动员?

IOC与其他主要国际单项联合会,都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逐渐形成的,是在现代体育尚处业余体育阶段发展起来的,体育组织结构松散,运作机制非市场化,组织成分不规范,组织行为多基于道德而非法制。其运作是由非专业的业余人士操控的。20世纪后期,国际体育所处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背景均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奥林匹克运动自身也发生了深刻变革。竞技迅速进入市场成为极具吸引力的文化产业,原本独立自治的体育组织开始全方位与社会发生接触。体育组织的既有形态及运作机制一下子无法适应这种发展变化,“贵族俱乐部”式的业余体育组织的各种问题纷纷呈现,在国际体育组织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转向善治改革时,遵守透明度、运动员参与和权利保护、申诉机制显然是其中最基本的原则。在反兴奋剂领域,WADA及其他反兴奋剂机构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新的问题仍然不断涌现。在法治框架下进行立法和制度建设,注重运动员参与和权利保护,体育组织严格执行规则的同时严格遵守规则,才能建立全球反兴奋剂的良好秩序。

4.结语

孙杨拒检,并没有隐藏自己用药的动机,而是认为IDTM检查人员没有资质。但是现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故意拒检将被禁赛4年,非故意拒检将被禁赛2年。孙杨方认为,由于IDTM检查人员没有适当通知运动员,所以这不是一个合法的检查,产生的样本并非合法样本;WADA则认为,即使通知程序有瑕疵,也构成合法检查,运动员应配合检查,事后提出抗议。本案的CAS仲裁员,将在两种冲突利益间寻找平衡,如果坚持程序正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保护运动员权利原则,则裁决将有利于运动员;如果坚持反兴奋剂的严格责任、维护反兴奋剂工作的权威性和保护体育运动的最大利益,则裁决将有利于WADA。


孙杨一案专家组裁决意见和CAS仲裁案裁决的具体事实和程序简介

孙杨一案的仲裁裁决(CAS2019/A/6148 World Anti-Doping Agency v. Sun Yang &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已于昨天公布,本案属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上诉人)是根据瑞士的私法成立的独立的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孙杨(第一被上诉人)是中国著名游泳孙杨;国际泳联(FINA)为第二被上诉人。

一、基本事实

1、取样行为

2018年9月4日晚,对孙杨在其位于中国杭州的住所进行的血检取样和尿检取样工作,以进行赛外检测(out-of-competition,OOC)。国际泳联拥有结果管理权并是此次检测的授权机构,国际兴奋剂检测管理公司(International Doping Tests and Management,IDTM)为取样机构。IDTM通过主检测官(Doping ControlOfficer,DCO,女),血检助理(Blood Collection Assistant,BCA,女)和尿检助理(Doping Control Assistant,DCA,男)(统称为“IDTM取样人员”),准备根据孙杨适当的时间22:00-23:00之间,对孙杨进行血检取样和尿检取样工作。IDTM取样人员还有一名司机陪伴。孙杨由其母亲陪伴。经各方同意,出于保密原因,专家组不在本案裁决中披露IDTM取样人员的姓名。

主检测官以前对孙杨有过别的取样工作,孙杨知道她。主检测官对孙杨出示了IDTM给她签发的身份证,以及一封国际泳联给IDTM的普通授权函,该函特别指出,“在国际泳联赛外突击检测项目的一部分的兴奋剂检测框架中,IDTM被FINA任命并授权进行各运动员的血样和尿样采集工作”([IDTM] is appointed and authorized by [FINA] to collect urine andblood samples from athletes in the frame of the doping controls organized aspart of the FINA Unannounced out-of-Competition Testing Programme)。尿检助理向孙杨出示身份证,血检助理向孙杨出示了她的初级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孙杨主张他在早期阶段就对这些证件提出了异议,但是案中对方并不认可,此点存疑。

然而,显然他对这些文件表示满意,因为他签署了《兴奋剂检测表》并对于两管血样取样工作进行了配合,而血样被密封在玻璃容器中并储存在储物箱中。此后不久,孙杨发现尿检助理对其拍照,进而怀疑其不是专业人士,进而要求重新仔细审查IDTM取样人员的证件,尤其是尿检助理证件。孙杨认为尿检助理资质不足,应其要求或者在主检测官的同意下,尿检助理从检测任务中回避。而因为尿检助理是IDTM取样人员中的唯一男性成员,因此无法从孙杨那里进行尿样取样。

孙杨又对主检测官和血检助理的资质提出异议。然后,孙杨和孙母电话联系孙杨的支持人员以寻求建议。此后不久,孙杨队医巴震来到孙杨的住所。巴震医生又电联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主任韩兆奇和游泳领队程浩。然后,巴震和韩兆奇与主检测官就IDTM取样人员的证件进行了讨论。而孙杨的支持团队告知孙杨和主检测官他们的证件不合规,血样不能被主检测官带走,这导致孙杨及其团队采取了收回孙杨的血样的措施。对此,主检测官试图警告孙杨任何移除血样的行为可能(could)被视为不符合取样流程并导致严重的后果(In response to these efforts, the DCO sought to warn the Athlete that any removal of the blood samples could be considered as a failure to comply with the sample collection process, and that such action might give riseto serious consequences.)。在孙杨压力之下主检测官或血检助理将玻璃容器从储物箱中取出,将其交给孙杨。当主检测官指示孙杨任何IDTM材料都不能遗留在现场时,孙杨指示其团队打破其中的一个玻璃容器,以取回血样,以便主检测官可带走损坏的容器而不是血样(When the DCO indicated to the Athlete that no IDTM material could be left behind, the Athlete instructed his entourage to break one of the glass containers with the purpose of extracting the blood sample so that the DCO could take back the broken container but not the blood sample.)。孙杨用手电筒点光,保安用锤子损坏了血样的玻璃容器。其中的血瓶完好无损,并被孙杨取回。

