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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美国成被告,中国企业走出去需重视国际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2日    阅读次数:542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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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李伦

中石油除了在香港和上海上市,还通过存托凭证方式在纽约上市。中石油近期的“腐败窝案”导致股价下跌,引发了国内外的股市地震,也对涉外证券法律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思考。

9月1日,美国《福布斯》刊登的一篇评论文章称,中国石油腐败案有可能导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司法部对在美上市企业中国石油展开调查。9月4日, 来自比利时的投资者Johan Broux在美国曼哈顿联邦法院递交起诉书,希望能够代表所有在2012年4月26日至今年8月27日期间买进中国石油股票的投资者起诉中石油。Broux表示,中国石油股价在8月28日下跌了超过3.5%,因为当日(即北京时间8月27日)美股市场有消息称,中国的政府机构正在对中国石油官员的腐败问题进行调查。除中国石油外,Broux还起诉了中国石油董事长兼总裁周吉平,财务总监于毅波、中国石油前财务总监周明春以及前董事长蒋洁敏。9月5日, 美国Pomerantz Grossman Hufford Dahlstrom & Gross律师事务所也随即向美国纽约南区法院提起了集体诉讼。据称,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以几家律师事务所为代表的法律机构会主动去搜集符合控告条件的投资者,对中石油发起集体诉讼,一方面可以提高索赔金额,一方面还可以给法院施压,争取胜诉概率。而对于中石油来说,除了在国内应付相关部门持续深入的调查外,境外的这起官司也或将成为一场“耗时费财”的拉锯战。

湖北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如果此案是在中国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中国在美国发行的股票,权利实现地是美国,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中国或美国法律。因此,此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是美国或者中国法律,且美国法律具有更大的适用可能性。当然,这只是中国的冲突规范。由于中美之间没有相关的国际条约来约定涉外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美国法院审理此案,会适用美国当地的冲突规范。无论美国对涉外有价证券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指向哪国的准据法,中石油没能向投资者披露公司内部的腐败问题,已经违反了美国的相关实体法律,即美国证券法。此外,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不仅对美国公司有效,对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也有效。因此,美国法院在很大程度会根据本国法律来审理此案。

   此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也经历了一场持续4年的美国股民集体诉讼案。原告称,中国人寿上市时向美国投资者隐瞒了正在接受国家审计署审计的信息,违背了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最终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原告的“各项指控都缺乏根据”。另外,在美国上市的网易、UT斯达康、中华网、空中网、前程无忧、新浪、分众传媒、巨人网络、中策橡胶及富维薄膜等公司,都因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接连在美国法院被起诉。这几年,中国企业在美国遭遇证券集团诉讼的案例有高速增长的趋势。中国赴美上市企业对美国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完全了解,这些企业也一直被美国专门代表原告利益的律师事务所关注,他们觉得中国企业在公司治理、透明度、披露义务以及是否符合美国资本市场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欠缺,“可能存在有误导性的财务报表、有误导性的公司业绩预期,以及有欺诈性的陈述”,是最常见的诉讼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反公司腐败的执法呈现出全球化、多国协作、处罚金额高以及对高管追究更加严厉的趋势,而中国企业日益增加在海外投资和经营,如果缺乏完善的合规措施,将面临较大风险。因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导致股价下跌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赔偿。集体诉讼在国外很常见,且具有相当重的分量。赔偿数额依投资者的受损程度而定,但集体诉讼通常会导致公司支付巨额赔偿。在此案中,即使中石油胜诉了,打这场官司的费用也很高。如果中石油忽视这一诉讼,那么原告就能在缺席审判中胜诉。湖北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建议,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和经营的时候,应该事先对当地的法律法规有足够的了解,避免踏入“雷区”。如果在国外遭遇诉讼,不仅诉讼成本高,而且也难以在海外严苛的法律背景下取得诉讼胜利。因此,这些企业在海外发行股票时,可以事先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应该适用中国法律,以争取更大的胜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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