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检察院撤回起诉、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长期未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检察院亦未重新起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程序能否视为已经终结,受害人能否在没有撤案决定、不起诉决定书或无罪判决的情况下申请国家赔偿。
基本案情
熊某某因涉嫌犯罪于2002年10月被刑事拘留、逮捕,此后历经多次审判均被认定有罪。在某法院最后一次重审过程中,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法院于2008年11月裁定准许。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08年12月将熊某某释放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2009年6月解除监视居住。此后案件长期处于“补充侦查”状态,既未撤销,也未重新移送起诉,检察院亦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熊某某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以“刑事案件尚在侦查之中、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由驳回。案件逐级请示至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答复认为,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检察院亦未重新起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可视为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可进入国家赔偿程序。此后赔偿义务机关与熊某某协商达成协议,熊某某撤回赔偿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准许撤回。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实质争议,是刑事赔偿的“程序入口”应当以形式文书为准,还是以刑事追诉是否实际持续进行为准。传统上,《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要求“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形式上须有撤案决定、不起诉决定书或无罪判决。但在“疑罪从挂”案件中,办案机关既不推进追诉,也不作出终结性结论,当事人便陷入“程序不终结、赔偿进不去”的困境。
本案确立的规则是:当撤回起诉后,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补充侦查并移送起诉,检察院亦未重新起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追诉在事实上已处于停滞状态,不能以“尚在侦查”为由无限期阻却国家赔偿。这一判断的规范逻辑,在201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得到了明确落实:解除或撤销逮捕、监视居住等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的;以及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均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亦要求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进一步印证了撤诉后长期“悬而不决”不具有程序上的正当性。
适用该规则时,需要注意《刑事赔偿解释》第二条的但书: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仍应驳回赔偿申请。这意味着,办案机关不能仅以“还在侦查”的口头说明对抗赔偿请求;必须有实际的侦查推进行为和客观证据,证明追诉仍在实质进行。熊某某案与后续胡电杰案等类案共同表明,国家赔偿中的“程序终结”正在从形式要件走向实质判断,其制度功能在于防止刑事程序被无限期搁置,使赔偿救济不至于因办案机关的不作为而落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