因此,当晚没有采集到血样或尿样以进行检测。血瓶为巴震所持有,但其因为监管链被打破,所以不能再用于检测了。此后,在主检测官在场的情况下,孙杨撕毁了其之前填写的兴奋剂检测表。

应孙杨的要求,巴震另找了一张纸写明当天取样的实际情况,并写明其意见,而该文件由孙杨、巴震、主检测官、尿检助理和血检助理签署。其英文翻译指出:

“2018年9月4日晚,国际泳联的4人对孙杨先生进行了血检和尿检。四个人之一司机,与案件无关。其余三人进入房间。三者之中,[主检测官](卡号[…])持有并出示了兴奋剂检测官证书。[孙杨]积极配合检测。但是,在接下来的血样和尿样取样过程中,[孙杨]发现[血检助理]血样取样官只有提供了她的护士资格证书(编号[…]),但没有提供血样取样官的任何其他证明文件。[尿检助理]([主检测官]的同学),只有尿检的兴奋剂检测官提供了他的居民身份证([…]),但未提供任何其他兴奋剂检测官关于尿检方面的证明。他们之间是无关联人员。在我们反复询问之下,其中只有[主检测官](卡号[…])提供了兴奋剂检测官证书,其余两个不能提供兴奋剂检测官证书和任何其他相关授权。因此,尿检和血检无法完成。(血样已取样但不得带走。)”

“On the night of September 4, 2018, 4 persons of FINA conducted urine test and blood test to Mr. SUN Yang. One of the four persons was the drive who was unrelated. The rest of three persons entered into the room. Among the three persons, [the DCO] (Card No. […]) possessed and provided and showed the certification of Doping Control Officer. [The Athlete] actively cooperated with the testing. However, in the following process of blood and urine sample collection, [the Athlete] found that [the BCA], Blood Collection Officer, only provided her Nurse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Number […]) but did not provide any other proof of certification for Blood Collection Officer. [The DCA] (classmate of [the DCO]), the Doping Control Officer for urine test, only provided his resident ID card ([…]) and did not provide any other certification of Doping Control Officer for urine. They were unrelated personnel. Under our repeated inquiries, among them, only [the DCO] (Card No. […]) provided the certification of Doping Control Officer, and the rest two could not provide Doping Control Officer certification and any other relevant authority.Therefore, the urine test and blood test cannot be completed. (The blood sample that has been collected could not be taken away.)”

事件发生后不久,IDTM向国际泳联报告称其要求提供的样品(血样和尿样)无法取样。2018年9月6日,孙杨向国际泳联提交了关于IDTM取样人员的行为的解释和投诉。截至2018年9月中旬,经过进一步调查,国际泳联收到了IDTM的其他报告和解释。2018年9月19日,国际泳联正式要求孙杨解释为什么IDTM未取得所需的尿样和血样。2018年9月26日,孙杨向国际泳联提供了一份声明阐明了其立场。

二、国际泳联兴奋剂检测专家组(FINA Doping Panel)的审理

1、初审情况

2018年10月5日,国际泳联正式主张孙杨违反《国际泳联针对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测规则》第2.3条(拒绝或未能提交)和第2.5条(干涉或企图干涉兴奋剂检测的任何部分)。孙杨对此进行辩驳。

国际泳联兴奋剂专家组于2019年1月3日,国际泳联兴奋剂专家组作出裁决,认定孙杨并未违以上条文,而除非得到孙杨的同意,否则不得披露本裁决。对此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案的完整和有说理的裁决的“不晚于21天内”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提起上诉(appeal)(7.4 Any appeal against this decision may be referred to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for Sport (CAS), Lausanne, Switzerland not later than twenty one (21) days after receipt of the complete and reasoned judgement (FINA Rule C 12.11.4 andDC 13).)

2、初审核心理由

该裁决的基本推理中认定,由作为取样人员的取样机构官员所持有的取样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包括身份,任命和授权的核心部分)可以是以下各项(或全部)的某种组合:带有官员的照片和细节的徽章或卡片;带有取样机构的名称和徽标以及授权的特定的纸质授权书;网站上的官员的数字身份证明、照片和授权;包含任务指令的详细信息的数字链接。至少,取样机构的“官方文件”必须给出“证据”以证明取样机构、相关取样官、以及对运动员取样的任务之间存在明确的联系(The “official documentation” provided by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covering the critical components of identification, appointment and authorization) held by officials who are 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could be some combination of (or all of) the following: a badge or Card with a photo and details of the official; a specific hard-copy Authorization From with the name and logo of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and the details of the official; digital identification, photo and authorization of the official on a website; digital links that include Mission Order details. At a minimum, the “official documentation” from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must provide “evidence” of a clear link between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the official involved and the testing mission being undertaken where the athlete will provide a sample.)。

