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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标准、定罪、量刑、免于处罚、取保候审和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9日    阅读次数:402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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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法犯罪”包括哪些类型

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而不仅限于刑法条文中已经列举的几类。

“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是指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立案标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量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

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具备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或不起诉。

数额计算

多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职业禁止

对于实施本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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