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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

Post:2026年01月07日    Views:1143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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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落实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规范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 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市场监管总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现予以公告。

第一章  指引综述

要登记设立一家企业,首先需要拟定一个企业名称。已登记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变更其名称。一个企业只能申报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出于设立、变更需要,申报企业名 称的,可以参考本指引。

企业申报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实施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坚持诚实信用,尊重他人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

使用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申报,可以参考本指引。

第二章申报流程

1  申报准备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或材料。

 

2  申报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企业  名称申报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进行自动比对,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作出禁限用说明或者风险提示。

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以及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申 请人应当同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中进行查询、比 对和筛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有: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 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的;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 家”等字词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字样的。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在线申报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现场提交有 关信息和材料,根据拟定企业名称查询、比对和筛选的结果,选取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 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企业名称保留

 

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 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  年。

申请人可以依据实际需求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名称保留告知书。

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4  申报结果


 

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向申请人提供的是企业名称查询、比对和筛选服务,属于行政机关为 申请人提供的便民服务事项,不属于针对具体登记申请实施的行政许可。

申请人提交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后,企业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的企业名  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在不予登记通知书中载明理由和依  据。

 

第三章  一般规则

 

1  企业名称用字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规范汉字依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  的《通用规范汉字表》确定,不包括外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字、异体字,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通用规范汉字表》可在教育部网站查询下载。

2  企业名称组成

 

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 排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示例:

行政区划名称

字号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

北京市

阳光

信息技术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不适用行政区划名称后置。

企业名称应当整体合规,相邻要素连用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 生误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2.1  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一般应当 使用规范的行政区划名称,并符合当地通用表达习惯。

(1)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以在民政部官方网站公布的行政区划信息为准;

(2)在行政区划名称中使用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如“北京市朝阳区”、“重庆渝北”等;

(3)在行政区划名称中使用开发区、垦区等区域的名称的,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不得单独使用,如可以使用“上海浦东新区”,不得单独使用“浦东新区”等。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 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个 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2.2  字号

字号是企业名称要素中最为突出的、最具独创性的要素。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 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例如“某某市沃动机械有限公司”中 的字号“沃动”具有显著性,“某某市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中的字号“动力”与行业“机械”连用,易 使公众误认为“动力”是“机械”的行业修饰语,不具有显著性。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等具有其他含义,且社会公众可以 明确识别,不会认为与地名、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有特定联系的,可以作为字号或者字号的组 成部分。例如可以使用“某某市日出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字号中的“东方”有县级以上地方行 政区划名称海南省东方市之意,但是字号“日出东方”另有含义,不足以引起误解。

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可以作为字号,但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2.3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 明,一般选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小类代码作为行业代码,例如:使用新能源技术作为行 业或者经营特点的,可选取M7515 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未规定的, 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跨行业经营的企业 一般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 营项目为该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营业务变更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需要相 应变更。

2.4  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依法在名称中标明与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一致的组织形式用语:

(1)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字样;

(2)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不得使用可能使公众误以为是其他组织形式的字样,如:基金会、发展研究中心等。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 合社)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

3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 词,并在名称中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等,其行业或者所在 地行政区划名称与所从属企业一致的,可以不再标明,但应当使用其他具有显著性的内容作 为其组成部分以示区分。例如“某某市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名称“某某市阳光科技有 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某某市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某某市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商 贸分公司”等。

 

4  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母公司是依法登记 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是母公司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参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部分股权但是没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含3家)企业法人的,可以作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集团名 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4.1  企业集团名称构成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 致,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集团”依次构成,构成顺序不 随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后置等情况改变。

4.2  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经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集团名称。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名称构成一般为:企业集团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 营特点+组织形式。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企业名称冠以其所从属的企业集团名称时,应当标 明该企业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其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 营特点与所从属的企业集团名称一致的,可以不再标明,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都不标明时,需标明字号;已标明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要素之一的,可以不再 标明字号;所从属的企业集团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需标明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5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 字样,其字号应当与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名称或者字号翻译内容保持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

 

第四章 字号相同比对

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 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1)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 外;

(3)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1  同一企业登记机关

 

同一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登记机关(一般包括市级、县级企业登记机关), 属于上述的“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的情形。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属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的情 形有调整的,按调整实际执行。

2  具体情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称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同行业或者 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情形包括:

(1)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的排 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例如“北京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与“阳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相同,但行政区划名称不同,例如注册 在深圳市的“广东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例如“北京阳 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例如“北京 阳光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情形中的名称将不予通过。

 

3  投资关系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有投资关系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企业与其直接投资方;

(2)企业与其投资方的投资方;

(3)两个企业的投资方完全一致。

 

第五章  近似名称比对

1  比对规则

 

近似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企业名称:

 