仅靠本案的孙杨知晓的IDTM主检测官(如本案情况)向孙杨口述该案的尿检助理或血检助理: “他们和我在一起,我主管——一切都没问题。”是不够的。向孙杨出示IDTM主检测官门户的内容可能已证实(带有照片)尿检助理已经在IDTM的2018年合格入库人员,但这种做法并未提供取样时IDTM授权参加2018年9月4日赛外检测的证明(It is not sufficient to rely on a known IDTM DCO (as in the case at hand) to state verbally to the Athlete with reference to an attending DCA or a BCA (who have no official documentation from IDTM whatsoever), in effect: “they are with me, I will be in charge –everything is OK.” Showing the Athlete the contents of the IDTM DCO Portal might have established (with a photo) that the DCA was in IDTM’s ‘pool’ of qualified officials for 2018, but that step provided no evidence of an authorization from IDTM to take part in the OOC mission on September 4, 2018 when the sample was to be collected from the Athlete.)。

兴奋剂专家组认定,由IDTM代表国际泳联的2018年9月4日的赛外检测取样并未正确启动。尿检助理和血检助理缺乏IDTM的“官方文件表明孙杨没有受到适当通知。尿样取样不准确,无法完成。最初的血样取样(并随后销毁)并无正确的取样授权,因此不是ISTI和《国际泳联针对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测规则》项下定义的适当的“样本”。结果,由IDTM于2018年9月4日发起的取样手续无效,由此不违反《国际泳联针对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测规则》。

3、初审其他理由

即便上述违规操作不能导致取样手续无效,则还有其他理由可以得出孙杨并未违规的结论。

(1)尿样取样手续

兴奋剂检测专家组认定,尿检助理用自己的手机秘密拍摄了孙杨的照片和视频,数量多于主检测官在证词中所描述的数量。且有诸多证人证言证明这一点。随后孙杨目睹删除这些照片。关键的问题是,尿检助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证词以洗清对他的严厉指控,因此孙杨的主张未受到有效异议。

尿检助理的这种行为是非常不当的,而且极端不专业,永远都不该发生。

监视是一个敏感、个人和严肃的事情,不是为“追星族”所设。孙杨最初怀疑,最后发现尿检助理的电话上有他的照片照片已被删除。尿检助理的这种行为在孙杨监视下取得的尿样之前无疑是立即中止尿检助理的参与检测任务的理由(Proof of this conduct by a DCA prior to the Athlete providing a chaperoned urine sample is unquestionably reason to immediately suspend the DCA’s involvement in the testing mission.)。由于没有其他男性尿检助理可以担当此角色——尿样取样任务必须放弃。该等事实一经确立,便成为运动员拒绝与尿检助理进行任何进一步个人和敏感接触的强迫性理由(Such facts, once established, are acompelling justification for the Athlete to refuse to have any further personaland sensitive contact with the DCA.)。

(2)血样取样手续

由于孙杨有实质性关切,其提供的许多证人提供的证据表明:IDTM血检助理没有提供证明她在血检地点有资格抽血。而这是ISTI规定的一个要求。

ISTI附件E中要求血样取样人必须具备“适当资质”(blood be collected by “a suitably qualifiedperson”)。附件E第4条规定:“涉及血液的程序应与当地符合医疗保健中的预防措施标准和法规要求相一致,如果这些标准和要求超过以下规定的要求”(Procedures involving blood shall be consistent with the local standards and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regarding precautions in healthcare settings where those standards and requirementsexceed the requirements set out below)。

血检助理可能已获得适当资质,并持有有效执业证,但专家组根据本案材料无法得出如此结论。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她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证据以证明其具有符合ISTI规定的抽血资格。血样由不具备适当资格的个人取样,并且不能向运动员出示其资格是放弃采血手续的适当理由。血检助理未经适当授权或适当采取的血样资格不是《国际泳联针对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测规则》中定义的“样本”,不能用于兴奋剂检测目的,而仅仅是从孙杨身上提取的已变成医疗废物的生物材料(As the improperly collected blood cannot be used for Doping Control purposes, it is not a “Sample” as that term is defined. Such blood is merely biological material taken from an athlete that has become medical waste.)。

(3)违规结果告知义务

关于ISTI允许的做法,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重点在于谁是谁非。ISTI附件A第3.3.a)条中明确指出,主检测官必须以运动员能理解的语言告诉该运动员潜在的无法遵守规定的后果。解释某些行为可能导致违规的风险还不够,主检测官必须以运动员能理解的语言告知其不遵守的后果,主检测官必须更进一步且清楚表明其正在将运动员的行为视为不遵守行为,并且必将产生什么后果(Explaining the risks that certain conduct might lead to a violation is not sufficient. The DCO must go further and clearly articulate that she is treatingthe Athlete’s conduct as a Failure to Comply and that the following consequences will apply.)。

主检测官多次试图向孙杨传达有关其行为后果的重要信息,但始终没有成功。孙杨及其每位证人均作证,主检测官从未告知他们将要发生的确切后果。这可能是事实。该本案中,专家组从主检测官这一方的证言中只听到她说某些行为可能构成违反规则的行为,而对方立刻对此否认(All that was ‘heard’ from the DCO in the ongoing debate regarding whose interpretation of the rules was ‘correct’ was the message that certain conduct might constitute a rule violation. This message would be immediately denied.)。因此不存在某个瞬间使得孙杨明确知道他的行为在当时正在被主检测官当作“未能遵守”来进行处理,而且会导致严重后果(There was no clarifying and crystalizing moment (a metaphorical “bang”) ensuring that the Athlete clearly knew, in the face of the identified conduct, that his conduct was being treated by the DCO as a Failure to Comply andthat serious consequences would apply.)。由于不存在孙杨签署拒检表格,而该表格也并非必须,而拒检表格所具备的通知的明确性并不成立,而孙杨及其团队则认为当晚他们成功说服并劝退了IDTM取样人员。因此主检测官并未完全履行违规结果告知义务。

