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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继承律师讲座 遗嘱的撤销与修改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6日    阅读次数:197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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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遗嘱权利在内容上包含撤销权和修改权,这也是由遗嘱的本质属性决定的。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遗嘱人死亡以前其意思表示可能会有所变化,法律上不承认这种变化是不现实的。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的撤销和变更,主要是从遗嘱本身的性质考虑的,即撤销或变更遗嘱与订立遗嘱一样都是遗嘱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内容。法律在允许公民有订立遗嘱的自由时,必须给予遗嘱人改变、撤销遗嘱的自由,否则,遗嘱权利就不够全面,公民就不能充分表达自己最后的真实意思。遗嘱的变更或撤销是遗嘱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公民不仅可以自由地订立遗嘱,处分自己死后的财产,而且还可以随意随时随地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在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时,完全取决于他自己的意志,不管他思想上出于什么考虑,法律均可不加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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