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2年9月,崔某为获取利益,在telegram 软件上按照上线要求办理了卡号为 xxx10的中国银行账户,并将自己卡号为xxx4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一并提供给上线。同年10月4日,崔某在邢台市扁鹊庙旁,明知系犯罪所得,仍然将自己上述银行账户及登录有手机银行 app 的手机提供给同案人员王某等人(另案处理)使用,期间卡号为xxx8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级银行卡开设并被用于帮助王某等人转移犯罪所得,并在转账过程中配合进行刷脸验证,从中获利人民币 3340 元。其中,被诈骗共计人民币213200元转入被告人崔某提供的中国银行账户,后转至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最终将上述被诈骗金额分多笔向多人转出。
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2023年8月至9月间,崔某伙同赵某(另案处理)在本区及洪山区多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以本人、赵某、马某的学生身份虚构用途,向租赁店铺及个人租赁相机、电脑等设备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向同学借用电脑,由崔某负责收取设备后卖出或抵押的方式获利,所得财物均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院认为,崔某以获利为目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共计人民币 213200 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635 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崔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崔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崔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视崔某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根据被告人崔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崔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