三、CAS仲裁主要程序表

1、本案的专家组组建、管辖权、以及WADA律师的回避申请

WADA于2019年2月14日对孙杨在体育仲裁院(CAS)提出上诉声明(Statement of Appeal),任命英国大律师MichaelJ. Beloff M.A. QC担任仲裁员。WADA于2月18日提交修改过的上诉声明,也将国际泳联列为被上诉人。

2月28日,孙杨任命英国大律师Philippe Sands QC为仲裁员,国际泳联表示同意。

3月11日,孙杨对MichaelJ. Beloff M.A. QC提出回避,3月18日,国际泳联表示希望由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异议委员会(the Challenge Commis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评估该异议,而WADA和Michael J. Beloff M.A. QC主张该回避申请应被驳回。

3月22日,孙杨提交文件主张WADA提交上诉状(Appeal Brief)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现已逾期,因此本上诉根据CAS法规第R51(1)条应视为撤回,或者专家组应宣布上诉状不具备可受理性,而当日国际泳联提交附议文件。

2019年3月26日至29号期间,WADA和孙杨和国际泳联一方针对该上诉的可受理性有多轮书状交锋。

2019年4月3日,WADA才依照CAS规定第R51条提交了上诉状(Appeal Brief)。

4月9日,CAS通知当事人关于孙杨和国际泳联对本案的可受理性的异议推迟到专家组组成后审理,驳回孙杨和国际泳联申请的分别审理管辖权问题和实体问题的请求(request for bifurcation)。

4月16日,CAS代表异议委员会通知各方,对Michael J. Beloff M.A. QC的回避申请被驳回。

5月1日, CAS通知各方本案的专家组组成如下:主席为意大利的Franco Frattini;边裁为Michael Beloff M.A. QC和Philippe Sands QC。

5月9日,孙杨在提出答辩之前向专家组提出了两个问题初步问题:i)鉴于WADA方延期,本案上诉的可受理性和CAS的管辖权问题;ii)由于WADA的律师存在利益冲突问题,该律师的回避的问题、本案的可受理性问题、以及CAS的管辖权的问题,随后国际泳联表示支持,而WADA也对ii)作出了回应。

5月19日,CAS通知双方:

(1)可受理:专家组认为WADA的上诉声明和上诉状已及时提交,驳回孙杨和国际泳联的该上诉状不具有可受理性的主张;

(2)分别审理管辖权问题和实体问题的请求:鉴于上述决定,驳回孙杨和国际泳联主张的因为时效问题所以应当分别审理管辖权问题和实体问题的请求。

(3)对于WADA律师的回避申请:还需要双方的进一步信息。

5月27日,孙杨基于获得的新信息,对Michael J. Beloff M.A. QC再次提出回避申请,5月29日提交了“取消WADA律师资格的申请”以及“上诉的可受理性的反对及CAS管辖权的异议”。随后MichaelJ. Beloff M.A. QC和WADA作出了回应,而专家组任命了书记员。孙杨随后申请异议委员会对Michael J. Beloff M.A. QC做出决定前中止该程序。

6月11日,孙杨告知CAS其已向瑞士最高院提出关于下述的决定/裁决(decisions/awards)的撤裁申请:异议委员会的Michael J. Beloff M.A. QC不回避的决定,以及CAS专家组于5月19日作出的决定。

6月18日,CAS当事方,孙杨一方的各种拒绝被被驳回,仅回避事由仍在委员会审理。

6月28日,CAS通知当事方,为了维持程序进程和避免拖延,Michael J. Beloff M.A. QC已决定辞职。

7月5日,WADA任命了布鲁塞尔和伦敦的大律师Romano F. Subiotto Q.C.以替换辞职了的Michael J. Beloff M.A. QC。

7月12日,孙杨对RomanoF. Subiotto Q.C.提出回避申请。而同日CAS警告当事各方本案程序严格保密。

7月17日,WADA和Romano F. Subiotto Q.C.要求驳回孙杨的回避申请。

7月26日,异议委员会驳回孙杨对Romano F. Subiotto Q.C.的回避申请。而CAS也于当天通知双方,驳回孙杨的WADA律师回避申请。理由是律师回避的门槛很高,本案中未能满足。关键点在于孙杨一方未能证明WADA律师因为其之前在国际泳联法律委员会的成员身份而获取本诉讼程序的程序性或实质性利益(Mr Young acquired any procedural or substantive benefit for the present proceedings from his past membership with the FINA Legal Committee),而国际泳联法律委员会通常不参与反兴奋剂程序违规程序,而国际泳联总裁也表示WADA律师并未从国际泳联收到过有关孙杨案的任何信息。专家组认为,由于WADA律师参与了《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的起草过程而获得的有关该条例的任何知识与本案无关(Any general knowledge about FINA’s Anti-Doping Regulations acquired by Mr Young due to his involvement in the drafting process of these rules is not considered pertinent by the Panel.)。虽然WADA律师与国际泳联总裁之间的电话内容有争议,而国际泳联总裁对WADA律师代理国际泳联的相对方一事表示明确抗议,WADA律师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且不用回避。

