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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2日    阅读次数:923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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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作出了规定,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该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铁定的法律关系中队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以制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符合中国公司实践的客观需要,有利于解决股东滥用公司法院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规定》增设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第三类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处理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坚持慎用原则,严格限制使用情形。构成公司人格否认的要件,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①公司合法的取得了法人资格;②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过渡控制、人格混同、公司人格形骸化等;③公司股东对公司人格的滥用,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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