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著作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适用本指引。对文学艺术、动漫游戏、网络作品、音影作品、计算机程序等版权出质的质押贷款,鼓励银行机构优先予以办理,并在贷款额度和利率上给予支持。
二、著作权及著作权质押贷款定义
第三条 著作权也称版权,本指引所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作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第四条 著作权质押贷款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授信支持和贷款的融资模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转让、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条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也称借款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也称贷款人。
三、著作权质押登记
第六条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出质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武汉地区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可到国家版权保护中心或华中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办理。
第八条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第九条 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借款人为全体著作权人。
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出质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四)作品权利证明;
(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六)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七)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著作权的种类、数量、范围、保护期;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担保的期限;
(七)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质押合同内容需变更的,当事人应按照《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华中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同时报武汉市版权局备案。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应持有关材料到指定的专门机构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并报送武汉市版权局备案。
第十三条 出质人申请著作权质押贷款时,须向金融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著作权质押贷款申请表;
(二)出质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四)作品权利证明;
(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六)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八)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著作权质押贷款
第十四条 银行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应合理设定著作权质押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著作权质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著作权市场公允价值或评估值的50%。对著作权的市场公允价值、评估值,由银行机构与借款人协定,到具有国家资质的版权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确定。著作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二年。超过一年期限的,银行机构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物进行重新评估,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充担保。著作权质押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前景、借款人资信及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在受理著作权质押贷款申请时,还可寻求其他形式的担保作补充。
(一)可要求出质人或出质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个人资产为该项贷款提供补充担保,当出现贷款风险、处置质押物不足以弥补贷款人损失时,出质人或出质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二)可寻求专业担保机构提供补充担保支持。对于担保机构担保的著作权质押贷款,当出现贷款风险、处置质押物后仍有损失的,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协商合理确定最后损失的分担比例。
(三)可寻求专业保险机构对贷款进行保险。当出现贷款风险、处置质押物后仍有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贷款损失,保险未覆盖的损失由银行机构承担。保险公司与银行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参照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风险分担比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机构不予办理著作权质押贷款:
(一)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出质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二)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三)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四)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五)其他不符合办理著作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十八条 经银行机构审查拟批准质押贷款的,银行机构必须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著作权质押贷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著作权质押贷款合同(亦称主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质权人(贷款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贷款金额、利率、资金用途、种类、支付方式等;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著作权的种类、数量、范围、保护期;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对质押期间进行著作权转让的约定;
(七)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办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八)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
(九)合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银行机构应按照著作权质押贷款合同和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对以著作权质押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按合同规定使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银行机构在发放著作权质押贷款后,要监控借款人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不合理转移资金,变更信p>
第二十三条 银行机构在贷款发放后,要跟踪著作权市场情况,准确把握影响出质著作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银行机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置质押的著作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可根据本指引、各自的贷款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制定著作权质押贷款操作细则,加强对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
五、政策支持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武汉市版权局可应借贷双方的要求,在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了解著作权有关事务与政策、处置转让质权价值争议等方面提供咨询、调解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中的版权质押作品,尤其是获得国家级、省级确认或表彰的版权质押项目,根据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六、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武汉市版权局、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