10月28日,瑞士最高法院驳回在孙杨在瑞士最高法院针对WADA律师回避的申请,认为该问题不具有可受理性。(请参见:仲裁早新闻:利益冲突和逾期提起仲裁---瑞士最高法院曾驳回孙杨以管辖权和利益冲突为由提出的撤裁申请)

2、公开审理问题

7月19日,孙杨申请听证会公开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几天后,国际泳联表示应当盘问当事各方的证人,并且只有专家组的具体指示才能与被“保护”的证人取得联系,而其准备这样做。此外国际泳联表示不反对孙杨公开审理的要求。WADA随后也表示不反对公开审理。

3、证人问题

(1)主检测官作证之前

6月20日,孙杨通知其参加其听证会时的人,并要求WADA确认四名IDTM员工(主检测官,血检助理,尿检助理和IDTM检测协调员在听证会出庭。若其没有作证,则他们报告应从证据中删除,做不利推论。而针对WADA的主张,孙杨否认他对证人有恐吓威胁,但也证实了孙母与血检助理和尿检助理联系,以“取样有关案件的信息并寻求他们的帮助”(gather information about the case and seek assistance from them),但她从未试图恐吓威胁他们。

6月24日,WADA请求专家组下令禁止孙杨和国际泳联一方直接或间接联系取样人员。WADA提供了主检测官和血检助理的证人证言,表明他们已经与孙杨团队有联系,并且他们“对自己的身体和经济安危,以及家庭成员安危”有担忧。他们表示是“害怕如果他们同意在这个程序中作证,他们将遭受[该运动员]和/或其团队和支持者以某种形式进行的重大报复”(“concerned for their physical and economic well-being, and for the well-being of their family members”. They indicated to be “fearful that, if they would agree to testify in this proceeding, they would suffer significant retaliation in some form from the [Athlete] and/or his entourage and supporters”.)。

7月1日,国际泳联支持WADA的要求禁止进一步联系证人的命令,但否认有证据表明孙杨团队联系尿检助理。国际泳联认为这些证人的证言极为重要。在同一时间当时,国际泳联认为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况以CAS规则第R51条,即存在特殊事由使得WADA只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人证言的文件而不参与庭审。

7月16日,孙杨通知CAS应采取紧急措施以确保主检测官,血检助理和尿检助理参加听证会,并要求直到所有证人可以亲自作证为止,专家组应推迟听证会。孙杨在未获WADA或国际泳联的确认下,请求专家组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协助,或授权孙杨向该等法院寻求帮助,以便向主检测官、血检助理和尿检助理获取证词。

8月7日,CAS告知双方,专家组命令WADA提供的[主检测官],[血检助理],[尿检助理]和Tudor Popa先生(IDTM方官员)出庭,以便在听证会上进行主盘问和交叉盘问。而由于证人[主检测官,血检助理和尿检助理]表达的前往洛桑出庭证方面的关切,专家组提议采取宣誓证词(deposition testimony)的方式来进行审理,其可以在听证会之前,在中国的秘密的某处(具体地点由专家组决定)进行,而对其他出席人员进行限制。在记录宣誓证词的过程中,允许律师对证人进行交叉盘问,而证人的回复由法院书记员抄录,并作为专家组的记录的一部分保存。该程序由专家组主席亲自或通过电话的方式主持,并可能向证人询问他认为必要的问题(Given the concerns expressed by these witnesses (or at least as it concerns [the DCO, the BCA and the DCA]) about travelling to Lausanne and testifying at the hearing, the Panel proposes to hear these witnesses in the form of deposition testimony, which could take place ina confidential location in China (exact location to be decided upon by the Panel), in advance of the hearing, with limited attendees present. During these depositions, counsel will be permitted to ask their cross-examination questions to the witnesses. The witnesses’ responses will be transcribed by a court reporter and maintained as part of the record before the Panel. The President of the Panel will preside over the deposition, in person or by telephone, and may ask questions to the witnesses as he deems necessary.)。最后,专家组确认双方同意举行公开听证会的合意。

在双方交换信函后,CAS于8月13日通知各当事方:

1.专家组确认[主检测官]已承诺于2019年8月26日或前后于欧洲的某处秘密作证。

2.专家组指示WADA要求TudorPopa先生(IDTM方官员)出庭作证。

3.专家组了解到,[血检助理]不同意在听证会之前通过宣誓证词作证,也不同意以任何形式)当庭作证。专家组不愿接受在听证会后对此证人的盘问。问题在于专家组是否应接受其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陈述作为证据。就此,专家组接受其声明符合CAS规则第R44.1条,但这并不影响其证明力(若有)问题,这问题应在听证会上解决。

4.关于[尿检助理],专家组认识到[尿检助理]没有在本上诉中提供任何书面陈述。专家组希望[尿检助理]参加听证会(亲自或通过电话/视频),并且会邀请国际泳联尽最大努力确保[尿检助理]出庭作证。如果国际泳联无法与[尿检助理]取得联系,专家组将继续推进程序,但在并不影响其证明力(若有)问题。

鉴于此,孙杨于8月14日请求仲裁地法院协助,通过司法协助途径取得[血检助理]的证词,并在此期间中止本案上诉程序。对于仲裁庭的通知,孙杨答复要求WADA的材料也给他一份,并且要求取得[主检测官]在2019年9月4-5日的检测中使用的iPad或类似数据[sic]以及[主检测官]在视频监控中显示的她要求[尿检助理]在其上签名的文件等其他相关文件的纸质档。而后WADA主张孙杨的中止请求属于程序拖延或取得进行日后上诉的理由,但几天之后WADA指出其律师重病住院,请求休庭并被允许。

