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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出合伙,合伙股份转让欠款纠纷

Post:2022年07月20日    Views:510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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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4日,原王某与被告李某各出资31000 元,分期购买徐工液压挖掘机(型号XE6OD)一台。双方口头约定:各自分别占股50%,由乙方负责挖掘机的日常管理,挖机经营利润双方对半分红。购买挖机至今,原告前后以银行转账、手机支付宝或微信等投入资金84000 元用于挖机的运营。后由于原告经济困难,经过友好协商,双方于2021 年4 月14 日达成《退股协议书》约定:原告退出合伙,被告承诺在2022 年5月1日前付给原告人民币90000元作为转让股权的补偿(具体从协议签定之日起,每月付5000元,2022 年5月1日之前付清)。《退股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在2021 年7 月20 日支付原告3000 元,又于2021 年9 月9 日支付原告5000 元,之后便再无还款,尚欠82000 元未付。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余款,被告至今未付余款。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伙退股款82000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2022 年5 月2 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退还原告合伙款82000 元及10000 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000 元,此款定于2022 年5 月31 日前支付20000 元,于2022 年6 月30 日前支付12000 元;剩余欠款60000元,自2022 年7 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 元至付清为止;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付款,原告可对未付款项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50 元,减半收取计925 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于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之日即2022 年5 月31 日起发生效力。

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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