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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税费优惠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6日    阅读次数:272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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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

【享受主体】销售住房的个人

【优惠内容】自2016 年5 月1 日起:

1.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含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享受条件】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2.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3.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4.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6.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7.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 年(含2 年)对外销售的,在向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 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 号)

186.个人转让自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转让自用住房的个人

【优惠内容】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所转让的住房应是个人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 号)

187.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售房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取得单位低价售房的职工

【优惠内容】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除上述免税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188.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销售或购买住房的个人

【优惠内容】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享受条件】个人销售或购买的房屋为住房。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 号)

189.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主体】销售住房的个人

【优惠内容】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享受条件】个人销售的房屋为住房。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 号)

190.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

【优惠内容】自2013 年7 月4 日起,对棚户区改造中购买安置住房

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享受条件】

1.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2.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

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

191.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减征契税

【享受主体】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

【优惠内容】自2013 年7 月4 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 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 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享受条件】

1.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2.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

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

192.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减免契税

【享受主体】

因房屋被征收购买或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13 年7 月4 日起,棚户区改造中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享受条件】

1.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2.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

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

193.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

【享受主体】

购买住房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16 年2 月22 日起: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 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2.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23 号)

19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契税

【享受主体】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07 年8 月1 日起,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享受条件】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

195.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的城镇职工

【优惠内容】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

2.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29 号)

196.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3.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29 号)

197.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出租住房的个人

【优惠内容】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所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

198.个人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出租或承租住房的个人

【优惠内容】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租赁合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

199.个人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出租住房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个人出租住房。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00.个人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出租住房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08 年3 月1 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享受条件】

个人出租住房。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第二条第(三)款

201.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出租住房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08 年3 月1 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个人出租住房。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第二条第(三)款

202.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优惠内容】

自2021 年10 月1 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享受条件】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的是住房。

2.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3.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 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24 号)第二条、第四条

203.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出租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

【优惠内容】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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