(2)主检测官作证

8月23日,CAS通知当事方,主检测官的宣誓证词取证于9月5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以及相关的程序指导。

WADA于8月28日声明已出示了文件的纸质副本给孙杨,并且IDTM已经通知WADA当前无法恢复孙杨所要求的元数据(metadata of the type requested)。

主检测官于9月5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了宣誓证词作证,双方律师出席,并经双方同意,由专家组主席主持该程序。

9月11日,孙杨主张WADA和IDTM在对主检测官取证之前把她训练得太好了,她在取证期间非常不合作。(the DCO had been too prepared by WADA and IDTM prior to her deposition and that she was very uncooperative during the deposition.)因此,孙杨表明血检助理最终举证时需要适用某些条件。

(3)主检测官作证之后,听证时间表制定之前

WADA于9月11日通知专家组,血检助理愿意通过视频链接提供证词,但须遵循与适用于主检测官相同的保护措施。而同一天,国际泳联告知专家组,它正在与孙杨和WADA关于尿检助理参加听证会的情况,并会向各方保持通报进一步发展。

在9月19日,国际泳联对血检助理这方面的条件表示支持。同日,WADA表示,针对血检助理有恐吓行动,并且是与本案程序紧密相关的某人作出的(there had been “another act of intimidation taken against the BCA in this case, an act that WADA believes was taken by someone closely connected to this proceeding and intended to influence whether or howthe BCA might testify”)。WADA表示,这些行为解释了血检助理为什么不愿作证,并要求CAS发出新的命令以禁止任何进一步的恐吓行为或披露主检测官或血检助理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并授予其他被认为是合理的保护措施。几天后,国际泳联和孙杨对WADA的指控表示反对。

9月27日,CAS通知各方,专家组认真考虑了WADA提出的事项,重申除了组织上的事项外,严格禁止当事人、律师和与之有联系的任何人恐吓或联系[血检助理],并且禁止透露任何她的个人信息或她的作证形式。专家组决定,要在公开的听证会上审理[血检助理],并且理解她不愿意以使用Skype以外的任何方式进行举证(在WADA的条件)。如果[血检助理]不愿意亲自或在公开出庭作证,专家组认为,应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维护[血检助理]的自由证词。

WADA于2019年10月7日通知CAS,血检助理已通过中介指出她不愿意亲自或在11月15日的听证会上公开作证,只愿意在11月14日通过视频作证。表示愿意在听证会上放弃传唤Johannesson女士(IDTM法律顾问)和Kemp先生(WADA标准和协调处副主任)出庭作证而是依靠他们的证人证言,对于Johannesson女士而言,依赖其在国际泳联听证会上的证词。在同日,孙杨和国际泳联表示只有证人提交适当报告和/或证人证言才得在听证会上作证,而Johannesson女士和Kemp先生的证据应被删除和无视。10月10日,CAS确认专家组准备在11月14日盘问血检助理。

10月21日,国际泳联通知CAS,尿检助理已于2019年10月18日通过两封电子邮件联系国际泳联,包括他在本案中的关联(翻译成英文)。尿检助理表示他不愿意提供口头证词。国际泳联向专家组建议应对尿检助理提议与主检测官相同的保护措施。

10月24日,在收到WADA的评论后,孙杨提供了向CAS提供尿检助理10月18日声明的新译本,强调与国际泳联提供的文字存在某些分歧。WADA于10月26日通知CAS,它将不再传唤Ricketts先生出庭作证,但会传唤Kemp先生亲自对WADA上诉状中描述内容及被上诉人的回答作证。

10月29日,CAS代表专家组向当事人提供了听证时间表,包括:

(1) Johannesson女士:专家组注意到,WADA希望缩小证人名单,以便Soderstrom先生出庭作证,而被上诉人反对,因此决定接受Johannesson女士的证人陈述,并将权衡该声明的证明力。

(2)[尿检助理]:专家组注意到[尿检助理]的16日的信函/声明,以及该声明的翻译上的一些争论。与Johannesson女士的陈述一样,专家组决定接受该声明,并并将权衡该声明的证明力。在这方面,专家组保留寻求第三方协助来进行核实的权力。

(4)听证时间表制定之后

WADA于10月30日通知CAS,又出现了对血检助理进行了恐吓的行为,并且是本案当事人所为,且其意图是影响血检助理和尿检助理作证,要求CAS类似行为。11月1日,孙杨和国际泳联否认他们是泄密者和恐吓血检助理的人。11月4日,CAS再次代表专家组重申了该裁决。程序的保密性。11月10日,国际泳联通知CAS,尿检助理已经在11月8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其提供了第二份书面声明。尿检助理问,尤其是现在是否可以通过电话作证,并为他的参与附加了某些条件。国际泳联申请其他一些协助尿检助理作证的条件。

11月12日,CAS代表专家组通知了各方,专家组注意到[尿检助理]在给国际泳联的信函。然而,鉴于[尿检助理]似乎一直不愿作证,专家组不倾向于在权限内强迫他作证。此外,在听证会只有3天就要开始了的这个关头,专家组无法接受他的[作证条件]。专家组确实认为此方法无济于事。因此,专家组将接受由[尿检助理]提供的该声明,并据此权衡此类证据的证明力。专家组的在这方面的决定符合其先前的涉及Johannesson女士的证言的决定。”(As an initial matter, the Panel takes note of thecomments provided by [the DCA] in his letter to FINA. However, given what seemsto be a continued reluctance from [the DCA] to testify, the Panel is notinclined to force him to provide testimony (to the extent the Panel would havesuch authority in this respect). Moreover, at this juncture, some 3 days beforethe hearing, the Panel is not able to accommodate his [conditions to testify].The Panel does not find this approach helpful. As a result, the Panel willaccept the statement provided by [the DCA] and weigh such evidence accordingly.The Panel’s decision in this regard accords its earlier decision as itconcerned the evidence of Ms. Johannesson.”)

