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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纠纷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07日    阅读次数:242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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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合伙企业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合伙的性质来确定的。合伙的性质,即合伙的法律地位,是指合伙是否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务、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由此可见,民事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企业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有独立的字号、独立的意思形成机构和执业机构,其财产与合伙人财产发生一定分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合伙企业既不能等同于公民,也不能等同于法人,而应当作为一种特俗的民事主体,即公民、法人之外的第三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入伙纠纷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入伙纠纷是因第三人加入合伙而产生的纠纷。

合伙企业基于合同产生,因此入伙纠纷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入伙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有特别规定的,使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入伙一般规定。

    此案由需注意与合同纠纷的关系。合伙在合同、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下的合同纠纷中,有合伙协议纠纷。处理本条与合伙协议纠纷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将本条理解为特别规定,合伙协议纠纷为一般规定,即合伙企业内部产生的入伙纠纷,应当列为本条案由,其他合伙组织形式的入伙纠纷列为合伙协议纠纷。

   

  退伙纠纷

退伙是指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伙纠纷是指合伙人因退出合伙,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合伙企业基于合同产生,因此,退货纠纷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伙企业法》第2章的规定是审理合伙企业退伙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注意,本条同样为合伙协议纠纷的特殊规定,即合伙企业内部产生的退伙纠纷,应当列为本条,其他合伙组织形式的退伙纠纷列为“合伙协议纠纷”。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合伙人进行财产份额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依法对给其合伙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是指合伙人因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财产份额,与其他合伙人产生的纠纷。

合伙企业基于合同产生,因此,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纠纷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伙企业法》第2章的规定是审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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