(1)字号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在保留期内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或者被其包 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阿凯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 阿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凯凯凯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在保留期内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 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马栏山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马兰山白酒有 限公司、北京马蓝山酒业有限公司。

(3)字号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在保留期内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部分字音相同, 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金瑞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瑞达丰建  材有限公司、北京金睿达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4)字号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在保留期内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字形极其相近, 容易造成公众误认,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例如:北京泰山商贸有限  公司与北京秦山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风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风官电力有限公司。

(5)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 含或者被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在保留期内的同类别企业名称的字号,或者其字号 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如:北京马兰山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马栏 山有限公司、北京马栏山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马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  风险提示

 

申请人选取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存在近似情形 的,应当避免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利。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是指享有较高商业信 誉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和知晓,显著区别于其他主体的标志性文字标识,包括但不 限于知名企业、知名大学、知名医院、知名媒体等名称或者简称。如“华为”、“清华”、“协 和”等。

存在以下比对结果的近似名称,也建议谨慎选取,避免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利:

(1)“新、大、老、真、之”等修饰字词,例如“北京阳光餐饮有限公司”与“北京老阳光 餐饮有限公司”;

(2)重复、重叠的字号,例如“北京真心餐饮有限公司”与“北京真心真心餐饮有限公司”;

(3)汉字字形修饰字词,例如“北京真心餐饮有限公司”与“北京一真心一餐饮有限公司”;

(4)与行业用语相关的表述字词作为字号的一部分,例如“北京富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富力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5)与重量、数量相关的表述字词作为字号的一部分,例如“北京阳光香酿酒业有限公 司”与“北京二两阳光香酿酒业有限公司”;

(6)与服务场所相关的表述字词作为字号的一部分,例如“北京真心餐饮有限公司与“北 京真心楼餐饮有限公司”;

(7)与区域表述相关字词,例如“北京真心餐饮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真心餐饮有限公 司”;

(8)其他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的近似名称。

因申报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似,易造成混淆 误认的,企业可能面临侵权纠纷,存在登记机关依法不予登记或依法纠正的可能。

 

第六章  要点提示

 

企业名称是公司在从事民商事活动中用以代表自己并区别于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的标志性固定称谓,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公司的品牌价值。企业做强做大, 归根结底靠的是综合实力和逐步累积的品牌效益,而不是只靠一个名称。建议企业在商业活 动中始终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尊重在先合 法权利,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1  企业名称禁止性要求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 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情形,如可能使 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情形;不得故意申报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 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 自主申报;不得不以自行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企业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等。

 

2  系统提示存在局限性

 

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向申请人提供申报服务并进行禁限用等风险提示,但系统因数据、技 术等原因,仍存在一定局限性,不能涵盖所有风险提示。申请人应对自己选取的企业名称进 行自主查询综合判断,决定是否申报,并承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依法登记后规范 使用。利用AI技术等查询推荐名称是登记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企业名称信息辅助查询功能, 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3  尊重他人在先合法权利

 

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权、商标权、版权、姓名权等,均受法律保护。申 请人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提供的查询入口对商标权、版权等进行查询,在选择企业字 号时,建议申请人进行详尽的商标等权利检索和尽职调查,避免权利冲突甚至侵权行为的发 生。

4  规范语言文字使用

 

避免以蹭热度、博眼球等方式申报企业名称,避免申报涉及时事政治、新闻宣传、网络 热词、热点话题等字词的企业名称,将相关字词作为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申报,可能缺乏显著 性、或造成不良影响、或涉嫌恶意申报。登记机关将区分不同情形,依法予以纠正或行政处 罚。

5  企业信息公示要求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企业集团母公司应 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 的授权方与使用方应当分别将企业名称授权使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 会公示。

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未在规定期限公示 的,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  申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要求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已经登记的企业法 人,通过跨省开展经营活动,在市场积累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后,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 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的,可以申报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 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不代表对企业资质或规模的官方认定,企业在名称使用 中应避免误导公众。

7  申报条件变化的及时变更企业名称

 

法律法规对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 点等企业名称相关申报条件进行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相关申报条件变化的,应及时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将 依法予以纠正。

8  使用企业名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 益;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 联关系;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 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 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等。

 

9  救济途径

 

(1)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 公司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 关处理。

(2)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等规定, 企业发现其他企业侵犯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本企业合法权益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对于在后注册商标侵害在先企业名称权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 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提出商标异议或无效程序。

 

第七章   附则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仅对企业名称申报作出一般性指引,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旨在帮助申请人依法便捷高效完成名称登记,防范潜 在风险,供申请人参考,不具有强制性。

指引中关于企业名称申报的阐释多为原则性、概括性说明,并不涵盖全部法律风险,建 议申请人在参考本指引时,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评 估,也可具体咨询所在地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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