同日,应CAS的要求,孙杨提供了他的程序异议的摘要:

1.他继续坚持对Romano Subiotto QC的回避请求,即他对仲裁庭的构成不当的反对[…]。

2.[孙杨]反对CAS的管辖权是基于以下理由:

-上诉未及时由WADA提出。因此,上诉是不具有可受理性,因此,CAS缺乏属时管辖权[…];

-鉴于WADA的律师Richard Young先生和Brent Rychener先生之间的冲突利益,WADA提出的上诉应不予以受理,因此,CAS缺乏属时管辖权[...]。

于11月12日和13日,WADA、孙杨和国际泳联将签字后的《程序令》副本返还到CAS。孙杨与国际泳联对程序顺序写了一些评论。

11月13日,国际泳联通知CAS尿检助理已于11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发送了第三份书面声明。尿检助理询问是否他应该作证,在什么时候作证,同时指出他在2019年11月14日至15日可以作证。同日,孙杨援引CAS于11月12日“通知当事双方专家组拒绝审理 [尿检助理]”( “informing the Parties that the Panel refuses to hear [the DCA]”)的信函,指出孙杨坚持必须听取尿检助理证词的重要性,即使这发生在11月15日的听证会之后,以确保各方的发言权。

(5)听证会前一天血检助理作证

11月14日,血检助理通过视频连接作证,以宣誓证词的形式作证,地点是瑞士洛桑。各方律师和专家组出席了宣誓证词取证仪式。当天晚些时候,专家组于11月14日通知孙杨其并不是拒绝听审尿检助理的证词。专家组提醒孙杨,过去几个月以来,其已邀请尿检助理作证,并寻求各方的协助以确保他作证。但是,出于未知的原因,并且在听证会的前几天,尿检助理在某些条件下突然可以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可以作证。专家组通知各方其认为尿检助理在听证会前夕提出这种要约是适当的(The Panel informed the Partiesthat it did not find such offer from the DCA to be appropriate on the eve ofthe hearing.)。同日,CAS确认收到了孙杨于11月12日提出的程序性反对意见,并指出专家组对此表示适当关注,并将其其纳入本程序的记录中。

四、听证会期间

11月15日,本案的公开听证会于瑞士蒙特勒举行,通过互联网直播。听证会开始时,专家组提及孙杨在11月12日的信函中提出的程序异议,并确认各方据此保留其权利。

专家组按以下顺序亲自听取了以下人士的证词/证据:

1)孙杨;

2)WADA传唤的专家证人,WADA标准和协调处副主任Stuart Kemp 先生;

3)WADA传唤的证人,IDTM检测协调员Tudor Popa先生;

4)WADA传唤的证人,IDTM客户关系与业务发展部经理Neal Soderstrom先生;

5)孙杨传唤的证人,孙母杨明女士;

6)孙杨传唤的证人,韩照歧医生,巴震医生所在学校的校长,浙江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

7)孙杨传唤的证人,中国国家游泳队副领队陈浩先生;

8)孙杨传唤的证人,孙杨队医巴震医生;

9)孙杨传唤的专家证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裴洋副教授。

出于CAS在10月29日以及11月12日和14日的信函中指出的那样,尿检助理和WADA传唤的证人IDTM法律顾问Jenny Johannesson女士并没有被审理。他们的书面陈述已纳入文件,并由专家组权衡了其证明力。

各方有充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提出自己的论点并回答专家组成员提出的问题。在听证会结束时,双方明确表示他们对专家组对此采取的程序没有任何异议,他们的发言权受到了尊重。

五、听证会后

12月5日,WADA告知CAS,有人违反专家组于9月27日作出的命令,WADA指出一位孙母录制的视频已公开流出,展现了主检测官和血检助理,该行为只能是由孙杨或某人进行以他的名义而进行。此外,WADA指出,有人向其透露有人代表孙杨联系了血检助理工作的医院的主管机关,要求与她会面。在此基础上,WADA要求专家组下令立即停止这种行为。12月9日,CAS通知双方,专家组对此表示关切,而且这若证明为真,则专家组可以从此类行动中推导出不利推论。孙杨及其律师于同一天表示,他们从未试图或者通过其它方式如通过血检助理工作的医院的主管机关试图恐吓主检测官,血检助理和尿检助理或任何其他证人。

12月20日,WADA指控孙杨在社交媒体上对主检测官进行恐吓和报复,但孙杨否认。孙杨强调WADA提供的社交媒体帖子的英文翻译信息不正确。孙杨称该帖并未提及主检测官的姓名,因此不能视为违反CAS命令的对主检测官构成威胁或报复。

六、翻译问题

从上诉一开始就商定本程序的语言为英语。当事人要求对其证人或自身提供口译服务的,需要安排独立、无利益牵涉的口译员,费用自负。各方自负责任提供清晰、准确的笔译/口译。

