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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4日    阅读次数:241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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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

 

来源:湖北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专利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借款人指依法在武汉市注册登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人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武汉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经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在武汉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 借款人(或出质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状态;

(三)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权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专利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四)出质的专利权已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能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五)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超过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五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贷款申请书格式文本由贷款人负责提供;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四)由借贷双方认同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拟出质的专利权的评价报告,对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拟出质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专利申请尚未获得专利权的;

(二)专利权已被终止的;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四)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的;

(五)出质人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全部共有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许可;

(六)专利权存在各种纠纷的;

(七)专利权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的;

(八)其他不符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七条 贷款人在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加强风险控制,认真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注意审查专利权有效性及市场价值大小等,确保贷款能安全、及时收回。

第八条 贷款人应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专利权质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该专利权的市场公允价值或评估值的50%。对专利权的市场公允价值、评估值,可由贷款人、出质人(或借款人)组织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二年。超过一年期限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专利权予以重新评估,或提供其它形式的补充担保。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由贷款人根据质押专利权的市场前景、借款人资信及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时,还可寻求其他形式的担保作补充。

(一)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个人资产为该项贷款提供补充担保。当出现贷款风险,处置质押专利权不足以弥补贷款人损失时,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二)贷款人可寻求专业担保机构提供补充担保支持。鼓励和支持武汉市担保机构为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服务。对于担保机构担保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当出现贷款风险,处置质押专利权后仍有损失时,贷款人应与担保机构合理分担最后的损失。

第十条 经审查拟批准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必须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明确借贷双方、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质权人(贷款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利率、资金用途、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办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二)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

(十三)合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情况等报送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三条 质押合同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人应及时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但专利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内容需变更的,当事人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登记,同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在7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并报送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质押贷款手续,向出质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出质人移转的专利权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借款人(或出质人)对以专利权出质贷款人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按合同规定用于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要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贷款人要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专利权市场流转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出质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九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贷款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为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可应借贷双方的要求在查询专利权相关档案材料、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了解专利有关事务与政策、处置转让质押的专利权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符合《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借款人可以向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

    第二十二条 在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贷款人对专利权资产评估价值有争议的,可提请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指引、各自的贷款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制定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细则,加强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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