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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长期未结案”,当事人能否申请国家赔偿,时效从何时起算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4日    阅读次数:48


争议焦点

刑事案件长期未结,当事人财产权在侦查阶段即受侵害,但刑事诉讼程序始终未终结,其国家赔偿请求的两年时效究竟从何时起算?赔偿义务机关能否以侵害发生时间距今过久为由认定时效已过?

基本案情

1999年,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立案侦查李某某,并追缴其家属缴纳的42279.78元退还给报案单位,但对李某某取保候审后长期未作结案处理。2021年,李某某向武功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公安机关以“申请已过两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复议及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均维持该立场。申诉审查期间,武功县公安局于2022年5月16日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为由作出撤销案件决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据此认定,时效期间应自李某某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之日起算,指令咸阳中院重新审理。

裁判结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22)陕委赔监8号决定撤销原不予赔偿决定,指令重新审理,确立规则:刑事“长期未结案”中,财产权赔偿请求的时效自当事人收到刑事诉讼程序终结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误区在于赔偿义务机关将“知道财产权受侵害”直接等同于时效起算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两年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算”,但这一一般规则在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时须让位于特别规则。法释〔2023〕2号第四条明确,以财产权受侵害为由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自收到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终结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办案机关未作出终结文书,但符合法定“视为终结”情形的,申请仍应受理。这意味着,只要刑事诉讼程序在法律上或实质上尚未终结,当事人就无法合理期待其行使赔偿请求权,时效即不应开始计算。本案中,1999年扣款时案件仍在侦查,此后长达二十余年既未撤案也未移送起诉,当事人始终处于“程序未结”状态,不能以扣款之日倒推时效。直至2022年撤销案件决定作出,程序终结的节点才正式出现。本案的实务警示在于,赔偿义务机关不得以时间跨度本身替代程序终结的法定判断;对于“长期未结”案件,一旦出现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视为终结”情形,当事人即应及时申请,避免在程序终结后因自身迟延而丧失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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