10月18日,CAS通知双方,鉴于某些证人不准备用英语作证,双方应商定翻译公司,提供同传。10月31日,孙杨通知CAS商定了翻译公司。

11月5日,孙杨向CAS提供了11月14日宣誓证词取证期间及11月15日的听证会的可用口译员。

双方共同商定听证会上使用的口译公司,而由孙杨的团队牵头选择公司和口译人员,最终得到WADA和国际泳联的同意。专家组表示对翻译和口译的质量非常失望,尤其是在听证会开始时的情况,指示各方应立即纠正口译问题。专家组注意到孙杨和WADA都有说中文的法律顾问/口译员在场,邀请各方商定使用其自己的顾问/口译员之一在接下来的程序中进行口译,双方毫不保留或犹豫地商定了一个新的口译员,后续程序令人满意。

听证会结束后,经各方同意,孙杨的盘问(已记录在案)已提交给独立的翻译机构,该机构在听证会上抄录并翻译了他的证词。在这方面,专家组对孙杨在本案中证言与初审中的相同,并且在程序中正确翻译,充分考虑和理解。

12月17日,各方向专家组提供了经商定的孙杨在听证会上的经过专业翻译的证词的笔录。

信息源于:临时仲裁ADA


中央纪监委:孙杨事件背后,到底是谁没有遵守规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聂新鑫

12月24日,据媒体报道,中国游泳名将孙杨的瑞士律师团队已收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结果——撤销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在今年2月对孙杨做出的禁赛裁决。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网站最新发布的消息,其已获悉相关信息,并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决定支持孙杨改判申请、撤销此前裁决,是对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主审法官提出质疑,对本案实质内容并未评论。

今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宣布,孙杨未能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定,决定对其禁赛8年。消息引发舆论关注,如果这一裁决结果被执行,意味着孙杨不但无法参加即将举行的东京奥运会,而且他的运动生涯将不得不提前结束,同时这一裁决结果对中国游泳运动也将产生极大影响。中国游泳协会随即表态,对裁决深表遗憾,并支持孙杨继续以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孙杨随后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回到事件本身来看,到底是谁没有遵守规则?

仲裁法庭认为孙杨2018年9月4日未完整配合兴奋剂检查,且未能就损坏样本容器并拒绝接受检测一事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违反了国际泳联有关“妨碍反兴奋剂工作”的部分规定。事实上,国际泳联(FINA)授权的样本采集机构——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对孙杨实施赛外检查时,派出的采检人员不能提供合法的兴奋剂检查官证件和护士执业证,也未经专业培训,已经违反了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及相关国际标准。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也做出决定,明确说明:“IDTM在2018年9月4日执行的兴奋剂检查是无效的。”“孙杨没有违反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第2.3条或2.5条规定。”IDTM执行的所谓的规则,实际是单方制定并强制运动员无条件接受的“霸王条款”。

作为对世界顶级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应该是高度认真和严肃、严格、严谨的行为。检查涉及取血样、尿样等专业技术手段,也涉及运动员本身隐私与健康安全。在中国有众多专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很难理解IDTM为什么会这么不负责任随意派出没有检查资质的人员,甚至其中有一名是建筑工人,令人匪夷所思。涉及个人生物信息的血样标本,如果轻易交给没有明确授权文件和资质不明的人,对运动员来说也非常不安全。孙杨公布的一份视频中显示,药检人员均自愿在违规药检的声明中签字,并且表示不带走检测样品。孙杨未出现任何暴力行为,绝非一些媒体故意歪曲的“暴力抗检”。

中国对兴奋剂问题实行“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三严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禁止使用兴奋剂。早在2006年,中国政府就签署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中国一贯坚持对使用兴奋剂“零容忍”,一贯重视加强运动员反兴奋剂教育。三年多来,孙杨接受了180多次兴奋剂检查,仅IDTM的药检就接受了60次。孙杨在近年来一系列比赛赛前赛后的药检都是阴性,成绩光明正大,是靠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取得的。他付出的努力,以及需要克服的各种阻力、各种不公平待遇,是常人难以想象的。

反兴奋剂是全世界的共识,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维护也是共识。对于一名运动员来说,运动生命宝贵短暂,个人声誉十分重要。一些机构不能为了维护自己存在漏洞的规则,而牺牲运动员的合法权益。IDTM使用自己制定的规则,随意对运动员进行检查,在看似合理的规则程序下,实际上是滥用权力,是对运动员个人合法权利的漠视,不排除其为了某些目的进行别有企图的“格外关照”。根据仲裁记录可以看到,WADA方一直拒不承认药检程序有漏洞,最关键的三名采检人员未现身,尤其是那名建筑工人没有出庭或视频接受质询。这样的规则和程序显然并不公平合理。

人类在发展体育的过程中,孕育了内化为人们心中信念的体育精神,追求更高、更快、更强,强调拼搏与团结、和平与公平、关爱与尊重等等。反对和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根本意义是为了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拿干净金牌”、打造“干净国家队”,是中国体育管理部门的严格要求,也是中国体育运动员的底线标准。同样,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体育组织、兴奋剂检查代理机构也应以此为鉴,改进、完善规则,严格执行包括兴奋剂检查人员资证要求在内的各项规则,严谨认真地开展与运动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兴奋剂检查工作,维护反兴奋剂国际共识,保护运动员合法权益,真正体现人类共同的体育精神。

上一篇:8000万赌石切开只值430万!涉嫌诈骗?刑案律师研判案情 下一篇:于正终于因侵犯著作权主动向琼瑶道歉了,还承担了法院强制公告费33.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